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设想(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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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设想(可编辑) 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设想反诉作为一项诉讼制度,蕴含着极其丰富的法律价值。它不仅使原审、被告方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而且通过反诉与原审诉讼的联合审理,降低了单独诉讼的成本,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效果。

然而,由于立法原则过多,司法实践关注不够,我国的反诉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应将其完善为制度完整性、内容丰富性、功能完整性、操作可行性的诉讼制度。

本文论述了提起反诉的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和反诉的审理。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案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案有关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独立反诉()。

反诉的本质属性是由本案被告以本案原告为被告提起的独立诉讼。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原则上规定了反诉制度,但理论界仍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现有的反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要有三个问题:第一是立法的不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处理三项反诉:第一,条文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二条规定,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第三,该条规定,被告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仅涉及两项反诉:第一条如果规定被告提出的反诉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并审理,则应当一并审理。该条规定,原在二审程序中审理被告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这些规定过于简略,甚至提出反诉的标准也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反诉是否被接受基本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原诉和反诉的合并会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困难,当法律没有规定反诉制度时,法官避免将反诉与原诉分开的可能性并不少见。

然而,从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来看,法院是否接受反诉不应取决于个别法官的意愿。被告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违反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共同审理反诉,即使拒绝也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程序。

正是由于立法的简化,司法实践中对被告反诉权益的保护远远不够。这也是在实体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诉讼事项日益增多的今天,反诉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的主要原因。

第二,反诉与反驳相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反诉和反驳、很容易混淆。

反驳是被告对原告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反驳、原因、证据,以达到部分或全部抵消、排除、兼并原告主张的目的。

反诉是指被告根据被告与原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即判决原告对自己承担义务。当然,它也可能

起到部分或全部抵消、兼并、的作用,或者驳回原告的原诉讼,或者使原诉讼失去意义。

因此,反驳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这不是一个不具有诉讼性质的独立诉讼。只是为了否认原告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原诉讼提起的独立诉讼。它要求法院自行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反诉请求和反诉往往并存,当事人自己也不理解。甚至一些法官也混淆了反诉和反诉。反诉被接受为反诉而被驳回为反诉的情况的存在,也影响了反诉制度的功能。

第三法官对反诉制度的功能重视不够。

在一些法官的观念中,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与抗诉权之间的关系往往并不等同,重起诉轻抗诉的观念在中国司法领域仍然根深蒂固。

许多法官忽视了反诉制度的特殊功能,以单独审理代替联合审理,认为两者没有实质性区别,对本案被告人具有同等的司法保护作用。

事实上,忽视应一并审理的反诉,可能导致法院对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做出两种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反诉制度的这种错误适用会给民事诉讼实践带来危害,损害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念()。

因此,司法实践对反诉制度重视不够,也制约了反诉制度的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关诉讼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现有的反诉理论和立法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反

诉制度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程序性条件、提起反诉的实质性条件和反诉的审理。

A 、提出反诉的程序条件(a)形式条件、反诉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不受权利要求存在的影响。

因此,反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说,它应当符合下列符合条件的条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些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反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不能认为诉讼时效内的反诉自然在诉讼时效内。

本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一定超过诉讼时效()。

反诉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应当符合诉讼时效。

当事人的条件。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案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案原告反诉的一方,本案的一方不能增减,只能交换诉讼地位。

如果不是本案被告或本案被告对本案原告以外的人提起诉讼,则不属于反诉。

(2)反诉管辖权。

反诉只能提交受理反诉的人民法院。如果审理反诉的法院在反诉单独提起时没有管辖权,反诉是否成立?提交人认为,如果反诉由本诉讼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只能向专属管辖法院提起单

独诉讼,因为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在其他情况下任意变更。受理该诉讼的法院有权受理。

例如,如果反诉是单独提起的,则应由更高一级的法院审理,或者应由更低一级的法院管辖。受理反诉的法院可以受理反诉。

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充分发挥了反诉制度的功能。

(3)反诉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状和答辩状,没有规定反诉。被告在提出反诉时是否必须使用反诉?作者认为使用反诉是恰当的。

原因如下: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要求检察机关使用反诉。反诉是一项独立的诉讼原则。其次,反诉的使用可以使法院确定被告已经提起反诉的事实,并为与本案的联合审判做准备。第三,反诉的运用将使反诉的原告、被告充分理解反诉的事实、理由,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反诉的,可以视为放弃反诉。

(4)提起反诉的时间、一审提起反诉的时间在诉讼的哪个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反诉没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提起反诉,直至法庭辩论结束。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这种做法造成了这样的矛盾:如果允许被告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等庭审中随意提出反诉,不利于原告的辩护,原告容易受到被告的突然攻击,无法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如果为了保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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