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
甘培忠
前言
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
二、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主体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三、我国的资本制度改革
四、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保护规则
五、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实施的问题
前言
2013年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学、公司法制,法律立法、法律制度和学术方面发生了一个惊天动地的变化。

首先深圳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条例,废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制,最低资本标准没有了。

我们05年建立的这个《规定》,就是一人公司法定资本标准是10万块钱。

因为一个自然人投资没有人监管,家里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很难保持严格的独立性。

没有独立性,就意味着对债权人利益也谈不上很好地“保护”。

2005年《公司法》修订,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高一点。

从深圳开始把法定资本废掉,验资程序过去规定有这个,出资以后要验资。

还分了一个阶段性的投资,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太大,一次性全部到位有弊端。

一是对投资者压力太大,他把所有的钱凑起来才能拿到营业执照,才能进入到经营的状态。

我们学习一下欧洲的做法,分段走。

先入百分之几十,几年以内资本要全部到位。

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
(一)立法背景
我们国家《公司法》从92年颁行以来,、经历了2005年重大的历史性的修订,然后到2013年年底完成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重大修订。

这一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取消了普通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数额标准,就是三万块钱、十万块钱,还有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数额的标准上,没有区别了。

就是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缴付期限的认缴制。

立法的背景就是深圳工商机关在2012年底酝酿的“公司登记改革”,并且纳入到十八大以后国家整体经济改革的一揽子安排中。

无论如何这种超强压力下,急促突进达成的资本制度颠覆性的改革是不可逆的。

为什么叫“颠覆性”呢?这个就是颠覆性。

把政府伸向市场的手,一个一个给他堵回去、切回去,这个推进是正常的。

不是政府的权限,资本制度维系起来以后,它是一个关系点,资本制度建立了各种人利益关系,特别是债权人。

因为整个资本是被法律完全包裹起来的,抽逃资本不可以,虚报也不可以,这样对债权人有个保障,债权人相信你注册资本数额大。

很多地方政府认为,到我这儿来投标的话,
你注册资本没有两千万,我不允许你投标的。

就是因为我们过去的资本制度给债权人信心,人家有这个信赖的利器,是这么一个情况。

剩下的问题就是期待、体验、体会改革所带来的进步。

确实,这一次改革给我们带来非常大的好处,非常大的推进社会商业文明、商业进步,有可能是这样。

(二)资本新政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还要承受新政,就是现在的改革资本新政可能会破坏水土环境的风险。

我们现在已有的这种体系,大家都认可了注册资本,方方面面都接受,法官审理这个案子也接受,检察院人家虚报注册资本罪,也处理过这种类型的案件,抽逃出资等等,都有犯罪的案件。

突然之间这个东西没有了,到底是祸还是福?我觉得不一定。

它可能整体上破坏了我们国家的水土环境,有这样的风险,因为我们要在制度的体系、配套安排方面要做出更大的努力,把鼓励投资和公司自制保护和保护交易安全,两种功能价值配置适当,最大限度的管控此次资本制度改革的负面效应。

我认为从整体上来说它有负面效应。

对本次改制以后我国资本制度的定性有些争议,有人说中国这次2013年的资本改革以后叫授权资本制。

有人说,还是法定资本制。

还有人说,既不是授权资本制,也不是法定资本制,是叫认缴制。

认缴制是新出来的一个名词,这是中国版的。

那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制度呢?这是要考虑的。

还有一个就是注册资本本身的价值需要反思一下。

为什么我们花那么大的功夫,动用那么大的国家资源,甚至用刑法的手段去跟注册资本建立一个对接。

通过注册资本搞什么呢?办公司。

他弄了个公司就有可能资本上造了点假,说了点假话,就把人家放到监狱里去,到底这里面的差别有什么差别?历史上形成这个注册资本到底有什么意义?就是这个意思,所以我们要反思一下。

另外一个,在这个基础上要焊接断裂的资本制度链条。

就是说现在的这个基础上,你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要求废掉以后,我们需要在《公司法》上还要补充一些什么东西,所以这个补充的东西,这个链条还要焊接。

