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审批事项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审批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含字号的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四、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五、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2、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企业名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七、审批时限
无需实质审查的企业名称登记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64220000*5446。
十、办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每年6月15日-9月15日下午14:00-17:30)。
十一、办理地点:肇嘉浜路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