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有感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的思考

姓名:崔国良

环境保护是现今社会最关注的热门,如何切实做到环境保护是多年以来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做为环境保护八项制度之一的限期治理制度在多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在,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也积累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发展和实施的相关经验,为环境保护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很多方面已经对环境的治理很不适应了,同时,在通过对相关的社会调查和在实际的限期治理运用中发现,限期治理制度在当前的社会中已经暴露了很多的漏洞与不足,反而给那些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单位提供了推脱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急需通过对自我的完善来健全和发展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了。下面就这项制度,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定义及其作用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定一段时间进行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限期治理在多年来的环保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它推动了污染单位的积极治理。限其治理的主要对象通常是指重点的污染源,这些污染单位排放出的污染物在全国的总排放量上占着非常大的比重,对这些环境污染的大户进行重点监控,实行限期治理,就一定能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调动了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以及各个地区对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对那些布局不是很合理,污染及破坏相对严重、危害比较大和群众的反映比较强烈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分期、分批地限期治理,能够改善厂群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的安定团结。

二、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对于污染源的有效控制、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环境效益的提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还促使一些工业和企业去积极地筹集资金,进行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使经济和环境双受益。但是,这项制度在实施时,也存在着一些障碍,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限期治理的实施,对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也造成了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治理对象不明确。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包括两种:在特别范围地区里超标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污染相对比较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对特殊地区排污超标的治理,执行要相对容易掌握一些,但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单位,通常认为,要采取限期治理,必要条件是除了单位的排污超标外,还需要认定是否产生了严重的污染,但是,法律上在关于“严重污染”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这就使各个级别的政府执行的时候很难控制,很容易会造成在执法上的随意性。因为不同的地区,其环境的容量是不一样的,各行各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对不同地区的污染负荷也是不一样的。环保部门没有统一的标准去对一个企业进行认定,看该企业是不是属于“严重污染”的单位,这个确实是很不容易的。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一个区域内部或区域之间其执法的标准不是统一的,有的宽,有的严,这就违背了法律讲求的公平的原则。

(二)、企业承担的义务不明确。在对企业进行限期治理的时候,环保部门通常会对企业放宽污染排放的标准,比方说,允许排放超过正常标准的1.5倍或者是2倍的污染物。但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在治理期间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投入了较低的污染物处理资金,在限期治理的时间里超标排放污染物,有的甚至是直接排放。而对于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除了根据规定收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费用外,也没有别的进行制约及其惩治的方法和手段了。

(三)、治理的形式不明确。对于污染的企业或单位是一边进行生产,一边进行治理,还是要完全停止生产去进行污染治理呢?关于这个,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而且,法律关于限期治理的相关程序的规定也很欠缺,致使限期治理制度在进行实施时并不是特别理想。

(四)、限期治理制度权限问题。1、政府对环保部门职能的影响。法律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政府进行环境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环保部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又要求“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此可以看出限期治理权限在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在代替环保部门去行使着管理权。这样,不但增加了相关法律的制度在执行是的成本与效果,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把环保部门的威信削弱了,严重妨碍了作为环境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正常地行使关于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2、政府部门对环保不重视。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政府部门及时做出了符合现实的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但却无法真正的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地方的政府往往更多偏重考虑关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从一定的程度上看,这样就会严重妨碍了环保部门正常的展

开工作。3、法律上的矛盾性。按照法律要求来说,限期治理主要是“谁污染,谁治理”这个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具体化,这也是企业或单位应该承担的一项义务,责令这些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仅仅是监督和催促这些企业去履行他们应承担的义务。按照现在施行的相关环保的法律,对于超过标准进行排污的单位,环保部门是能够依据法律给予其行政上的处罚的。所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该对他们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关于限期治理的一些法律上的义务。但是,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的权限与行政上的处罚权限却是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机构,这也就意味着,环保部门只能够对违法的人员在行政或经济上给予处罚,却不能督促他们去履行其应该承担的关于限期治理的义务,显然这是相互矛盾的。针对这点来说,让环保部门来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也应该是可以的。

三、对限期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把限期治理制度所适用的范围扩大到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污染源,主要包括行业性的、产业性的、流域性的污染源。具体包括这些项目:第一,处于居民集中区、水源的保护区域、城市的上风向、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比较敏感的地区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有关项目;第二,排放的是有毒或有害的物质,会对环境产生较严重的污染并会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的企业或单位;第三;污染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群众的反映比较强烈的污染源或污染地区;第四其他一些急需治理的污染的行业或项目【5】。如此,限期治理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从而解决了没有统一的标准的缺点。

(二)规定治理的期限和义务

限期治理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执法追求的是效率。如果规定了期限治理的时间期限,就可以提高关于环境执法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环境的治理。作出关于期限治理决定的时间和治理期限应该不要过长。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做出行政上的决定期限大都采用短期的审核立法的模式。同时还应该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具有提供有效措施来协助污染单位完成环境的限期治理义务,这也同时解决了污染单位由于技术或资金等方面的问题使得无法去独立地完成其治理的任务情况。这是应该引进的行政代履行的制度,就是指通过让他人来代替履行方式施行治理。通常,但履行包括两种:行政部门和环保治理方面的公司来代替其去履行。

(三)环境部门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让环保部门来行使对环境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不但可以实现责任和权力的统一,而且也有助于环境的限期治理制度的及时和有效地实施。环保部门作为专门监督和管理保护坏境的工作部门,他们的工作者具有关于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