防范资本虚拟和泡沫化,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的空前危险,已经或有的灾难。

我没有说“肯定有灾难”,我说“或有的灾难”,然后推进《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

就是这么一种情况,这个文章正是在这种状态下写的。

二、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主体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第一个问题,我给大家回顾一下,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体,公司资本制度善变这个考察。

国外的公司资本制度有什么变化?如果人家变了,我为什么不能变?那我讲一讲国外的情况。

在公司制度的传统体制下面,普通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各自具有逻辑的内涵。

普通法系就是指的英、美,英国、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这些。

大陆法系就是德国、法国、泰国、日本,加上中国、韩国,我们的台湾,这一套体系。

一个是成文法系,一个是判例法系。

过去年来虽然常有执行绩效的比较和学术层面的点评,就是到底哪个国家的资本制度好,哪个法系的资本制度好,不断的有这个讨论。

英美法系到现在为止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大陆法系一直在由很严的资本制度往宽松
化的方向在发展。

但是由于公司法在整体上属于“内国法”,没有引发有投资者进来选择的底线竞争。

公司法无论好坏,英国就是英国,美国就是美国,中国就是中国,法国就是法国。

但是这种局面有一天变化了,你不可能为了选择最适合的那个公司资本制度,本来应该在中国投资我放弃了,我跑到美国去投资。

这种选择的几率是很小的,一般没有。

资本制度本身没有在投资者青睐选择的时候,发现正面的冲撞,因为公司法都是“内国法”,是这个情况。

(一)欧洲国家的资本制度改革
上世纪中叶以后大陆法系国家为了促进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投资者的舒适性、便利性,把注册资本的一次缴付制度修改为有期限限定的分期缴付制度,但是法定最低资本仍然保留。

这种情形没有维持太长的时间,由于欧盟的建立造成英国的授权资本制和德国、法国等国的法定资本制度,在组织体系内正面冲撞。

欧盟最早是1950年二次战后,开始欧洲少数国家搞的《煤钢协议》,煤和钢材打破市场这个协议。

到1956年以后慢慢加入的国家有6个,到70年代建立了“欧洲共同体”,一直到1993年建立了“欧盟”,然后开始发行货币。

到欧盟时期,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各个国家里面的互通有无,就是制度选项直接可以方便到投资者本人了。

1993年成立了欧盟,大概就是经历了十来年。

本世纪初以来,伴随全球经济化的发展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渐次对本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

因效法英美取消法定最低资本,其中法国和欧盟一些国家事实上也直接植入了授权资本制度,法国和欧盟的其它国家就把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也带进去了。

最早的,第一个就是法国,2003年,93年成立欧盟、03年,10年,法国扛不住了。

法国率先启动并完成了这种改革,废除他们1984年《公司法》修订版所定的有限责任公司7500欧元。

7500欧元相当于75000多人民币,将近10万人民币左右。

7500欧元约合5万法郎的法定最低资本标准,法国第一个就变了。

然后允许股东自由确定公司资本,在新法生效后创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简单明了的由公司章程来确定,使得1欧元的公司变为现实。

在法国,一欧元就可以注册公司,跟在英国一个英镑注册一个有限责任的私公司是一样的。

2006年芬兰也改革了法律,把它的私人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从原来的8千欧元降为2500欧元,同时引入政治意义上的“无面额股”。

没有面额股,就是股份里面那个,我们
现在说一股一块钱要写上,将来没有面额,一股就是一股了。

但是你一股,值多少钱呢?不知道,没有面额。

法国变完了以后,德国怎么办呢?德国还扛着,扛到2006年,德国在经历了长久的抵制以后,面对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来自英国以及其它改制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底线竞争的压力,着手变革其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经过两年的反反复复的讨论,最终在2008年通过了一个法律。

这部法律叫什么名字呢?《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及防止滥用法》。

德国人做事就很严谨,不像法国人,可能一部就到位了。

德国人想的是什么?怎么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是注册资本很低的这种公司,他要恶意破产,会不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很大的伤害。

德国是这么做的。

德国没有废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继续保留1980年以来调整规定的5万马克,5万马克约合2500欧元。

