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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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一、办事说明:

办理地点:普陀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大渡河路1895号2号楼B126

办理时间:周二、四上午9:00至11:00电2204934022049341

办理依据: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理程序:分(县)局技防办自接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建设单位、从业单位以及技术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后,由验收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技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工程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三级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程序简化进行。

办理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县)局技防办应在10日内组织召开初

步设计方案评审会。

申办对象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内容)全部完成,并在系统调试正常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应进行技防工程竣工验收。

申办手续:

申请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时,从业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复印件;(6)工程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原件;

(7)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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