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宣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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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宣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
公司各部门、工区: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提升全员特别是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认识,切实做到了解标准、掌握标准,确保合法合规抓好生产组织和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监察部,安全环保监察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全员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学习和组织、推进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落实。
二、工作安排
(一)全员宣贯学习阶段
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采用工作例会、调度会、班前会等形式和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的方式,组织全员贯彻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做到全员了解和掌握标准。
(二)开展自查自纠阶段
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组织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标”开展自查,填写自检表。
三、自查自纠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自查自纠
1.成立自查自纠工作组
组长: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通防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及生技部、通防部、人资部、调度室等部门主任
2.自查自纠是否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行为:
(1)存在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总工程师牵头,生技部负责)
(2)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由总工程师牵头,生技部负责)(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由总工程师牵头,生技部负责)
(4)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由总工程师牵头,生技部负责)(5)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6)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由总经理牵头,人资部、调度室负责)
(二)“瓦斯超限作业”自查自纠
1.成立自查自纠工作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通防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部主任、通风工区区长
2.自查自纠是否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行为: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3)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自查自纠
1.成立自查自纠工作组
组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
成员:通防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防部、机运部主任及通风工区、抽采工区、机运工区区长
(1)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2)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4)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5)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6)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由机电副总经理牵头,机运部部负责)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自查自纠
1.成立自查自纠工作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通防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部主任及抽采工区、通风工区区长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自查自纠
1.成立自查自纠工作组
组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
成员:通防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防部、机运部主任及通风工区、机运工区区长
2.自查自纠是否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行为:
(1)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机运部负责)(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4)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
立的回风系统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机运部负责)
(9)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机运部负责)
(10)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负责)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
1.成立自查自纠工作组
组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
成员:地测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及机运部、地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