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工资标准还留着,没有动。

怎么办呢?他就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又搞了一个低一级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初级版的。

这个叫什么呢?叫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金的企业公司,他是叫有限责任公司的初级形态,没有最低资本,就是补充类型。

你如果这个做好了,在最低资本达到2500欧元的时候,你可以转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是这么一个变通法。

但是对这个非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个企业公司,德国的会计审计制度很严,不能乱收费,股东不能随便把钱转走等等,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但是无论是德国还是法国,以及欧盟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维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标准。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发股票的这种,整个资本可以切分等额股份的这种,在德国或者法国或者欧盟还都保留着。

德国股份法第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
万欧元,它有限公司是2500欧元,股份公司是5万欧元,约合10万马克。

法国和其它26
个欧盟成员国以及三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按照1976年欧盟第二号公司法指令要求,秉持公司法定资本制度包括不低于2500欧元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标准。

这个还是保留的,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改。

这是欧洲的变化情况。

(二)日本、韩国的资本制度改革
在亚洲过去数十年总是有日本扮演经济总量的老大,还有制度变迁的领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标准的取消也是如此。

但是日本很奇怪,他中间有一个小波浪。

1990年以前的有限
责任公司最低资本是10万日元,10万日元也就几千块钱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5万日元,1990年日本修订《商法》,承认了一人公司。

原来没有,不承认一人公司,现在承认一人公司。

但是他搞了一个什么东西呢?他说要提升公司的品质和增强公司的能力,他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万日元,1990年提成300万日元,把最低标准提高了。

把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标准从35万日元一下子提到1千万日元。

到了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的时候,2005年日本改革的时候,日本就把有限责任公司彻底取消了。

在日本《公司法》上面现在没有“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也废掉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制度干脆没有了,把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千万日元的注册资本彻底取消,日本是这么做的。

韩国是2011年彻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5千万韩元,有限责任公司1千万韩元的最低标准。

公司以100个韩元,因为股份公司的最低面值,一股的面值不能低于100韩元,所以他就以一个100韩元就可以设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1个韩元,可以设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三)欧洲资本制度改革的客观因素
现在问题就是2013年我们变了,人家都变在前面,我们能不能变?这是两种看法,就是别人都变了,都没事,凭什么我们变了就有问题呢?所以你们可以批评我,说我这个意见可能是错的,就是这个意思。

世界主要大陆法系的市场经济体的《公司法》在10多年来的纷纷改变最低法定资本制度,欧洲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金制度,转而效法英美
国家最低授权资本制,其中有一些客观的因素。

1.商业透明度
英美经济体的市场化的主流影响,上百年以来无最低资本金要求体制下,依靠商业透明度。

英美是没有最低资本,但是他商业要有透明度,社会信用体系,公司经常搞经营状态的压力测试,还有把责任交给董事,董事责任很大。

如果董事经营决策中间,明知公司没有能力了,还撑着,那未来就要负责任的。

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揭开公司面纱”,或者我们叫“公司人格否认”这种制度。

还有审查关联交易,还有一个就是“股东债券衡平居次规则”,就是说这在美国发生的“深石原则”。

一个公司破产了,破产以后股东的资本金就是几个美元,但是他做的是几百万美元的大生意。

那怎么办呢?股东又把自己的钱借给公司,然后把公司的资产抵押给股东、债券。

所以股东好像是旱涝保收了,公司将来倒闭了,这些资产全是抵押给我的,股东拿走,我2
美元的投资,投资到位了。

其他的债权人,银行,你们做了债权人,就算被坑了,谁让你们来跟我做呢?就是这么一个道理。

所以法官判决,股东借给公司的,公司的运营资本和它实缴的资本明显不符,他的法官做这种判断,就是你不符合标准了。

英美法系的法官就是你的注册资本实额太低,你根本不匹配做那么大的业务,所以我认定股东借给公司的那个钱“衡平居次”,你就放到最后去,你那个抵押认定无效,这叫衡平居次规则。

