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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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CQDY/R-0301-2010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为了加强重庆大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1.3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的订立

2.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2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3公司在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4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应聘者如实提供身份证、户

籍证明、学历证明、与原工作单位关系证明、档案存放地、健康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但不得扣押原件和收取保证金。

2.5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6人力资源部在完毕招聘录用手续并核实身份证明后,确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以区别该员工与公司是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此项工作必须在用工之前完成,决不允许先用工后签合同。若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3O日内完善书面协议。

2.7劳动合同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员工本人签字,公司指定代表并加盖公章,合同在劳动者到岗报到之日起生效。

2.8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对双方签字的合同各持一份,合同在送达员工时一定要完善签收手续。

3.培训试用期及考核

3.1培训期

3.1.1新员工正式上岗试用前,公司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决定员工的培训期,培训期为7天至1个月,培训期不计入劳动合同期内。新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试用。

3.1.2新员工培训期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解除新员工的培训试用,在此期间公司不计发工资;培训期前7天新员工自行提出离开的,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及劳动报酬。

3.2公司根据合同的种类和时间来确定首次合同期内的试用期时间,其具体规定如下:

3.2.1新进员工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均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限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3.2.2员工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再续签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3.2.3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时期内的。

3.2.4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

3.3试用期的考核

3.3.1员工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应自觉接受公司的各种合法管理,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完成工作任务。

3.3.2试用期不合格的考核内容:

3.3.2.1不能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在试用期内,有迟到、早退行为的,1个月试用期的1次;2个月试用期的2次;最多不超过3次。

3.3.2.2缺勤超过3天(包括病事假,不包括婚、丧假);旷工1次。3.3.2.3工作不主动、上班睡觉和做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

3.3.2.4不服从指挥;吵架斗殴;损坏公物;偷盗公司财物。

3.3.2.5不遵守操作规程、工艺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包括本人和他人),损坏设备,发生质量事故、原材料报废等。

3.3.2.6不努力学习技术、专研业务,经所在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的。

3.3.2.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若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均将被认定为试用期不合格,即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由所在部门于试用期满前五天提供证实材料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对其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关系。

4.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几种情形

4.1公司因发展需要,广泛吸纳公司所需的各类社会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实行多元化用工方式。凡公司所聘以下人员,有劳务关系存在的人员,均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4.2劳务用工协议适用范围

4.2.1与原单位还保留劳动关系或本人无证明与原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4.2.2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已享受了养老津贴的人员。

4.2.3在校实习生(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公司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司与学校或本人签订实习协议。

5.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

5.1公司在进行组织机构调整时,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变更劳动合同。

5.2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在30日内与员工办理变更手续。对协商变更达不成协议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3劳动合同变更采用书面形式,并纳入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4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2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即视为自动放弃。

5.5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以内办理有关续订手续。

5.6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员工又不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5.7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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