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自强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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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自强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制定、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的战略决策,激励残疾人大学生身残志坚、自强不息、发奋学习文化科技知识,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才,省教育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度起设立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自强奖学金”。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浙江省内的各大专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含研究生)。

第三条:自强奖学金的奖励,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由省教育厅、省残联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条:奖励条件和等级

1、品学兼优,获得当年校级奖学金、校级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获被录取为本省院校研究生者为一等奖学金。

2、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获得院级奖学金、荣誉称号者为二等奖。

3、在某一方面表现较为突出,得到系以上好评者为三等奖。

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中所列获得者,由所在院校在当年学校评奖结束后向本奖学金评审组推荐,或由本人向奖学金评审组申请,由评审组核实后予以确定。

各院校推荐申报或本人申请奖学金的残疾人大学生,应填报《自强奖学金申报表》(附后),并附已获得学校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复印件及申报人的残疾证复印件一并上报。

第六条:获奖额度每年视情确定。

第七条:凡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等级奖的,以最高次发奖,不重复发奖。

第八条:奖学金来源,在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中列奖学金专项支出,并欢迎社会各界提供赞助。

第九条:评审组织: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承办。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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