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主义原则。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过错推定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了
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使之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能够更全面地 医疗机构身上,将医疗机构放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这种规定可
解决现实的纠纷。《侵权责任法》在第 54、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 能又会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在进行诊疗
作者简介:司文川,男,1993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硕士,研究 至刑事责任,以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方向:法理学。
3.2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农业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具有低成本、赔付标准客观且易行等优势,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探索。但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且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因此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指数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农业指数保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贾会娜
1农业指数保险国内外实践现状及意义
高。印度的国情与中国相似,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形式相差
1.1国内外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现状
甚远,其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区域产量保
1.1.1国内
险形式是优选。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根据农业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对实践起了很 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该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及实际调研,找到现行制度 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通过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剖析,对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 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也旨在处理现实问题中的争议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的研究,找出其背后原因, 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我国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本文拟对此分别作出评析。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侵权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亦有其特殊性。
作为决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关键因素,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更是被诉讼法学界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尤显必要。
1 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从范围上讲应属于广义医患纠纷的一种。
广义的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医疗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患者拖欠医药费等发生的争议。
而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院和患者,双方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次,医疗纠纷的内容是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或瑕疵,不能达到患者就医的目的。
最后,医疗纠纷的客体是特定的诊疗护理行为。
2 医疗纠纷的性质关于医疗纠纷的性质,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契约责任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竞合责任说,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来分析,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即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因民事契约合同关系上的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院感染引起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入院48小时后)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院内感染。
医院感染能够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包括丑陋的伤疤、截肢、神经损害乃至死亡。
由于医院感染的危险会威胁到所有在医院内的人员,包括病人、病人陪护家属及医院工作人员,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义务及义务违反的行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替代责任,其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而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
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替代责任。
这应该属于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具体化,或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直接适应本条。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简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根据长期诉讼实践经验,对我国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做了研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争论,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哪一种各执一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认识不清。
一、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常见的医疗损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该条例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级医疗事故,都要有主观上的过失才能构成,而且仅限于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二)由医疗过失、故意引起的损害所谓“医疗过失”即医方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医方的过失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情形等方面, 但也不排除有些医护人员违反行业及医院各种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形存在。
(三)由诊断、手术、用药等引起的损害医学上许多诊断方法对人体都是有创伤和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则不能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来推定, 但这种损害确确实实难以避免。
由于医学科学属经验科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诊断检查、中西用药、外科手术等治疗方式, 因此这样的医疗损害不可避免。
(四)因非法行医诈骗、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所谓“非法行医”是指不具有执业医生资格或从医执照的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其主体是违法的, 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客体) 理应也为非法。
根据其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 不管其主体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 还是非法行医人员、医疗单位,无论是否形成医疗损害后果, 则一律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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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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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科 医 生知 识 窗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性质 和 归责 原 则
程 华宾 ,徐 忠 明
【 摘要 】 从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等 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 关 系入手 ,明确 医疗损 害赔偿 案件 实际属
fi v e ar iw, i c l b n e rd t a d c a a e t b t n p n il s t e p n il f ib l y f rfu t t a e if re t l h me ia d l m g s at u i r cp e i h r cp e o a i t l. i r o i i l i o a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责任 ,法律 ;补偿 和赔偿 【 中图分类号】R867 【 . 文献标识码】D 【 9 文章编号 】10 — 52 (0 8 9 11 — 3 07 97 20 )0 — 68 0
