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支持支持产集聚区优惠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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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1 优 惠 政 策 出台部门 文 件 出 处
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引 进高层次人次。 对产业集聚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对条件成熟、产业集聚区发展较快的市县,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农村建 设用地减少的指标,重点满足本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需要。 各市县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环境保护规划, 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建设。 省委 《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 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 产业集聚区内的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所有服务性事项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按标准收 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集聚区项目。整合黄淮四市专项资金、 县域经济奖励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和多层标准化 厂房建设。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 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等,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 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实行同网同价。对已批复的县域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 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集聚区项目建设。对集聚区的失业农 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 导意见》(豫政〔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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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优 惠 政 策 出台部门 文 件 出 处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 导意见》(豫政〔2010〕34号)
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省级从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 17 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 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集聚区。 省设立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自主创新 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项 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服 18 务业项目,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适当补贴。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 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贷款贴息。2009—2012年,对县(市)产业集聚区内 的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 奖励。根据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别奖励50—1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 19 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的企业的新设、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 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行审批;属省审核权限的,由产业集聚区直接上报省商务 主管部门。 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 业性费用。 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四年共筹措30 21 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县(市)要安排相应财政专 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20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 22 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 策》(豫政〔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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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 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实施意 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61号 )
对集聚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以2009年为基 《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 数,核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各集聚 省政府办公 29 区加快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0〕 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收入考核基数按比例上缴省财政部分全 厅 30号 额奖励县市区。 注:表中仅列出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部分优惠政策,请认真对照相关文件组织落实。 表中仅列出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部分优惠政策,请认真对照相关文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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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优 惠 政 策 出台部门 文 件 出 处
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 10 所得税省以下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 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对集聚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 实施;对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进一步委托 11 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 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 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 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可优先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省政府 省政府下达各省辖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集聚区用地需求。集聚区工业 13 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符合集聚区规划的项目,可按供地 政策优先供地。 省科技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 省信息化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 14 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对集聚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 构,省相关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扩大县域集聚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集聚区与省辖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 15 制度,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报上一级管 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16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 导意见》(豫政〔2010〕34号)
省政府
省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 策》(豫政〔2009〕62号)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优 惠 政 策 出台部门 文 件 出 处
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23 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 于一次性奖励。 省政府 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和集聚区的规模和功能标准,经考核达到相应标准的专业园区和集 25 聚区可分别晋升为集聚区或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3年内达不到集聚区规模和功能 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26 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 〔2009〕62号)的政策措施,优先适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省政府 优先安排示范基地的电网建设和电力供应,将重点企业纳入省重点铁路运输计划。优 28 先在示范基地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 债券及中小企业集合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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