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几点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本文在分析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差距以及分配不公问题的迫切性、总体估价近年来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之后,着重从税法调节、公务员工资、垄断性行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应注意研究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收入分配协调平衡机制。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制改革社会保障
收入分配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收入分配领域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却存在明显分歧。

由于依据不同的判断会形成不同的政策思路并会产生不同的政策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思考。

一、关于解决收入差距及分配矛盾的迫切性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并且一直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是公认的事实。

但目前问题究竟严重到何种程度,社会上也有明显不同的判断。

一种判断认为有问题,但并非很严重,收入差距状况及有关矛盾还处于社会可承受能力之内,鉴于部分行业仍存在的平均主义,收入差距再拉大一些也没有关系;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虽然说还没有引起激烈的社会冲突,但至少已经到了可承受力的边缘。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状况是,大范围的收入差距拉大与部分行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并存。

但从宏观角度分析,收入差距及分配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当前的主要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更加迫切。

从我国客观的收入差距状况看,目前得到社会各界基本认同的基尼系数(城乡合计)测算结果大概在左右。

考虑到农民收入与城市收入的不可比性以及对高收入和非法收入的严重统计偏差,实际差距会更大。

左右甚至事实更高的基尼系数,表明中国的收入差距状况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按照国际上公认的经验性结果,基尼系数超过就很容易引发。

动了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而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新的、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分配体制和分配格局还远没有形成,并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矛盾。

换句话说,比较成功地完成了对旧体制的“破除”过程,但却没有有效建立新体制。

应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大思路抑或所确立的改革目标一直是比较清晰的: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在初次分配领域,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收入、建立平等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鼓励人们合法致富并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各种要素参与分配,以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增长;在再分配领域,则强调政府的再分配职能,对高收入进行调节并通过转移支付保护低收入,以促进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

可以说,这些改革的基本思路早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尽管改革的大思路一直很清晰,但具体的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

其中既有具体政策设计的问题,也有改革政策落实与贯彻的问题。

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体现为政府职能和行为的改革与调整进展缓慢。

一是行政力量该退出的没有退出,该市场化的没有充分市场化。

迄今为止,各种权力因素仍然对资源配置及市场分配过程以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不应有的干预,在不少领域甚至还在不断强化。

人为分割市场、维护或制造垄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寻租、设租等问题可以说比比皆是。

权力因素迟迟不能让位于市场机制,有旧体制的行为惯性,更多的则是一些地方、部门甚至个人的主动行为,因为干预市场的结果能够给小群体以及个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对此,应通过全面的体制改革加以遏制。

但从客观的情况看,有关改革进展一直非常缓慢。

部门、地方利益膨胀甚至固化问题日趋突出,甚至成为改革的异己力量,致使很多改革无法有效推进。

在不少领域,权力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分配要素”。

在此背景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规则显然难以有效确立。

二是该强化的政府职能没有强化。

初次分配应当依靠市场,但政府必须有效维护市场秩
序。

但从实际的情况看,这一职能不仅没有强化,还出现了严重弱化。

不仅各种权力因素还在干预市场,并直接对市场秩序形成了破坏,很多更基本的政府职能也都未能有效体现。

目前诸如走私贩私、巧取豪夺、制假造假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已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总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体制未能有效确立的核心在于政府职能与行为的改革进展缓慢。

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

否则,积重难返,很有可能陷入比较可怕的“制度锁定”在制度变迁理论中,我们通常把某个具有自我强化机制的超稳定低效制度组织称为制度锁定-状态:人们普遍对现实状况不满,却又普遍遵从各种不合理的行为规则,以致于没有人也不可能有效实施制度创新,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

三、关于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分析
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在发达国家,征收高额个人累进所得税被称为“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的“良税”。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税制的缺陷,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大打折扣。

首先,计征模式落后,所得税漏失严重。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

从便于征管的角度看,这一设计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但因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践中必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却“力不从心”,漏征率很高。

这两方面因素合在一起,税收便呈现出“逆调节”的特征。

譬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年我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

其次,“个税”起征点设计未能体现其基本功能。

基于财税一般原理,税收起征点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该种税收的功能指向,就“个税”而言,起征点按低标准设计,可使该税种成为“大众税”,按高标准设计,则成为“富人税”。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个税”功能指向理当定位于中等偏上收入阶层,需要一个最佳的平衡的点,保证富人更努力的工作,穷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月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两项:一是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元提高到元;二是高收入者要实行纳税申报。

月日,全国人大三个专门的委员会发出公告,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首次举行听证会。

对此,社会各界在表示赞赏的同时,也纷纷表露出对一些问题的看法。

首先,《草案》确定元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值得商榷。

在我国,有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有欠发达的中部省份,也有条件艰苦、经济落后的西部贫困地区,法律中明确规定元的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否科学地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收入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的差异性。

退一步讲,即使目前的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年、年后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还是不是适合?作为一部法律,如果缺乏一定时期内的可行性,将很难起到它应有的调整规范的作用。

其次,《草案》确定自行申报的“高收入”缺乏界定标准。

目前,我国现金交易普遍,隐性收入极多,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准确资料,特别是那些明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其监控的难度将会更大。

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在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高收入”标准的界定上,应建立起与一定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相协调的、动态的和科学的标准界定体系。

比如,可按照不同地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与全国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比例,制定出不同的系数,形成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

根据公式计算出的一个地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高收入”标准,报全国人大备案后执行。

四、关于国有部门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
年代中期以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是计划分配体制造成的平均主义,对此,社会各界都没有异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