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置司法部。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重建。1983年8月,劳改工作(监狱工作)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改造罪犯手段的刑罚执行工作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回顾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感到硕果累累;展望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信心百倍。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理论和实践在世界矫正制度中独树一帜,过去、现在和将来已经和必将载入世界矫正制度的史册。

一、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简要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监狱工作开始从根本上拨乱反正,平反了冤假错案,激发了民警职工的积极性,从政治上、思想上为监狱工作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拨乱反正、恢复整顿的突出标志,是1981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

作会议。”会议确定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任务,提出了加强与改革劳改工作的措施。从此,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走过了一系列改革发展历程。从30年来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9——1984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恢复和探索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罪犯的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多数在押罪犯是49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当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矛盾激化而犯罪。针对这一历史性变化,监狱工作在政策上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对监狱机关的性质、罪犯改造目标、监管改造手段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积极推进管教工作改革,出台了许多刑罚执行的措施。刑罚执行工作从无序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奠定了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基础。在这一历史阶段,有着几个标志性的事件:——劳改机关收回公安机关管理。1981年4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将“文革”中交出的或被占用的大批监狱、劳改队收回公安机关。1983年1月公安部党组批准成立了“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开展筹划培训正规劳改干部

的工作。劳改工作的恢复重建和各项工作逐步开展。

——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1981年5月,中央综治委员会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对劳改劳教人员,要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加强政治、劳动、文化和技术教育,使他们真正感到党和国家是在关心他们,挽救他们。劳改工作要继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召开“八劳”会议。1981年8月1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建国以后30多年我国劳改工作在工作方针、政策方法、劳改生产、人道主义、各方配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六条基本经验。会议清醒地认识到,从本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劳动改造的对象组成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必须根据改造对象的这种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从此,将罪犯作为"阶级敌人"予以专政的观念被放弃,劳动改造开始站在"法制"(相对于以往的群众专政形式来说的)的角度进入规范操作。1981年12月11日中办、国办转发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监管法规,从收押到释放,逐步实现监管工作的法律化、

制度化。”

——出台《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印发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这是劳改

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对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国重点劳改单位潍坊劳改支队现场会。1982年10月15-25日,公安部十一局召开了全国重点劳改单位潍坊劳改支队现场会,在这次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争取三五年内把全国500个劳改单位分期分批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的五条标准。(二)1985——2003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和发展

阶段

在这一阶段,以《监狱法》颁布为标志,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为载体,监狱刑罚执行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特别是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国的

基本方略后,伴随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跃进,由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型,我国监狱也逐步从“人治监狱

”走向“法治监狱”,初步实现了刑罚执行的规范化、法制化。在这一阶段,有几个标志性的事件不得不提:

——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召开。1989年7月4日到8日,

司法部在上海召开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深化改造,提高改造质量的措施,确保实现

“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会议提出要把监管改造工作放在劳改工作的首位,不断增强专政和教育改造意识,从整体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改造和提高改造质量上来,坚持改造工作的全员性,形成人人参与,层层负责的新格局,要求监管改造工作自身要有新突破,上新台阶,由粗放性、经验型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此后,出台了一系列各类单项监狱法规制度,为监狱法的出台作了坚实的铺垫。如:199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在部委规章方面,1987年3月司法部颁发了《犯罪少年守则(试行)》,1989年10月司法部第5号令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1990年8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1990年11月司法部第11号令和第12号令发布《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1年9月司法部第17号令发布了《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等。

——颁行《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的颁布

施行,是我国刑事执行领域里的一件大事,它既是人权斗争的产物,更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监狱管理工作的目的、性质、宗旨、原则,确立了中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和

“对罪犯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的职能,明确了新时期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的监狱工作指明了方向,并将监管、教育、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责依法交给监狱人民警察,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罪犯的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安置、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刑罚执行工作内容和程序,使中国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初步走上了依法治监的轨道,标志着监狱民警及罪犯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可以说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此改变了中国监狱工作40年没有部门法可依的局面,为中国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1994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劳改、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第一次明确指出,在今后一段时期,监狱工作的目标是坚定不移,量力而行地逐步将我国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1995年9月14日,

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和实施步骤,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审核验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9年11月13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首批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命名仪式,北京市监狱等5所监狱被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

(三)2003——2009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深化和提高阶段

在这一期间,以监狱工作三化建设为动力,以监狱体制改革为契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后,监狱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五五

