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监理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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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监理服务内容

1 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协助发包人进行有关合同审定;

2 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 参与交接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 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

5 参加发包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组织并主持每周(月)工地例会;

6 按规定程序发布开(复、停)工令,批准分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7 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审查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试验检测规程及设施、人员落实情况;建立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检测工作;

9 监理单位应会同承包人对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在材料和设备进场后7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所有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均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并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

验。若检验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退货、更换,监理工程师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10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通报发包人,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1 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是否满足本合同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审批承包人要求更换机械设备的请求;

12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装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

13 审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是否满足要求;

14 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商的资质(如果有);

1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季、月(周)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进度计划实施,核批承包人的计划修正;

16 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 主动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接口,并做好记录和备案;

18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

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9 发布开工、停工令,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0 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1 办理中期支付凭证手续,会同发包人审核后签发;

22 办理变更手续,会同发包人审核后发布变更令;

23 受理合同事宜,协助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作证;

25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6 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会同发包人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7 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交工验收和交工资料符合合同要求后签发交工证书;

28 向承包人下达竣工清场指令,清理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等;

29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30 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1 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分析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2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3 办理最终支付证书手续,会同发包人审核后签发;

34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35 对现场的苗木迁移、建筑物保护、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征地拆迁、恢复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理并审核工程量、实施方案,协调进度等。

36 发包人交代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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