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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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0〕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快速发展,对提高建筑工程结构质量、降低城市噪音及粉尘污染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较好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减排工作。但从行业现状来看,仍存在个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质量管理水平偏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产品质量不够稳定以及各方质量责任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影响到工程的结构质量和使用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自控管理,确保出场产品质量
(一)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验收、技术方案论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文件审签、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质量服务处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企业分站建设,统一管理标准要求。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异地设立搅拌分站的,应首先向建站所在地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设立条件的,按不低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经审查登记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所设搅拌分站不得直接以原申请资质搅拌站名义承接业务,应接受企业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统一。
(三)严格原材料采购验收管理,落实先检后用制度。对原材料采购、进场验收、检验使用、样品留置等环节实行闭合式管理。对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主要原材料,应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质量稳定可靠。原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材料质量要求》(详见附件1)。
(四)强化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检验保障作用。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做好人才中长期建设规划,加强专业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试验对比、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质量技术管理水平;企业内设试验室应按照《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考核认定标准》(附件2)要求组织建设,试验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应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实行从业人员管理手册制度。做好内设试验室日常管理,重点做好对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及时、全面检验,根据预拌混凝土产品类别,对可能导致质量问
题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合理确定各项质量技术控制参数和措施,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搅拌楼计量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每半年一次)委托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做好日常自检自校工作,并留存记录档案备查。
(六)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及我市有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二、严格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管理,明确各方质量责任
(一)预拌混凝土的出场检验和交货检验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相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严格预拌混凝土产品出场检验,配合做好施工现场交接检验。各生产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场的混凝土坍落度、拌合物性能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场,检验结果应存档备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质量负责,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交货验收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会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随车人员共同在交货地点取样、制样、检验,坍落度应逐车测试;按标准规范规定留置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件)。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箱)应定期委托计量检定部门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周期不应超过一年),标准养护室(箱)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每天对温湿度记录不得少于2次。施工现场交货验收标准养护试块(件)严禁由供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或代为制作留置养护。
3、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时,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表应对预拌混凝土的供货类别、数量;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内容,在《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经测试坍落度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拒绝接收;合同约定的坍落度如无法满足施工浇筑要求而需要调整的,应征得建设或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予以调整。
(二)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原则
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使用双方质量责任应在供货合同中予以明确,质量技术指标出现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交货检验各方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2、混凝土强度以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养护试块(件)检验结论为依据;
3、氯离子总含量以供货方提供的试验资料为依据;
4、上述指标以外的质量问题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5、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法定检测鉴定机构对实体检测鉴定后确定。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抽)查,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的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抽)查情况,并与资质管理等挂钩,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服务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4、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有效,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
5、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
6、原材料进场检验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
7、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内设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及规定要求;
8、内设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数据报告是否真实;
9、检验资料是否按年分类连续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10、专业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资质等级标准及管理要求,人员是否到位,企业为专业人员投保情况;
11、生产现场是否达到绿色生产管理要求,料场是否封闭覆盖、废水废渣是否回收处理,运输车辆(含租赁车辆)车身是否整洁、企业标识是否统一清晰、是否安装了防撒漏装置、出场前是否冲洗;
12、其它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情况及必要检查的内容。
四、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