”普法教育,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两个最大限度”为目标,认真开展“刑罚执行落实年”活动和“抓公正文明执法、促监狱安全稳定”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规范执法的氛围日益浓厚,执法程序日益规范。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件大事:

——监狱工作“三化”建设。在2003年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党组提出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这是司法部党组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

新世纪之初对全国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采取的新举措,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监狱工作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加快监狱工作发展步伐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改造质量,树立监狱工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布局调整实施前的2001年,全国共有监狱708所,有些监狱自然环境恶劣,严重危及监狱的生存和安全稳定;地处偏远的监狱,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致使劳动改造缺乏稳定的生产场所和岗位,增加了监狱的不稳定因素和负担;监狱警察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子女就学就业困难,监狱办社会负担沉重,分散了有限的财力和警力,也影响了监狱职能的发挥。监狱布局的不合理状况,影响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影响了改造质量的提高,严重制约了监狱工作新时期的改革发展。为解决好监狱布局不合理、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问题,国务院2001年做出了进行监狱布局调整的决定。截至目前,全国监狱布局调整累计完成投资近170亿元,有近300所监狱完成了调整任务,全国监狱关押能力由120万人增加到150万人。监狱布局日趋合理,许多监狱的面貌焕然一新。通过布局调整,监狱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促进了监狱物防技防能力的提高,全国监狱系统各项安全指标连创历史最好水平。同时促进了监狱执

法环境的优化,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促进了监狱职能的强化,减轻了监狱办社会负担,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狱体制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实行监企合一体制,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监狱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监狱刑罚执行职能受到影响和弱化。进入新世纪以来,监狱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03年初,国务院决定启动监

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定黑龙江等六省(市)为改革试点省份,之后又在辽宁等八个省区扩大试点。2004年,监狱体

制改革被纳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畴进行全面部署。几年来,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

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

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各省监狱局先后单独成立了刑罚执行处,监狱则单独成立了刑罚执行科。通过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我国监狱系统探索建立了一套符合新时期监狱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要求的新型监狱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得到更好的履行,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5年来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监狱工作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困难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新的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200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对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做出部署。2008年6月,司法部

召开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监狱体制改革正式全面铺开。

——监狱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应用给中国监狱带来巨大变化,许多只在国外电影中见到的场景,在中国监狱管理的实践中正在变为现实。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重点开展了以网络互联互通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以狱政管理为主的应用系统

建设,监狱管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目前32个

省(区、市)中有21个监狱管理局机关和三分之二的监狱建成局域网,有7个省(市)建立了省级指挥中心,三分之二的监

狱建成了视频监控系统,约60%的监狱开发了以罪犯数据库为主的应用系统。2007年,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监狱信息

化建设规划》,标志着全国监狱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迈向整体

推进的新时期。监狱信息化建设体系的初步建立,对提高监管安全水平,减少冗余工作环节,优化监狱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狱刑罚执行工作30年的主要特色

30年风风雨雨,30年不断发展,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走过了一条不寻常的发展道路,回顾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我

们觉得有这样的几个特点:

(一)刑罚执行的理念由封闭走向开放。十年文化大革命,监狱工作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刑罚执行工作受到冲击,对罪

犯的刑罚执行处于非正常状态。80年代初期,刑罚执行的理念具有明显的政治化倾向,如把监狱定位于“人民民主的专政工具”和改造罪犯的“政治熔炉

”,罪犯的改造目标是“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再比如说,大多数监狱劳改队都处在偏远的山区、湖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监狱工作强调保密,刑罚执行工作不可能利用社会资源,更谈不上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科学化了。在提出创办特殊学校之后,刑罚执行理念开始出现新的变化,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有新的发展,特别是“三个延伸”提出以后,刑罚执行社会化程度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进入90年代以后,信息化、罪犯社区矫正以及后来的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奠定了罪犯改造的科学化的基础,刑罚执行的理念进一步走向开放。(二)刑罚执行工作理论研究由零星走上系统。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实践。30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在监狱学理论研究中独树一帜。一是成立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1984年9月,司法部组建了"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后更名为"预防犯罪研究所"),此为全国第一个劳改理论研究机构。1985年以后各地也相继建立了劳动改造研究所。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后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以后中国监狱学会又先