但是放在中国行不行?中国的法院一做,将来两块钱一个有限公司做了个几百万的生意,你能说两块钱你不可以做几百万生意?所以你的责任变成无限连带责任,你能这么判吗?没有依据,很难弄。

我凭借什么不能?《公司法》规定两块钱就可以,没有最低资本要求了,我两块钱设立了公司我还投资到位了。

债权人你还能追他投资责任吗?不能追了。

一共就两块钱总额,注册资本两块钱,他已经投资到位了。

如果没有投资到位,也只能投两块钱。

两块钱投和不投对债权人有什么保护价值呢?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

明白吗?所以这个东西就是方便投资者,方便设计公司,可能给债权人造成非常大的灾难,这个情况是这样。

2.法德等国遭受英国公司资本制度没有边界区的挑战
防止不诚信的股东利用公司控制权和有限责任对债权利益造成不正当的侵害。

法德等国的欧盟范围内因遭受英国公司资本制度没有边界区隔的挑战,不得不做逼上梁山似的改革。

因为欧美法院判过一个案例,就是德国人跑到英国去,两个英镑设了一个公司,回来在德国做生意,赚了钱最后交税还要交到英国去。

所以德国人亏,德国人不承认这种公司是公司,不可以在德国来直接经营做业务。

我们知道现在国外的公司,香港的公司,你能不能在中国直接搞零售,搞各种经营活动?不可以的,应该是有限责任。

你要投资,你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得按照中国的法律成立出来,变成中国居民公司你就可以在中国做业务。

你是修桥的你承接工程去,这都没有问题。

你可以跟中国公司做贸易,把中国的货物买过去,你把那边的货物卖给中国,这个都没有问题。

但是你不能到某一个国家,非东道国直接经营活动,这肯定不行。

除非你在那里投
资设公司。

这里面有一个顺序。

但是欧美已经没有这个界限了,英国公司、法国公司已经把这个区间打破了,它没有这个边界了。

3.周期性经济下行的压力
第三周期性经济下行压力下面,迫使政府快速急迫的冒险行动、冒险闯关,或者说践行麻将跟牌。

我起了这么一个词,加麻将跟牌。

什么意思呢?比如说日本改了,有啥问题,你们去了解一下考察一下,日本资本制度改完是不是债权人灾难一片。

后来说没事,跟麻将一样。

或者沼泽路,路径随心机制。

沼泽里面前面一个人探准了,走出脚印了,雷区在沼泽,你跟着那个脚印走都没有事。

你自己单走一步,那个地方就陷下去了,或者有地雷爆炸了。

所以这个就是各个政府互相看,风险不大就学习别国,日本改了,韩国改了,台湾改了,都没事,我们也跟上去,有事没事中国的情况很难说,同时彰显执政党的改革行动。

4.法律文化的跨国渗透和国际制度比较下法学家的推动
第四个法律文化的跨国渗透和国际制度下比较下法学专家的叫嚷和呼应。

特别有英美留学背景的学者,他们抱怨的很厉害。

我听说最厉害的,中国政策资本制度太狠了,三万块钱才能设一个有限公司,这种制度妨碍了中国出乔布斯,还有比尔盖茨,所以我们没有什么伟大的企业家。

是我们三万块钱把你影响了吗?能不能拿出实例来?说的很煽情,没有实例。

是我们整体落后的市场体制或者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妨碍了呢,还是因为我们三万块钱最低注册资本就把乔布斯没有出来,这个说的太狠了。

我接着总结,单纯制度比拼和效法的视角来说,英美法系无对低资本金的制度已经胜出,毫无疑问它比大陆法系胜出。

因为你都跟着人家学了,那你还能说什么呢?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大陆法系最低资本制度,其实就是一个历史的误区。

从一百多年以前开始就是走了一个百年弯路,其实不然。

相对封闭的过去一百多年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制度各有渠道各有所长,一堆便利投资和保障交易安全的问题都有关注。

我刚才说了英美法系有一系列的制度,大陆法系直截了当,把公司司法制度搞的严一点,把债权人的保护同资本制度结合的密切一点,结合以后给投资的便利带来一些麻烦,就是这么一个问题。

