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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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
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7]7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
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前,省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结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请求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工作。
(3)省人民政府重点对省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策略、省域城镇体系结构等方面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以及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总结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进行充分论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2)规划成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通过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将规划成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查。规划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应将规划成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以上程序完成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报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中城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城镇规模结构、空间管制、省际省内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进行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根据历次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审查意见、审议意见及规划公告反馈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修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前,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向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贵阳市人民政府应结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上报省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贵阳市人民政府请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请求修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国务院同意后,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阶段性目标、各项强制性内容等方面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