后成立了监狱法学专委会和刑罚执行专委会,分别挂靠在北京监狱局和湖南监狱局)。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劳改法学学术团体,对活跃劳改法理论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会成立之后,对监狱立法和劳改实践的有关理论和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还编辑出版了一些劳改专业教材、专著和有关劳改理论的论文集,创办了《中国劳改研究》(后更名为《监狱理论研究》)等学术性杂志。各省监狱局、各监狱也先后成立监狱学会、监狱学会分会,有的还专门成立了刑罚执行的研究会。二是开展学术活动。中国监狱学会、中国监狱学会监狱法学专委会、中国监狱学会刑罚执行专委会,围绕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监狱法的修改完善、和谐社会与监狱法制建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等专题开展了广泛的研讨活动,举办了20多个理论研讨会。三是出版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张绍彦、张晶、狄小华、连春亮等学者,围绕刑罚执行出版了多部专著。此外,在社会帮教、分类改造、行刑社会化以及监狱执法质量评估等方面也有专著问世。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出版的刑罚执行方面的专业书籍超过100种。

(三)刑罚执行工作由政策调整走向法制化。在《监狱法》颁布之前,刑罚执行工作主要靠政策来调整,也就是说主要靠上级主管部门发红头文件来运转,无论是《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还是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有关罪犯刑罚

执行的文件,都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监狱法》颁布以后,司法部为了贯彻执行《监狱法》,先后制定了有关刑罚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刑罚执行工作法制化组成部分,在即将颁布的《监狱法实施细则》里也有刑罚执行的具体内容,这将是有关刑罚执行的行政法内容,可以预见,今后刑罚执行的法制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四)刑罚执行工作由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30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初具雏形,罪犯分类分管初见成效。各省监狱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危险程度、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并采取不同的方式管理。此外,还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设有老病残犯监区;根据罪犯入监教育的需要,设有入监教育监区。一些监狱在开展分级处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创造性建立罪犯宽管活动中心。同时,逐步规范了集训队或严管队的管理。二是监狱执法程序日益完善。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各省监狱通过改革计分考核、案件办理等基本行刑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了罪犯普遍关注的行政和刑事奖惩的公正。罪犯累计计分考核办法在2000年前后在监狱系统全面推行;各监狱还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从分监区、监区、刑罚执行科到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层层

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杜绝执法随意性。三是狱务公开不断深化。监狱通过公布举报、咨询电话,设置举报箱、监狱长信箱,聘请特邀执法监督员等举措,落实狱务公开。狱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监狱民警的新形象,起到了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民心工程的作用。

(五)刑罚执行工作由偏重惩罚向注重人道管理转变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的加强、

人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监狱由过去的偏重惩罚转为注重对罪犯的人道化管理。首先在硬件设施上注重监舍的建设和布局,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环境,包括衣、食、医疗、卫生、劳动等,使之更适合于罪犯的正常生活需要。其次在对罪犯的管理上,注意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同时更加关注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沟通,广泛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再次,加强对罪犯的亲情关注。许多监狱陆续试点实施亲情化监管,在没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允许罪犯与亲属连接亲情电话,与亲属会见时同亲属聚餐,有监狱更创新给予表现好的罪犯与配偶共同生活24小时的权利,等等。这些人道主义的措

施促进了罪犯的积极自我改造和人格矫正。有论者指出,监狱本身的确是一种“恶”,但也不应该忘记,文明的社会,文明的法治,文明的监狱具有的教育矫正职责。并进一步提出对未成年犯的处遇开放化和矫正方案个性化

建议。

(六)刑罚执行工作基础建设由零星走向系统和规范。30

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逐步完善。30年来,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就刑罚执行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制度体系。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针对2004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少数基层单位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各省监狱局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部颁监狱执法文书规范填写、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立功审批程序等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二是刑罚执行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监狱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经费实现全额保障,即使标准还有待提高,但动态的经费增长机制已经形成,告别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难以取舍、疲于兼顾的尴尬局面。三是一支专业化的刑罚执行队伍基本建立。30年来,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

“568工程”和“7910工程”的建设,极大的提高了监狱民警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近年来,司法部先后制定了“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等有关执法工作的要求,开展了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监狱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等一系列活动。近几年,

全国监狱系统警察基本实现了三年轮训一次;近5年来,司法部及各地每年组织的各类专业性教育培训活动年平均达15000多期(次),每年平均有30余万人次接受各类专业培训。到2006年底,全国监狱民警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占民警

