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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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医疗侵权案件法律(3篇)

医疗侵权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

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医疗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依据、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医疗侵权案件的概念医疗侵权案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3. 医疗欺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伪造病历等,骗取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利益的行为。

三、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程序、赔偿标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医疗合同的性质、效力、解除条件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如人格权、财产权等。

四、医疗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欺诈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伪造病历等,骗取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收藏)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收藏)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修改之后,有关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也相应产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以下就针对赔偿范围和受害人如何提出各项主张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1、民法典上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损司法解释上的赔偿范围。

在民法典规定的上述赔偿范围基础上,人损司法解释对医疗费、外地就医相关损失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范畴,体现在人损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该条第一款是关于医疗费的解释。

(2)外地就医产生的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属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所必然发生的损失,赔偿对象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3)被抚养人生活费,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汇总】根据民法典、人损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①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营养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外地就医必要且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⑦误工费;⑧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⑨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⑩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受害人如何主张各项损失民法典仅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每项主张如何计算,则未做规定。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有:(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其中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处理程序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是我国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三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二)因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诊疗活动的;(四)泄露患者隐私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侵权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 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 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即 造成患者明显的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错 • 医疗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医务人员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医疗行
•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经过批准,从 事个体行医工作的,如个体诊所等,也属于医务人员。但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治疗活动 中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如“江湖游医”、“巫婆神汉”等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不能 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 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具有医疗护理资格的医师或者护士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违法形态上,既可以是作为的违 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前者如医生给患者开错药、错摘了人体器官或在体内残留异 物等;后者如注射青霉素前不做试敏等。
•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 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 长生命、帮助患者恢构及其医务人员
•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进行无过错归责,否则实际上不利于 整个社会。但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技术行为,非专业人士对其操作、流 程及相关技术问题都不了解,若要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失 的举证责任,未免过苛。为此,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要求医疗 机构就其不存在医疗过失负证明责任。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最新版)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最新版)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定义及责任认定⑴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医疗行为结果与预期效果不一致,并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⑵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应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 直接责任: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直接操作和决策所产生的责任。

- 间接责任:指医疗机构、其他医务人员或管理人员因失职、过失或监管不力等情况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⑴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⑵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赔偿。

⑶护理费赔偿标准- 护理费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护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护士费等。

- 护理费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护理需求和护理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赔偿。

⑷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无法从事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 误工费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工作类型、工资水平和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的工资计算方法予以赔偿。

⑸交通费赔偿标准- 交通费指患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车船费、飞机费等。

- 交通费赔偿标准根据患者就医距离、交通方式和交通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赔偿。

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造成的精神损害,以金钱形式予以补偿。

-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精神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和赔偿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列表。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医疗事故或损害责任划分及赔偿

医疗事故或损害责任划分及赔偿

医疗差错或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规定一、定义:(一)直接责任人:引起造成事故或损害的最直接的责任者,或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与医疗不良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三)指导责任人:领导者或上级医师在指导过程中,与不良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人员。

(四)具体实施责任人:具体实施操作或参与诊疗的医务人员。

(五)领导者责任人:发生事故或损害的相关科室领导和各分管的院领导。

二、事故或差错的认定:(一)经过各级医学会鉴定认为事故或差错。

(二)虽然没有经过医学会鉴定,但经由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证明有过错、有责任并确定通过协商或调节解决给予经济赔偿的。

(三)虽然是医院决定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但本次技术操作未经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批准,出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并给予经济赔偿的。

(四)由医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本次技术操作又经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批准,出现医疗差错或事故,需要经济赔偿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三、赔偿额度的划分(按医院实际经济损失额度%×风险系数计算)根据各科室医疗风险大小设立风险系数如下:妇科、麻醉科:0.8外科、骨科、五官科:0.9其它科室:1.0(一)技术差错与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10%×风险系数。

间接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4%×风险系数。

指导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2%×风险系数。

具体实施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6%×风险系数。

相关责任人(所在科室):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8%×风险系数。

领导责任人:科主任或护士长承但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1%×风险系数;主管院长和医务科长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0.2%×风险系数。

(二)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20%×风险系数。

相关责任人(所在科室):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10%×风险系数。

领导责任人: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3%×风险系数。

202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医疗活动;③患者损害;④因果关系。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指的是经批准设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等。

2. 医疗活动医疗活动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3. 患者损害患者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身体、健康、生命等方面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

