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 文字商标的近似性判断_专注鱼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好利来”——文字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由于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理方式不尽相同,所以商标权利人在市场发现与自己品牌近似的、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出现时,如果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时没有成功,可以继续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即便是复审理由不被支持,也依然可以向中院乃至高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许多企业经营者在市场发现与自己品牌近似的、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出现时,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但一旦商标局未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便放弃了复审,使一个企业多年努力树立的品牌被他人利用,这样一来,不但会给企业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理方式不尽相同,所以商标权利人在市场发现与自己品牌近似的、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出现时,如果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时没有成功,可以继续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即便是复审理由不被支持,也依然可以向中院乃至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因自己的异议理由在某一审理阶段没有得到审理方支持就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14日,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005-3006类似群组的糕点等商品上申请了“好运来+拼音”商标,经商标局审定,作出初步审定公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商标与其注册在先的“好利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好运来”与“好利来”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都非常相近,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导致市场混乱,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商标的裁定过于主观,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异议人继续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裁定“好运来+拼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护。

双方争论焦点

异议人主要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近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好运来”与引证商标“好利来”不仅构成字数相同,而且首尾两字也完全相同。虽然两商标仅有一字之差,但是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都为“吉祥如意”之意。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文商标由三个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发音、整体发音及整体字形等也构成近似,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两商标之间存在的细微差异易于忽略,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和引证指定使用的商品都包含第30类3005、3006群组,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

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主要理由:

“好运来”商标是被异议人制作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异议人引证的“好利来”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局裁定

异议人以商标“好运来”与其注册在先的“好利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商评委的审理意见

异议人继续提出复审,2009年3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审申请认定:“好运来+拼音”商标与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在第30类上的第1199196、1017352、119919专注鱼“好利来”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两者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者核定使用商品不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其经营规模、消费渠道也十分近似,两企业所在地又相距较近,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再者被异议人提供的荣誉证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好运来+拼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法院的审理意见

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做出的(2009)第05993号裁定,经一、二审,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予核准“好运来+拼音”商标的注册。

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好运来”和其拼音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好利来”文字部分虽有不同,在整体上差异不大,且两者指定的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共存于市场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认。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正确。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能够判定商标“好运来”和“好利来”近似。商标近似的判断是客观事实在法律层面的反映,所以这种判断应当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表象和内在的统一。对于文字商标来说,所谓表象即是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的近似,而内在则是考量两商标更深层次的近似性足以误导公众,达到法律上所定义的近似。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中起着重要识别作用的中文“好运来”三个字与引证商标“好利来”不仅构成字数相同,而且两商标的首尾两字也完全相同,虽然中间一个字存在差异,但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易于忽略,加之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两企业在地理位置上相距不远,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通过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两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正是看到了此种共存的危险性,才果断出击,通过复审及一系列举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