总数的85%,具有本科学历的占31%,其中具有监狱管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民警占绝大多数,为提高刑罚执行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未来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展望

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改造了大批的罪犯,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刑罚执行工作由于受监狱体制以及其他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刑罚执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刑罚执行工作在执法理念、运行机制、执法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罪犯构成出现新的变化,刑罚执行面临新的挑战。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民主法制进程大大加快。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监狱工作,多次对监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新的要求,并将监狱改革作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

容之一,明确了“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

制度”的改革目标。展望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

认为,会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一)刑罚执行理念将出现新的变化

随着押犯构成的新变化以及监狱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将树立以下新的理念:一是要树立刑罚执行工作统揽监狱各项工作的理念。执行刑罚不仅是指收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释放,对罪犯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甚至生活卫生等也都是执行刑罚的内容。二是要树立刑罚执行工作贯穿监狱工作全过程的理念。监狱执法内容广泛,涉及罪犯监禁和改造的方方面面,从时效看,涵盖罪犯从收监到出监的全过程;从空间上看,贯穿罪犯日常改造的各个方面。三是要树立刑罚执行权必须依法行使的理念。一方面,刑罚执行主体即监狱人民警察要依法执法,依法办事,依法行刑。另一方面,要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环境。这要求对于所有罪犯都要平等对待,既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予以任何歧视。在依法执行刑罚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创造出科学文明的执法环境,正确把握“严不过人,宽不过囚”的原则,处理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人权保障、科学文明管理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目标。四是要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矫正”一词在西方国家使用的较为普遍,在我国使用

“罪犯矫正”则是近几年的事。我们过去一直使用“改造”的概念,指的是在惩罚的前提下,通过监狱纪律、管理制度、生产劳动和罪犯教育、使罪犯成为

守法公民。从刑罚执行的角度看,矫正和改造并无太大的差异,在内涵和意义表达上基本一致,但是随着国际形势司法领域交流的日益增多和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我们需要确立现代执法理念,比如“不是所有罪犯都能矫正的”、“矫正是需要一定条件的”、“矫正需要遵循科学规律”、“矫正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

”等等。

(二)刑罚执行方式将逐步走向宽缓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不断发生衍变,逐渐向宽缓方向发展,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者的回归问题,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并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监狱应当摆脱传统重刑思想束缚,多从刑罚的公正性、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上做文章,兼顾功利和报应,并以现代复和正文观念补充传统报应思想,以扬刑罚之长,避刑罚之短,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效果。可以预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后,我国将顺应国际行刑模式

的潮流,逐步实现从“从封闭式为主的行刑模式

”向“开放式为主的行刑模式”转变,建立和完善罪犯开放式处遇制度,以加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

“社会营养”和社会教育。也就是说,非监禁化刑罚趋势将逐步成为主流。在世界范围考察,非监禁刑的形

式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周末监禁等。这在中国被称为“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在宪法和刑法的框架内,监狱应放宽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条件,使减刑假释制度具有普适性,给所有全心悔改、积极向上的罪犯以减刑假释的希望和机会,共同构建狱内和谐稳定的改造秩序。从封闭化行刑到行刑的社会化,更注重“人”,而不仅仅是“刑”。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本价值,可以说是行刑人本化的深层展开。

(三)刑罚执行将更加重视矫正个别化

在监狱工作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刑罚执行个别化,这几乎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并主张给罪犯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的自由。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由于每个受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罪行性质,主观恶性程度、改造难易程度以及个人性格、气质、能力、受教育差异,性别等的不同,因此要求我们在具体行刑时实现个别化。要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和人格缺陷,制定符

合罪犯自身矫正状况的个别矫正方案,采取有效的矫正技术或者矫正模式,形成不同的罪犯有不同的改造阶段、改造目标、改造内容和改造方式、方法的改造运行形态,最终实现或接近矫正目标。这种理论在中国称之为“因人施教

”,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理论上,个别化与理性化、人道化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人性化并驾齐驱,并共同构成中国监狱工作的完美画卷。

(四)刑罚执行质量标准将更趋科学

参照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标准,监狱刑罚执行质量标准的命题将得以提出。围绕“首要标准”的新要求,刑罚执行的“质量标准”,将实行“四个转移”。一是,刑罚执行标准从“求定”、“求稳”目标向把罪犯改造成“守法

