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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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程序:1.民主推荐 2.组织考察 3.讨论决定 4.按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兼职情形:1.有关机关批准 2.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免职情形:1.晋升职务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降低职务的 3.转任的 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的情形: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 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及时处理原则 仲裁程序: 1.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 委申请仲裁。 2.仲裁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调解或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三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奖励的程序:1.所在机关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奖励建议 2.按审批权限上报 3.审核机关审核后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机关批准,予以公布 审批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意见。 撤销奖励的情形:四种 撤销奖励的程序: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 予公布。 撤销奖励的效力:收回奖励证明文件和其他标志性物件后, 奖励决定就不发生效力。物质奖励依法 予以追缴。
免职程序:1.提出免职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讨论决定 4.办理免职手续 降职程序:1.提出降职建议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降 职人的意见 3.集体讨论决定 4.办理降职手续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有关规 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考核规定
考核基本原则: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 合的原则 2.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3.领导与群众结合、平时与定期 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4.分类考核的原则 5.考用结合的原则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 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公务员处分与人事处理及党纪处分的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辞去公职的概念: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 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辞去公职的特征: 1.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由本人自行决定。 2.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3.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可获得重新就业的权 利,原在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4.辞去公职的主体有法律限制。未满规定的服务 期限不得辞职;在涉密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 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正在接受审 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 结的不得辞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辞退的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 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辞退的程序: 1.单位核准事实,提出建议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织的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规 定。 4.辞退决定和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 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1.职务关系归于消灭。 2.按规定享受辞退待遇。
公务员辞退规定
辞退的概念: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 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辞退的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 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 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 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情形: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 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复核、申诉程序: 1.一般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诉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2.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诉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3.二级申诉程序 对以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申诉决定,公务员如果还 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进行再申诉。 4.申诉的特别程序 对所受处分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录用规定
录用对象: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
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招录条件: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招录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
报 名
考
合 格 不合格 淘汰
察
不合格 淘汰
资格审查
合 格
拟录用人员公示
不影响录用 影响录用 淘汰
笔 试
合 格 不合格 淘汰
培训的基本内容:政治理论、政策法规
、业
务知识、文化素质、技能训练等 培训内容可根据工作职责、素质要求、 客观需要设置。 培训形式和方法:培训的形式有脱产培训、 在职培训、半脱产培训等 学习方式分课堂教学(包括远程教育)、 自学(包括上网自学)、研修、见习锻炼、 实地考察、实际操作。 培训方法分课堂讲授法、情景模拟法、 案例分析法、集体讨论法、合作研究法等 。
公务员调任规定
调任的概念: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 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原则: 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 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调任的资格条件:(六条) 调任的程序:
1.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必要时可考试)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培训的意义:1.有助于公务员获得履行职责
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的成长。 3.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的效能、 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
培训的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
2.学用一致 3.按需施教 4.讲求实效 5.注重能力建设 培训的种类:1.初任培训 2.任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 4.在职培训
不进行考核的人员:病、事假累计超半年
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的。 结案后,不给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 补定等次。 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
公务员奖励规定
奖励条件:十种情形 奖励的形式: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的种类:个人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 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对功 绩卓著者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 员”、“模范公务员” 集体 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模范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法》配套法规 解 读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洪
《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目录
公务员录用规定 (国人部发[2007]134号 )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中组发[2008]7号 ) 公务员考核规定 (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 (中组发[2008]2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 公务员培训规定 (中组发[2008]17号) 公务员调任规定 (中组发[2008]6号)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人社部发[2009]69号 ) 公务员辞退规定 (人社部发 [2009]71号) 公务员申诉规定 (人社部发[2008]20号)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 等因素。 3.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公务员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中,基本工 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谢
谢!
公务员申诉规定
申诉的含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 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申诉的特点: 1.主体具有身份特殊性,限涉及本人的具体人 事处理不服的。 2.客体具有内部性,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行 为,属于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 3.对象具有特殊性,申诉的对象是对自己在行 政上有隶属和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
处分的程序:1、初步调查 2、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进一步 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向任免 机关负责人报告 4、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进行复核 5、集体讨论决定 6、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材料归档 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 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
审批、备案
合 格 不合格 淘汰
资格复审
合 格 不合格 淘汰
办理录用手续
面
合 格
试
不合格 淘汰
体
合 格
检
不合格
管理机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淘汰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适用对象:委任制公务员
坚持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 绩原则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晋升条件和资格:1.基本条件 2.资格
辞职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 单位和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备案。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 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 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 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 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基本方法: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 结果使用:调整职务、调整工资、 奖励、培训、辞退等 等次划分: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程序:1.自我总结、述职
2.主管领导写评语,提出考核 等次建议 3.对拟定优秀等次的在本机关公示 4.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被考核人,本人签具意见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 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1.自动离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2.除名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3.开除留用察看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4.降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5.辞退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6.公务员处分与党纪处分的概念不同、法 律依据不同、原则不同、对象不同、处分种类 不同、实施机关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从重处分
的情形(五种): 从轻处分的情形(三种): 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处分的权限: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公务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 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