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公安因管辖而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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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公安因管辖而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案件的证据材料
张某和李某属于服刑期间犯罪,但服刑期
间犯新罪和一般犯罪实质上是没有区别
的,所以应当按照一般犯罪的情形,将张
某和李某转羁押至我区的看守所,然后按
照一般刑事案件,对张某和李某进行拘
留,逮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需要改
变张某和李某的羁押地,1995年9月7日的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
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中规
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的,原则上应在监狱就地讯问,并应出具
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的正式公函,监
狱应予以配合."这样只要将案卷移送到
上一级检察机关即可.但由于此案并非再
审案件,且李某的刑期马上就要届满,本
案是不能适用上述《批复》的.
由于时间紧迫,而且当时的信息传递
并没有达到今天的发达程度,所以经过讨
论,我院公诉部门决定扩大对法条的查阅
范围,将法律依据适用时间从1990~提前
到1980年.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办案人
的认真查找,终于找到了法律依据.
198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办理罪犯在服
刑期问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
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
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
检察院决定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
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
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
以逮捕."同时1983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作出《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如查明
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
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
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
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二,…….对卜述不需要再办逮捕手
续的罪犯,看守所凭县以卜公安机关的羁
押证明文件收押."从两个《批复》的内
容可以找到对张某和李某处理的依据.李某属于"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 遇到被告刑期届满的情形",那么依据
《批复》的规定,应当由我院作出逮捕的决定,并将李某转羁押于我区看守所中;
而张某属于服刑期间再犯新罪,且旧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由于张某仍在服刑,
难点研讨◆
人身自由仍处于被剥夺的状态,所以对张某无须再办理逮捕手续,由于本案需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移送管辖,所以根据两个《批复》的内容,应当由我区公安机关出具羁押证明文件,然后由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对张某进行收押.
此案件出现的情形,虽不属于法律争
议的问题,也有有效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但是因为上文提到的两个《批复》都是在八十年代初作出的,距离今天有二十几年,所以适用起来显得十分陌生.但是
本文提到的案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还很可能再次出现,所以笔者将此案件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提出,供大家参考.
(作者单位: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首先由公安机
关发现线索,并对犯罪嫌疑人先行进行侦查讯问获取了口供及其他相应证据,但事后却发现该案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而又将案件移交的情况.对此,公安机关已经获
得的证据材料是否也应当移交检察机关, 移交的相关证据又能否径直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的依据.对这一问题,笔者
拟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
,常见的观点和实践中的一般做法
我罔法律对各类案件的侦查主体有着
严格的划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负责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法律对侦查主体的划分形成了这样一种观' 点,如果法律规定某类案件的侦查主体是检察机关,那么,就应当认定公安机关侦
查取得的证据均属非法,即便查证属实,
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可以以取证非法为由,判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是按照这种观点做的,对公安机关因管辖而移送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一般不予直接采用,
而是要组织力量重新调查取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表面上看是坚持了证据的合法性,显示了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但
细加分析会发现,这其实并不科学.
二,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
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
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
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天津检察》2007年第4期双月刊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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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据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
刑事侦查权,只是它们之间存在侦查权限上的分工,但是这样的分工是为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另外,《刑事诉讼法》第
84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
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为我们解决在侦查阶段发现管辖不当问题提供了思路,即: 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管辖不当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这样就体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上的分工与配合. 那么,这里移送的有关证据材料就是非法的吗?当然不是.如果这些证据不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所获取,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通过审查的方式,使其成为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证据材料的一部分,从而避免引起证据合法性的争议.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也不可能要求案件在移送管辖后必须重新取证.因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