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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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

行政区划代码□□□□□□-□□□申报时段年月至年月

报出日期年月日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它是完整的、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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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

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

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

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填报。

填报说明

【表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7.[申报时段]: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

8.[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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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回执单

(存根联)

,于年月日申报本企业(个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 ,共页。

报送人(签字):

申报者(盖章):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说明:

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编号由“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

申报企业联系人:电话:

申报受理回执单

(回执联)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信息申报表(申报表号XXXXXXXXXXXX ),共页。我单位已登记受理。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说明:

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编号由“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受理单位联系人信息需手工填写。

受理单位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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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信息表

备注:表内指标关系: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 = (第9项 + 第10项–第11项–第12项) / 0.95

填报说明:

1.[1.所属行业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

2.[

3.是否重点源]: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3.[5.活性炭更换周期]、[6.催化剂更换周期]: 单位为小时,天,周,月;

4.[9.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原料VOCs总排放量]、[10.核算期稀释剂总购买量]、[11.核算期VOCs总去除量]、[12.核算期各种废有机溶剂总回收量]可在填写表2、表3、表4、表5后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不用手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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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有机类原料投用情况申报表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有机类原料;

2.[2.名称]: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附件3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中规定的名称进行填报;

3.[7.核算期购买量]:核算期企业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审核依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随票物料清单);

4.[8.VOCs含量]: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优先以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审核依据(供应商随货的质检报告,定期提供的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报告);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按照《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附件3 “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中提供的系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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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稀释剂使用情况申报表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使用的稀释剂;

2.[7.收费期购买量]:收费期企业投入稀释剂的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填报依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随票物料清单);如遇到特殊情况,企业使用的为非100%VOCs含量的稀释剂,申报单位可参考油墨的计算办法,以该稀释剂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标明的VOCs含量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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