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直接导致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患者的基础状况等因素。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追诉时效为二年。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 的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 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
❖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 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 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对58条第1款的认识:是对过错的认定或证明。规 定为一种“过错推定”的情形不妥。
❖ 支持者(支持58条第1款为过错推定者)举例证明: 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义务人员可能采取 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是合 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王胜明: P284;王利明P602)
❖ 2、诊疗义务
❖ (1)抽象的注意义务:
❖ 借鉴: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 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 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 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 务”。

❖ 对于“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 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 线皮肤癌一案中做了进一步阐释:作为医师, 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 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 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 再如:医生叮嘱服药期间不得吃辛辣食品。 ❖ 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包括:对患者伤情的准确判断;治疗措施的合理、 适当;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造成 的损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医患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伤医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和谐。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伤医行为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伤医行为的定义伤医行为,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骚扰等方式,对医务人员进行伤害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伤医行为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伤医行为给医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伤医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伤医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伤医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行政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伤医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拘留:伤医行为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伤医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伤医行为致人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侮辱罪:伤医行为侮辱医务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诽谤罪:伤医行为诽谤医务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近年来,医疗事故频发,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确保患者在医疗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和范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违反诊治技术规范或管理制度,导致患者发生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医疗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失误、药物过敏、感染、误诊、延误诊治等。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原则1.责任主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应负刑事、民事责任。

2.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悲痛等心理困扰。

三、1.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赔偿标准应按照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

(2)护理费:如果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长期护理或康复训练,应根据护理费用和康复训练费用进行补偿。

(3)误工费: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工作时间损失,应根据实际工资进行补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1)精神痛苦: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心理困扰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赔偿标准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专家评估来确定。

(2)悲痛损失: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其家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应得到赔偿。

赔偿标准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患者生前贡献等因素来确定。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申请和处理1.申请途径患者或其家属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申请中应提供医疗事故相关证据和损失情况。

2.赔偿处理流程医疗机构接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查。

如果医疗机构确认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应与患者协商赔偿金额并支付赔偿费用。

如果患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在患者到医院治疗的过程当中,将⾃⼰的⽣命安全全权交给医院和医护⼈员,如果因为医护⼈员和医院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医疗事故,那么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店铺⼩编会针对这个问题在下⽂给⼤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患者在进⾏治疗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九条 【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或者授权的负责⼈批准,可以⽴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千⼆百⼆⼗⼀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员过错的界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千⼆百⼆⼗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普通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

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主要依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1. 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需承担100%的责任。

2. 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需承担60%至90%的责任。

3. 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需承担20%至40%的责任。

4. 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请注意,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体现了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规定更为公正、合情合理。

另外,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划分标准和划分结果可以由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

该解释于2024年6月30日发布,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介绍。

《解释(三)》主要围绕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该解释共有六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损害的举证和证明、法定的患者负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诉讼程序。

在一般规定部分,解释对医疗机构应当出庭的方式、医疗机构担责与医务人员担责、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在医疗损害的认定部分,解释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定义,包括身体伤害、器官损害、机能障碍、生活能力障碍、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家庭关系损害等。

并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解释。

在医疗损害的举证和证明部分,解释对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医疗记录的使用、鉴定机构的选择等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解释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有举证的责任,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在法定的患者负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部分,解释对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赔偿的上限进行了规定。

解释明确,在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部分,解释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医务人员未尽到护理职责、过失治疗、手术操作错误等情况。