”公民的总体目标转移,把传统意义的“几个不”、“几个零”指标加以充实和丰富,或者利用学习宣传《监狱法》,即将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之机,

对《监狱法》提出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

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进行解读和诠释,如

“以改造人为宗旨”可直接解读为“把

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刑释人员不再重新犯罪”,以便于更直观、与更有效地考察刑罚执行效果。二是刑罚执行“质量标准”由单一化制定向多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收教中心:李刚 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 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司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doc

2016司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提出xx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xx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区三届二次党代会、人代会、三级干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坚持"围绕中心,履职尽责,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找准突破口,建设新平台,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总体目标是: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打造司法行政品牌。具体任务是:紧扣一条主线,深化二大机制,突出三大重点,提高四种能力。紧扣一条主线,即紧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条主线。深化二大机制,即深化"三级中心五级网络"源头维稳机制和"双百"普法教育活动这两大长效机制。突出三大重点,即突出基层基础工作、法律服务工作、组织队伍建设这三大重点。提高四种能力,即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服务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实施"xx"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进程,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四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是以农村"两委"干部和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农

监狱年度工作总结

监狱工作总结 我于2007年参加XX省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为公务员,2007年11月被分配到XX省**监狱工作。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培养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立足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始终坚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锻炼自己、磨练自己,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还存在着欠缺和不足,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定立场,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监狱人民警察,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遵守《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司法部“六条禁令”等规章制度。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大学习、大讨论”、“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三新大讨论以及司法厅组织开展的综合素质教育训练等活动,我的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理论修养得到了提高,政治敏锐性得到了明显增强,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

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可靠的思想保证。 在个人修养方面,我始终坚持真诚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和谐相处,坚持正直、谦虚、朴实的作风,不趋炎附势,不欺上瞒下;不在背后议论他人是非,豁达大度,不小肚鸡肠,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与同事斤斤计较。 二、求真务实,刻苦钻研,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虽然在到监狱工作之前有着十余年的工作经历,但以前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和所掌握的知识、掌握的业务只能代表过去,在新的工作岗位和领域,有很多新的知识、新的业务、新的文化需要去学习和掌握。在工作中,我从最基础的一点一滴做起,脚踏实地学习,立足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一年来,通过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干警学,使我学到了很多管理教育罪犯方面的工作方法,能够正确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妥善地解决罪犯在生[查看更多范文,请百度搜索学生无忧网]产改造中发生的矛盾,能够对自己所承包的罪犯较好的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解决其思想上出现的问题,加快其改造进程,能够比较熟练地制作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服务整体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处理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日常的各项工作中,没有出现差错。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树立正确的态度勤勉尽责。 勤勉尽责是对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的起码要求,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工作态度。自到监狱工作以来,我热爱本职工作,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始终保持着旺盛的工作石头,任何时候都以工作为重,全身心投入。在实际工作中,我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方法,努力做到“勤工作”。作为处在最基层的分队长,既要懂生产,又要会管教,在工作期间,我认真学习生产方面的知识以及做好罪犯思想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做到“勤学习”。此外,在今年下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 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

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监狱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

监狱个人工作总结

监狱个人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本大队抓住作为监狱三个重要试点单位之一的时机,在监狱党委的指导下,围绕省局千方百计保安全,大力抓好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的年度工作总要求,在大队长带领全队民警多措并举,从转变工作理念入手,强化狱政治理,规范刑罚执行,积极探究创新改造方法,努力提高罪犯履行质量,坚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大队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就。现就今年的工作做一总结如下: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努力提升对民警队伍治理规范化水平。大队通过加大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力度来全面落实《干职百分考核实施细则》、《民警月绩效考评细则》、《民警直截了当治理若干规定》及监狱有关评先选优精神等制度,将我队民警治理进一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对民警治理的监督考核,对制度不落实和违反制度的人和事,严肃按制度处理,全年来,我队民警因违反制度被扣百分考核分的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下落。 2、紧紧围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努力提高大中队两级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一是以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落实科学进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等重要内容,加强班子的思想建设,二是认真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围绕我队各项工作现状,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清正廉洁,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能力,切实加强了班子的作风建设。 3、始终坚持每周二、四政治理论学习,以此为抓手、大力提升民警的思想政治素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民警,深入学习科学进展观,及时传达省厅局及监狱最新指示精神,使民警长久的保持政治热情和工作干劲; 4、切实落实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我队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大队党支部始终牢固树立党建工作的重要地位,积极探究党建创新,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进展这一要务抓好,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我队党建工作,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创建五个好党支部活动为载体,全面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增强组织活动,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榜样作用。不断加强对党员民警的动员、教育,坚决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从认识上增强我队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提高我队党员的素养,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制造力和战斗力,从而带动大队全体民警奋发向上、积极履职的良好风气; 5、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大力推进民警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在全监民警岗位技能大培训考试考核中,全队民警考试考核成绩全部达标。大队支部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全队民警的警容风纪、队列指挥、队前讲评、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实现全面提升,民警的教育改造能力,组织治理能力,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治的能力,狱内侦察能力,应用写作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在大队支部的带领下,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推动学习型队伍建设,抓好罪犯正课教育师资培训和新民警实践带教工作,以党员的先锋榜样作用引信监狱民警队伍建设,打造了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监狱事业,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二、监管改造方面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司法行政会议主持词

