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入湘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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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在继续坚持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湘建筑业企业是指持有本省以外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入本省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入湘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湘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和承诺制度。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并签订入湘施工《诚信承诺书》。有关登记内容、需提供资料及《诚信承诺书》格式等详见附件一、二、三,其中资料原件经查验后返还,复印件和《诚信承诺书》留存备查。企业入湘登记可在工作日内随时申报办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供资料核对后在其登记表和复印资料上加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发放入湘施工登记证(有效期两年)。入湘建筑业企业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项目投标、承揽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过程中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均须查验入湘施工登记证。加盖专用章的登记表和复印资料由入湘建筑业企业同时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省管工程项目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五条实行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信息公布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规定进行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及其入湘施工基本情况在湖南建筑信息网(网址:)常年进行公布,信息公布
有效期与入湘施工登记证有效期同为两年。公布有效期满企业仍需继续在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续登记并换领入湘施工登记证;公布有效期内已完成在湘施工业务的企业,可持相关依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公布有效期满企业未进行续登记的,湖南建筑信息网将自动注销该企业所登记信息。
第六条加强入湘建筑业企业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对入湘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开标时,要严格审查条件和相关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专(执)业人员和安全质量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要求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法定代表人确系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资格审查中要认真考核入湘建筑业企业经营条件、合同履约能力、既往建筑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被处罚记录、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并重点核实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及网上信息公布情况。
第七条实行入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动态监管制度。入湘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依法中标并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分别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在湘施工项目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预计开竣工时间,劳务分包情况及农民工使用来源、数量、期限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并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联系人姓名及电码号码。入湘建筑业企业并应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及实施情况的入湘建筑业企业,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入湘建筑业企业,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定上报其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建立入湘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入湘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建筑行业年度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逐一统计、半年一报”的方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入湘建筑业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我省企业的,还应将统计报表按上述途径
同时报送相应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入湘建筑业企业,按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建立入湘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年度考核通报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组织对所有入湘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的诚信情况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主要为企业市场行为、守法履约行为包括履行《诚信承诺书》所列各项承诺的情况,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由我厅发文并在网上通报,其中对考核优良的入湘建筑业企业将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所有入湘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同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加强对入湘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入湘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纳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并加大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要检查施工项目是否依法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让资质、资质挂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得到认真落实,是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并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等,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监督执法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入湘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管,严把招投标及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认真执行入湘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和承诺制度,发现并查实入湘建筑业企业不履行《诚信承诺书》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及时认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对在诚信情况年度考核通报中不合格及被公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年内被公示两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入湘建筑业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入湘施工登记及公布信息予以注销,并责成企业认真整改规范后重新申报办理入湘施工登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