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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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学校内控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江西省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履行合同和协助支付资金;及时结算记账;根据要求上报政府采购报表及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应全部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各副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决定的内容主要是:

(一)对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三)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申报及调整;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及实施报批;做好采购过程中系统操作的配合工作;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收集、管理采购项目的信息资料、档案;编制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等。

(四)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学校根据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货物及服务等采购内容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包括基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工作由基建处管理,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修缮工程以及配套设备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主要包括小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后勤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计算机及网络通讯等电子设备等项目由信息中心管理,负责计算机及网络通讯等电子设备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实验实训设备等项目由系部管理,负责有关设备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定点采购项目及协议供货项目由使用部门管理。

未列入上述管理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定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学校政府采购政策。

(二)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过采购需求论证,合理制定学校归口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归口项目的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三)采购项目实施的申请及采购方式的建议。

(四)负责编制、审核招标文件,组织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五)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品目、规格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采购时间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同一品目项下的采购项目应当汇总编报。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需要批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标明。

第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在1个月内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学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经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并不予支付采购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均需经过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后方能进入政府采购程序。重大或重要项目应通过必要的立项审批程序,具有明确的技术参数、规格和数量或施工图纸,有经费来源或预算。

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各采购人普遍使用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办法。

第十三条对于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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