Th e ia ma e s p n i i t n i cp e f Ac o n a i t e M d c lDa g s Re o sb l y a d Prn i ls o c u t b l y i i
赔偿纠纷不断涌现 ,已成 为社会公众普遍 者产 生不 利 的事 实 。主 要表 现 为 患 者 错划人 了医疗事故范畴。现在所谓 的医疗 关注 的热点之一。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因 的死亡 、残疾 、组织器官的损伤 、健康 状 差 错 ,是 指 未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医疗 过 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 、归责原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 以 “ 疗 损 失 行 为 。 医 则有几种不 同观点 ,导致 法律适用上 的混 害”为 由的赔偿 纠 纷 为医 疗损 害赔 偿 纠 1 12 非 过 失 医 疗 损 害 包 括 医 疗 意 外 、 .. 乱 ,相同的案件在不 同法 院审理 出现差别 纷 ,常 简 称 “ 医疗 纠 纷 ” 依 据 医 务 人 员 并发症等。医疗意外 ,指 由于病情异 常或 。 很大的判决结果 。本文拟从 医疗损害赔偿 有无诊疗过失 ,医疗 损害又分 为过失医疗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 的不 的相关概念人手 ,对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和非过失 医疗损 害 。医疗 损害赔 偿 , 良后果 。并发症指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 性 质 、归 责原 则 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审 判 实 通常是指 “ 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 ”,实际指 学技术能够预见 ,但不 能避免和防范的不
小学法律知识问答
小学法律知识问答小学法律知识问答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赔偿,所以很多⼈不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那下⾯店铺的⼩编为您解决分析这个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推定,受害⼈只需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个推定不成⽴,即只要有⼀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侵权责任就不能成⽴,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求助于医⽣治疗疾病,医⽣也同意对病⼈进⾏治疗时,并没有产⽣⼀般意义上的合同。
因为医⽣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
实际上是将医⽣的责任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协议的基础上。
对于医患纠纷⽽⾔,当医患双⽅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义务⽽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命权或者健康权⽽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度出发。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摘要: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律适用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从医疗过错的基本概念入手,以侵权法注意义务为依托,并结合实践中发生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进行实证分析,在医疗侵仅纠纷的实践中,通过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将医疗损害后果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价值观。
关键词:医疗过错注意义务过错推定举证责任1引言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00年以后每年呈几十倍向上的增长。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医方的过错认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客观标准。
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础上,结合医疗纠纷的特殊性,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情形下,还应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以促使医疗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医疗损害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
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因此,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医疗过错只能是指过错,而不包括故意。
笔者根据医疗过错的有关问题结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例,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2医疗过错认定的法定化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咱们平日里,谁也不想摊上医疗事故这种糟心事,可万一真的遇到了,那责任到底该咋算呢?这事儿啊,说起来复杂,但其实也有它的规矩,咱们就叫它“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争取用大白话把它说明白,让大伙儿一听就懂。
首先啊,咱们得明白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这话听起来挺拗口,其实说白了就是“谁犯错,谁担责”。
比如说啊,你要是去医院看病,结果医生不小心给你开错了药,或者手术时出了岔子,导致你身体受到了伤害,那这时候,医院和医生就得为他们的过错买单,得赔偿你的损失。
反过来呢,如果他们没错,那他们就不用承担责任。
这就像咱们平时说的,“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医生得对自己的手艺负责,出了岔子可别想推卸责任。
不过啊,有时候事儿没那么简单,患者受了损害,但要说医院有错,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
这时候咋办呢?别急,咱们还有“过错推定原则”来帮忙。
这个原则啊,就像是给医院和医生戴上了一个“紧箍咒”,只要他们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或者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甚至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那不用患者多说,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他们有过错,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患者维权可就方便多了,不用再为找不到证据而发愁。
当然了,医疗事故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个原则听起来有点奇怪,意思是说,就算医院和医生没错,只要他们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导致患者受了损害,那他们也得赔偿。
这就像咱们平时说的,“好心办坏事”,虽然医院和医生本意是好的,但用错了东西,造成了损害,那也得承担后果。
不过啊,这个原则一般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是啥事儿都能套用的。
最后啊,咱们还得提一下“公平责任原则”。
这个原则就像是咱们平时说的“和为贵”,双方都没错,但事儿出了,总得有个人来买单。
这时候呢,法院就可以根据公平的观念,责令医院对患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 的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 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
❖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 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 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对58条第1款的认识:是对过错的认定或证明。规 定为一种“过错推定”的情形不妥。
❖ 支持者(支持58条第1款为过错推定者)举例证明: 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义务人员可能采取 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是合 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王胜明: P284;王利明P602)
❖ 2、诊疗义务
❖ (1)抽象的注意义务:
❖ 借鉴: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 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 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 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 务”。
❖
❖ 对于“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 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 线皮肤癌一案中做了进一步阐释:作为医师, 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 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 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 再如:医生叮嘱服药期间不得吃辛辣食品。 ❖ 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包括:对患者伤情的准确判断;治疗措施的合理、 适当;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造成 的损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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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医技杂志 2 1 年 5 00 月第 l 卷第 5 7 期 Ju 8 o P c cl ei l h i I , v 0 0 v 1 1 , o 5 0m l f m t a M d a 1 n I 8 MB 2 1 , 0 7 N . i c qe .
