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查阅利用信息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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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查阅利用信息反馈制度
一、查阅利用档案资料,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泰州市城建档案馆《城市建设档案移交证书》,说明用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阅利用。
二、对档案资料需要复印或拍照时,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复制。凡要做证明材料的复印(抄)录件,须经馆领导同意或批准后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时,必须经馆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并办理外借登记手续。归还时,接待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点,确认无误时才予注销;发现短缺、涂改、污损等情况,要及时向馆长报告,进行处理。
四、查阅其他单位未公开的档案资料,必须取得该单位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查阅利用。
五、利用完毕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还原位保管。
六、查阅者对档案要自觉爱护,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任意批注、涂改、增删、勾划、撕页、裁减和其他损坏档案的行为,对偷盗和造成档案损毁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档案利用现场的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
七、为不断改善和提高查阅利用档案工作,档案馆与查阅者必须建立查阅档案和信息反馈的信用制度。
八、查阅者利用本馆城建档案资料后,必须认真填写《查阅档案效果反馈实例》登记表,如当场不能填写的,可等利用效果出来再填写并及时送到本馆查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