三、我国的资本制度改革
第二个大方面的问题讨论一下,我把国外的情况说了说,实际上我回过头还要说国内的。

按照正常逻辑关系来说,你说国外各个国家都已经变了,中国标榜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变的够晚的,2013年了。

(一)新资本公司制度的类型化定位
下面一个问题是说,我国新资本公司制度的类型化定位,怎么定位?到底授权资本制还是法定资本制,还是作为的现在中央文件里面叫什么?认缴制。

到底从哪方面现实的社会需要出发,解读我国去年实现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才能不至于引起法定资本制度主体和配套制度体系内部紊乱。

说到配套制度体系,原先这个注册资本制度在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审计法、刑法、税法方方面面里面都是一个体系,全国都认可,现在突然变了。

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么一个东西全国混乱了,这实在是一个专业层面上令人迷盲错愕的古怪难题。

德国自1892年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设备法定最低资本标准至今是多少年呢?我算了一下,德国122年的历史。

2008年修法还没有改变他的制度原形,还是仍然是法定最低资本制度。

法国是1925年从德国引入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最低资本制度的,当他变革的时候,03年经历了77年的时间。

欧盟区域内受英国法律的挤压挑战所为,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实行的,才满20年。

而且我们过去十多年的经济成长成就不凡,面对雾霾和其他污染,面对资源严重耗费,面对社会诚信状况的窘迫和债权人机制保护利益的脆弱,去年年底拆除最低资本标准和夫妻线实缴要求,这个法律屏障振荡性、合理性价值到底在哪里?我搞不明白。

为什么要这样干?有啥意义?注册资本一块钱的公司如何进入营业状态?一块钱的公司怎么进入营业?你做事怎么推进?能够雇佣多少个职员?又能为社会创造什么样的财富和发展机会?还有一种,注册资本五十个亿,实缴资本只有两块钱,其余部分五十年以后缴付的工资。

工资方便有没有救急制度保护这里,无赖公司给债权人利益造成的威胁,还是要依托其他的法律。

《公司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还能依托破产法帮你把这个事弄掉。

我们原来规定注册资本金你敢搞大吗?注册资本一千万,先出两百万。

先交20%你有没有?你不敢搞那个虚的泡沫化的东西。

两年以内你把一千万全部投资到位的,这个有法定要求的。

幸好在《破产法》里面留了一条,中国的国情,投资以后就会有诈骗、有抽逃、不缴付。

所以我们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破产宣告以后,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发现,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有催缴的义务。

一百年五十六年都不管了,你现在缴付,你企业破产了,要还债,所以我们还要依靠《破产法》。

但是反过来讲这个浪费国家资源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事情。

办破产案件法官们比较了解,宁可办十个普通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的案件,也不愿意办一个破产案件。

一个破产案件半年一年你出不得手。

破产里面套着很多案子,债权确认、取回权、抵消权,乱七八糟一大堆,这个法官今年的任务就完不成了。

破产启动的这个程序国家要付出更多的资源。

另外一个不是很多的公司都应该走破产的路。

比如说外边有很多的售后服务,他把楼房卖出去一部分,还有跟进一些东西,这个公司破产了,下面的事谁干呢?三包也好,常年的服务跟不上去。

所以破产是万不得已的时候采取的手段,不能仅仅因为股东出资不到位,就逼着他通过破产的方式把资本缴付,偿还债务。

这也是一种交付的办法,有这种作用,但是不易启动。

我的想法是,《公司法》现在要填新的制度,不能不填新的制度。

这些问题都没有仔仔细细琢磨和打量就急匆匆废掉法定最低标准和实缴要求,唯一填补的手段就是所谓的公示平台,依靠这样一个不阴不阳的规则安排去保护债权人利益实在是天方夜谭。

我觉得现在说的太好听了,一个公示平台,所有企业的信用全部记载了,他们一处违法处处难行,是说违法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它的收益。

守法者海阔天空,违法者寸步难行,无非你建了这么一个平台,你以为你这个平台是万能的?
(二)注册资本制度的作用
我们要分析注册资本制度它的作用到底在哪里?法定最低资本和实缴要求股东免受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