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民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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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民共进

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企改革采取了多种形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国有企业固有顽疾,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领域中,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仍然处在垄断地位,尤其是当2009年的四万亿拉动内需刺激经济计划中,各级政府的投资项目90%被国有企业拥有,民营企业参与较少,从而引发了关于“国进民退”现象的担忧与争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划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改革路径,特别是提出了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方向。今年以来,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企,都已经开始谋划混合所有制改革。产权多元化的发展给政企不分的国企带来了机会,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为2014年的一大热点。

国企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一直围绕宏观层面的“国有经济布局”与微观层面的“提升国企效率”两大主题展开。

1978~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承包经营阶段,通过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利润留成,实行经济责任制、利改税以及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改革措施,初步完成了国企从面向计

划到面向市场的转变。

1993~2002年,国企改革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阶段。1994年公司法颁布,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6年开始陆续推出了产权制度改革。在这个阶段,国有经济布局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从低效企业到高效企业、从小型企业到大型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部门到国家必须抓的战略性部门集中,扭转了国企大面积亏损的困境。非公有制资本通过股权改造、重组并购等形式参与到国企改革中,基本实现了现代企业股份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此时已达到发展,公司治理机制在许多企业建立起来。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以后,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指导下,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步伐有所放缓。国资委逐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权改革、薪酬制度、风险控制等等,提升了国企效率。

国企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些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定位不清、经营效率低下、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垄断行业改革滞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在一些公用事业和重要工业领域中,通过各种方式阻碍行业开放,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国有资本依赖行政垄断,缺乏动力提升经营效率,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力受到抑制,发展缓

慢。国企在金融、土地等经济资源获取上具有巨大的优势,国企融资成本普遍在7~9%左右,而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普遍远高于10%,有的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甚至远高于24%。部分经营较差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信用以低成本拿到

资金再以高利率放贷出去,扰乱资源配置效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地位不公平。

国企管理架构不合理,多头管理格局并存。截止2014

年1月,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数量为113家。据粗略估计,各地国资委系统监管的国有资产占到全国国有资产总值的75%,大约26万亿左右。除国资委外,其他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有:金融证券业的国有企业,如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等;分散在国家各个部委的直属企业,如原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包括文化传媒产业改革形成的文化国企。

国企管理链条长,现代企业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公司治理机制中各方关系未完全理顺。在某些国企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股比重过大,大小股东的权力严重不对等。在国有控股情况下,国有股东、上级党委和政府管理部门,以“党管干部”原则实施了对公司的实质绝对控股,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没有真正体现,企业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8-201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的利润率、资产回报率ROA及股本回报率ROE均低于民营工业企业。以2012年为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率为6.2%,ROA为4.9%,ROE为12.6%,资产负债率为61.3%;而民营工业企业上述四项指标分别为7.1%、13.2%、29.3%及54.2%。

针对上述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明确国有资产职能定位、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改进运营模式和治理方式,以实现国家能力提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辨析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新概念。这一概念早在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就已经提出,中共十六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资委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占中央企业登记企业总户数的一半以

上;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6%、净资产的70%、营业收入的62%已在上市公司,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建筑、建材等行业的中央企业主营业务资产已基本进入上市公司。从这个角度看,许多人将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公司以及国企中民营资本小比例参股都解释为混合所有制。这样的理解定位是否准确呢?是否存在概念混淆呢?

我们通常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而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显然,相较于此前的广义的模糊概念,《决定》所提的混合所有制概念,是一个狭义概念。混合所有制应当具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多元化混合性质,使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是一种在股权相对平均较低的基础上的多种投资成分构成的股权架构。

混合所有制也绝不应只针对国有企业。笔者认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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