在相关诉讼程序部分,解释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管辖权、证据保全等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解释(三)》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有助于确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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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措施目的是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但仍然应当遵循基本就 医疗费用医院承担 扣奖金扣工资 医疗紧急救治规范,如果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患者承担 相应的侵权 责任。如果符合了基本的紧急救治规范规定,即使造成 了不良后果,这是法律规定允许的风险,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女教授就诊后死亡 北大医院终审判赔
注意义务
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 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最基本的义务
过失
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 作的诊疗义务 其他诊疗义务
• 全国统一标准,不因地区、资质而有差异 • 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资质差异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是否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为了避免医疗带来的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 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对一些 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预见和预防中。
2010年北京市高院对 北大教授熊卓为在北大医 院就诊后死亡一案作出终 审判决,确认医院存在医 疗过失,驳回双方的上诉, 维持北大医院赔偿熊卓为 家属 75.4 万余元的一审 判决。 2006 年 1 月,熊 卓为在北大医院就诊后死 亡,其丈夫和母亲将北大 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540 余 万元。
关于鉴定问题
优先于约定,不能以 患者没有履行合同义 务为由对不履行紧急 救治义务进行抗辩
法定性
医疗机构没有实施 紧急救治义务是否 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性
紧急救治 义务特征
补充性
无法自主决定时
免责性
基本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医务人 员出于对患者利益的考虑而实施的医疗措 施,即使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也不应 承担法律责任
心理脆弱者
例外 第56条 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近亲属/关系人
情况紧急
不能告知或取得
经批准
《 侵 权 责 任 法》第 56 条 因 抢 救 生 命 垂危的 患者等 紧急情 况,不 能 取 得 患 者 或 者其近 亲属意 见的, 经医疗 机构负 责人或 者授权 的负责 人 批 准 , 可 以立即 实施相 应的措 施
医疗机构没有实施紧急救治义务是否承担 法律责任?
诊疗活动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参与的活动,目的是维护患者的生命 健康利益——即法律上的生命健康权。而人的生命健康是人的最重大 必须救! 利益,如果将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作为一项权利,则医疗机构不行 不救要承 使医疗救治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患者需要获得医疗救治时难以得到 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有效的法律保障;如果将医疗活动中患者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包括 紧急情况下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当做是患者的一项权利,医疗机构 看 实施救治则是保障患者该权利的义务。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没有 好 跑 法律 责任。 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
严重精神障碍者 吸毒人员
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在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此时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 同意,此时就发生代理行使知情权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 法定代理人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疾病状态下意 识障碍患者
大陆法系 • 一般只规定事实上的因果
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主观过错
过于自行
疏忽大意 行为人 医疗机构 刑事责任
故意的情况 下不是医疗 事故的范畴
过失 过错
故意
是否达到应当达 到的注意程度
诚实善良之人
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明确要求
侵权责任法57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 侵 权 责 任 法 》 第 5 7 条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活动中 未尽到 与当时 医疗 水 平 相 应 的 诊疗义 务,造 成患者 损害的 , 医疗 机构应 当承担 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 医学会是医师和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没有规定必 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凡医疗纠纷起诉到法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 院,受诉法院首先要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定为医 院的学术组织,医 须阐明鉴定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科 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如果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 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 师和医院作为该学 学依据),因此其结论让人无从反驳 事故,当事人主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责任,受诉法院则应当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 会的会员必须缴纳 和质疑,加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 委托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医院有过错,且医疗行为与不良 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 会员费,医学会的 论没有鉴定人签字负责(集体负责等 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按照民法通则赔偿。
逻 辑 上 的 包 容 关 系


上 的 差 异 性
庭 审 质 证 程 序 不 同
• 可能性
• 客观真实性
损害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 和确定性
• 确定性
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患者甲,女,6者不能忍受疼痛而复位不够理想, 后改用夹板复位。医嘱:不得负重, 两周后复诊。患者数月后复诊,医生 •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一 发现患者已自行拆除固定用的夹板, 加害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特 骨折端严重错位,骨折畸形愈合,影 响了手部的功能,而引发纠纷。 定的侵权诉因的要件问题 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 •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加害 患者自行拆除固定用夹板,导致骨折 端严重错位,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构成医疗事故。 该案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 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 章程规定要维护会 于谁都不负责),鉴定人不出庭接受 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医疗损 员的利益 当事人的质询
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与其他侵权类型一样,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 的范围和标准。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过错鉴定问题作出规定。
是否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回避医疗 行为的不良结果。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外科手术治疗时,对于手术适应症 的把握,手术方式的选择以及手术中可能的误操作等情形 是否违反了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 包括转医说明义务、转医运送义务以及 其他注意义务。 Eg :对病情危急 的患者进行必要的诊治,对于不愿意转医或者没条件转医的患者继续为 其诊治,不得因患者未转医就降低对其诊疗中的注意义务等。
诊疗行为 患者损害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司法实践中的非医疗行为
医院设施有 瑕疵导致患 者摔伤
医院管理有 瑕疵导致损 害 非法行医致 人伤害
在医院自残、 自杀
医生故意伤 害患者
侵权责任法上的 损害 具有以下特征
• 人身 • 财产 • 必要性
侵害合法的民事权益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 和可能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
第54条


第55条


第59条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 54 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 过错 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有证”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 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 •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 主要是过失,极端情况下会出现故意
两者之间的差异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 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定结论进行审查。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司法局领导,经司法鉴定工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 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 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 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 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人身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构成四级医疗 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 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 事故。该规定将一般性医疗过错 (此处指狭义的过 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错)构成的事故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 报告上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 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 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定人到庭接受质证,于是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 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 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且已有司法鉴 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 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定机构开始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 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 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 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 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 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 时转医。
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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