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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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第一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学校食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第一节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项内容,共计10章154条。

新《食品安全法》秉承“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新理念,有了以下新的变化:

(一)创新监管制度

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

任约谈。

3.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风险控制体系。

3.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建立追溯体系的义务,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

(三)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控制和监督

1.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2.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客观要求。在餐饮服务行业积极推进“明厨亮灶”,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优化场所布局,采取透视明档、矮墙展示、视频传输、参观回廊、开放式厨房等多种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展示在消费者视线下。

(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强化行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2.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强化群众监督。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5.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五)规定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1.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抽查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自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要求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蔬菜、畜禽肉、水产品等鲜活食用农产品为抽检重点,加大抽检力度。

4.总局根据情况直接针对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生产企业进行计划性或者突击性抽样。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六)加大处罚力度

1.惩处类型更加丰富。

(1)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法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等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增加了行政拘留。比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曰以下拘留。

(3)强化了资格处罚。比如,新法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强化了民事责任追究。①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新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②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新法增设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③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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