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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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 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劳动合同的个体是劳动力,而劳动力与劳动者的 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的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人 身性。
(六)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 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往往还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物质帮助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候的 物质帮助等。
某些特殊职业如体育、文艺等行业需要招用16周 岁以下者要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几类:(1)未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 受限制者。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须由本人 亲自行使,而不允许他人代理,否则是非法而无效。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
承继、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它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 为单位的一员,从事一定的工作,并遵守该单位的内 部劳动管理规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 质量和数量,支付报酬,并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提 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1、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 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者作为合同 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 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 日之时。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 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岗 位。
微型小案例
王某在A公司工作8年,后辞职到B公司去工 作了2年,2008年又回到了A公司工作,并签订 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某能否要求和 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具有权职上的隶属 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 的职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 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享受用人单位职工的权 利,承担用人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用人 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而用人单位既有权利 也有义务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进行组织和管 理。这种隶属关系是职权上的隶属,主要表 现在工作职责的履行上。
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 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 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
劳动者
只有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具有完全劳动能 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者,法律才赋予其劳动权利能力 和劳动行为能力,才有资格和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 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具 有平等性。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劳动 合同的时候,不能因为双方身份的不同而处于不平 等的地位。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和 下级组织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必须以 平等的主体身份来出现,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 外一方之上。
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时间,不约定 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为长 期劳动合同,如不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解 除,合同期限可以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 为止。相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对劳动者职业稳定的保障性更强,有利于防止 劳动关系短期化和劳动力频繁流动。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虽然双方没有约定终止时间,但也并不是“永久合 同”或不能解除了“铁合同”。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 39、40、41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
(二)按劳动用工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 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1、全日制用工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从事全时劳动而
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 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实现用人单位用人的 需要。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劳动过程,而不 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行为。这一特征使劳动 合同区别于仅仅是成果给付的承揽形式的劳务 合同。
(五)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
(一)按合同的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固定 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 日期和终止日期,期限届满,即告终止的劳 动合同。 该类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工 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自由约定,可以是较短时 间如半年、一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如五年 八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 不得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如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 动合同,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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