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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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审计

理论研究53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郭光荣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243000)

摘要: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显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经营失败、会计信息失真甚至违法经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企业内部控制缺少或失效造成的。本文就此问题,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探究其中的原因。关键词:内部控制;成因分析

内部控制同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内部控制在执行中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一个内部控制程序的实施成本不应该超过预期的效益),受人为错误的影响(设计人员的经验和知识水平、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等都会影响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效果),受串通舞弊的限制(不相容职责的俩人串谋会使内部控制失灵),受管理越权的限制(担任控制职能的人员越权管理会使内部控制失去应有的效能),受制度滞后的限制(企业处在变化的环境中,原有的控制制度对新增的业务内容会失去控制作用)。除了上述这些固有的局限性外,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理解存在偏差,内部

控制意识薄弱

在企业中,管理人员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或是现实条件的制约,往往容易对内部控制产生错误的理解,在对企业进行管理时漠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1.对内部控制目标的理解存在偏差。

内部控制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满足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需要,是管理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其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之所在,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防止损失,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所以,内部控制的目标不仅仅包括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财务报告目标,同样包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经营性目标。然而,包括我国财政部发布的5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6也没有提及内部控制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方面的作用,只将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规定为: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国有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政府,很多情况下,企业通常是本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目标,迫于政府的压力被动地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再加之如此政策的引导,作为盈利性的国有企业更不会把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当作实施内部控制的动力和目标,只会消极地、设

法以最低的成本应付政府,如果一个制度在出台时就不能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那么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只会徒有其表,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对内部控制制度一贯性与灵活性的尺度把握存在偏差。

内部控制制度一经制定则需要管理者常抓不懈,始终如一地贯彻和坚持,制度的颁布绝对不能虎头蛇尾,朝令夕改,要使每一个员工都能真正领会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质与精髓。同时,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种服务于经营目标的内部管理体系,它的制定也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本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结合自身内部控制的目标、战略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出适合自己管理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不必完全拘泥于其他企业的作法。政策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市场竞争态势的影响,企业也需与之进行信息交换,通过对外部信息的分析、评估后,采取必要的对策,特别是对外部强制性要求(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与改变)的执行、对可能的外部改变引致的企业风险的防范,内部控制部门都必须予以关注和吸纳。

企业管理层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既不能一成不变,用已经过时、失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企业,也不能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过分强调灵活性,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部控制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甚至为了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择手段,将灵活性作为弄虚作假的便利条件,无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

3.对内部控制对象的理解存在偏差。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企业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是有效的,任何人都需要遵守,没有例外,包括制定内部控制的最高管理当局在内。管理人员是内部控制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他们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绕过有关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与企业领导是否带头执行有很大关系。一些企业之所以内部管理混乱,就是因为一些领导破坏有关的职责分离、授权批准等控制制度,宽以待己,严以律人,认为内部控制只针对一般员工,和自己没有关系。事实上,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是管理当局良好地履行对资产委托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方法。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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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易法公报中规定,/建立并维持内部控制系统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责任。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一个根本方面是向股东提供合理保证,保证企业被恰当地控制。另外,管理当局也有责任向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恰当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对管理当局免除这些责任是必要的。0所以,企业管理当局需尽快纠正错误观念,不但要把建设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己任,更应在执行过程中带头遵守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一切按程序办事,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体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经理层与一般员工之间都存在着代理关系。通俗地说,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形成的权责分配、激励与约束、权力制衡关系,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终控制主体,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决定公司的政策方针,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他们各负其责,协调运转。而内部控制是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为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

1.董事会缺乏独立性,难以对经理层形成有效控制。目前,很多人认为,内部控制仅仅限于公司总经理对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具体事务的控制,而把董事会排除在内部控制的主体之外。虽然从内部控制日常运行的过程看,企业管理层是内部控制的主体,但在现实中,企业所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环境,管理者的工作就是对这些不确定性做出反映,由于这种用头脑进行非程序化工作的工作特点,管理者的行为变得比普通员工更加难以监督。所以,为了抑制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取短期利益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及时辨认、防止经理们可能的逾越控制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董事会应该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通过/不丧失控制的授权0来保证企业有效运行,实现企业的目标。

从理论上说,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拥有聘任、监督经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对经理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据此对经理人员作出奖惩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解除经理人员的职务,然而事实上,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导致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在我国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兼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关键人模式0,实质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0,裁判员兼运动员,经理人员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自己考核自己,最终使企业的控制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导致相关管理层权责不清,职能履行不到位,降低了制衡力度,增加了决策的随意性。在这种环境下,企业管理层我行我素,董事不/懂事0,内部控制失效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第二,企业董事会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未经所有者的正式授权而实际掌握了企业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权力。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政府代

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然而,由于政府身份特殊,能力有限,无法约束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结果在对企业进行控制时,表现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在这一模式下,经理人员自然会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和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追求高收入、高在职消费,侵蚀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人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一趋势,董事会中就形成了/内部人0控制的局面,这些/内部人0代表着国家股或由政府控制的法人股。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内部人0担任,来自大股东的比例高达80%,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过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

2.监事会功能有限,难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一个专司监督的机构是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拥有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从监事会的权力地位看,我国的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由于我国5公司法6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而且,目前在企业中,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除监事会外,还有党委、纪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等,许多监事会成员在思想意识上缺乏监督意识,无形中也削弱了监事会的地位,增加了公司执行机构滥用权力的风险。

从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看,监事的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将受制于公司管理层。我国的5公司法6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代表组成。这两种代表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员,都与公司存在紧密地利益关系,独立性不够:股东代表监事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多出自同一股东单位,作为同僚不太可能严格执行监察;职工代表监事要在公司领取薪酬,在本职岗位上要接受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这种上下级关系使他们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大打折扣,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文硕.世界审计史[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2]阎金锷,陈关亭.内部控制评价应用[M ].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1998.

[3]朱荣恩.内部控制评价[M ].北京:中国世代经济出版

社,2002.

[4]李明辉.内部控制的几个观念误区[J].四川会计,

2002.作者简介:

郭光荣,硕士,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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