・
讲
护 患 者方 或 者 医疗 服务 消 费 者 的利 益 。但是 , 须看 到 , 我 必 在
国, 医疗事业原则上属于公益事业 , 基本医疗服务是人们生活
中不 可缺 少 的 社会 服 务 。 医疗 领域 , 急需 解 决 的是 让 广 大 在 更
次, 诊疗 护理 都有病历记载 , 病历是 认定医疗过失 的重要证 据。 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生或医院的支配之 中, 患者根本无 法接近 , 以在事故发生后立 即保全证据 ; 次, 难 再 在患者 已死 亡 的情况下 , 无法举证 ; 即使没有死亡 , 处于 昏迷、 病情危重状
者同意为 自己开脱责任 , 这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 加重了 患者 的负担 ,更加剧 了医患双方的矛盾 ,引起社会公众的不 满。因此 , 从我 国的实 际情况出发 , 对于医疗损害不能完全以 结果论责任 , 也就不宜广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变这种情形 , 如英美法系 的“ 事实 自证 ” 原则 、 大陆法系的“ 表 面证据” 原则和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等方式 , 都不再单纯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
法 提 出证 据 证 明 医护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有 过 失 行 为 ; 其
无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当损 害 发 生 之后 , 是 既不 考 虑 加 害人
的过失 , 也不考虑受害者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 目的 其 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 害人故意为其唯一抗辩事 由。 受 其宗 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从表面上看 , 对医疗损害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 , 有利于保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什么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什么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在法律上有什么效⼒?损害了医疗产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达到损害医疗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下⾯店铺⼩编就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什么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液及⾎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的患者⼈⾝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损害,对产⽣的具有同⼀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全部责任,并因医疗机构、⽣产者、销售者之⼀承担责任⽽使全体责任⼈的责任归于消灭,并最终归属与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医疗产品⽣产者适⽤⽆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2、须有患者⼈⾝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2、输⼊不合格的⾎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1、患者可以向⽣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内容摘要】: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难点。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目录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技术发展。
本文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尝试解答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约时,考察的因素是实际也仍然是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及法律责任-2022年学习资料
2、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现有医学 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4因不可抗力 成不良后果的:-5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危险-3赔礼道歉-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赔偿损失-赔偿条件:大存在医患关 ;大医方存在过错行-为:★医方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大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7、泄露患者隐私-《执业医师法》第37条: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 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 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⑧、未合理履行转诊、会诊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 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4、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2刑事责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辅助检查引起的医疗损害-◆缺乏检查或检查不全面-◆辅助检查与临床诊疗脱节-◆检查不仔细或报告错误-◆病 检查结果错误-◆辅助检查报告不及时-◆对异常情况不复查,处理错误-◆辅助检查失败
6、医疗产品及设备所致的医疗损害-◆合格产品:正规购买渠道-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产品编号-◆定期维修, 保正常运转-《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需要赔偿患者的损失的。
在⼀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需要在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要适⽤规定。
那么,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推定⽽已;第四,即使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和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
⾸先,《侵权责任法》第五⼗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都没有明⽂说适⽤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明⽂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归责原则陈瑶《人民论坛》(2010年第20期)【摘要】《侵权责任法》在坚持人格平等的基础上重构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了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但该法在过度治疗的尺度、过错责任之推定、法律适用的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医疗侵权属于现代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
如何做到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科学立法,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较长时期以来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话题。
《侵权责任法》针对旧制弊端,立足社会实际,回应热点问题,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积极重构。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背景三个“双轨制”构成的混乱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在医疗损害责任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三个双轨制构成的混乱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三个双轨制的内容是:一是医疗损害责任的称谓实行双轨制,即医疗事故责任称谓和医疗过错责任称谓,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
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即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数额相对较低;而医疗事故责任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额较高。
三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即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责任的鉴定。
这就形成了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反映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及法律适用制度的混乱现状。
因此,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公平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成为必要。
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弊端。
首先,带来人格的不平等。
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区别了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及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造成受害患者不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
在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过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获得更高的赔偿,越来越多的人追究医疗过错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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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
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
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
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
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
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