司法行政会议主持词 2014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主持词 2014年3月22日 同志们: 经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报请县政府同意,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的任务是: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全县政法工作会议、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及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分析 当前形势,部署2014年司法行政工作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县法治建设工作;表彰2014 年度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各镇(场)司法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县司法局机关全体干部、法律援助中心、楚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负责同志。 今天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表彰2014年度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二是通报2014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三是请王局长作报告。 为开好会议,在这里明确三点纪律:1、请与会同志自觉关闭或将手机打在振动 位置;2、会场内严禁吸烟;3、保持会场秩序,遵守会议纪律。 一、首先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党组成员、工会主席何月贤同志宣读2014 年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 请荣获先进单位的“唐县镇法律服务所、洪山法律服务所、厉山法律服务所、殷店法律服务所、吴山法律服务所”的代表上台领奖。 由于时间关系,现场只对先进单位颁奖。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奖品会后到会务组领取。 同志们,刚才,对先进单位进行了授牌,对先进工作者颁发了荣誉证书,在此之前召开的2014年全省、全市、全县政法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唐县镇司法所 被省司法厅授予“全省先进司法所”荣誉称号,殷店司法所所长刘丹诚同志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安居司法所、唐县镇法律服务所、县司法局办公室等三单位被随州市司法局授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聂建斌、韩建斌、申兴木、韩夫、冯大军、张文杰等6名同志被授予随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李金刚、吴长奎二同志被随县县委政法委授予“十佳政法干警”荣誉称号,环潭司法所被随县县委政法委授予“十佳政法单位”荣誉称号。安居司法所被随县司法局拟报为全省“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县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科科长王灵敏同志拟报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工作者;县司法局局长王光富同志被随州市司法局拟报为全省“五五”普法先进工作者,徐大军同志被市司法局拟报为全省法制工作和全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工作者。 在这里,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荣获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监狱办公室工作总结

---------------------------------------------------------------范文最新推荐------------------------------------------------------ 监狱办公室工作总结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2018年是我狱发展史上的关键年。根据监狱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监区警察队伍。在学习活动中,领导示范带头,抓好学习、整改和提高,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保证了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科室各项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成效显著。特别是班子团结,队伍凝聚力明显增强。在“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科学发展”学习活动中,精心部署和组织实施,制订了详细完备的实施方案,认真贯彻学习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通过学习交流,使全体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领会了学习和弘扬焦裕禄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工作热情空前高涨,敬业奉献、开拓进取的风气蔚然形成。使办公室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涌现出了、、、、、等吃苦耐劳、不计报酬、牺牲节假日,坚持工作的先进个人。特别是在监狱组织的爱国歌曲大家唱歌咏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争得了集体荣誉,进一步激发了队伍凝聚力。 二、以监狱整体工作目标为中心,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节俭意识,充分发挥好办公室作为综合服务部门的协调沟通、服务职能。 1 / 15

三、努力发挥好沟通协调职能,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保证了监狱工作政令畅通,协调有序。根据监狱党委在不同时期布置的各项工作重点,了解和掌握监狱各单位、各部门情况,了解警察职工在不同时期的愿望和需求,及时地向监狱领导汇报情况,向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信息,协调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够恰当地向有关警察职工宣传说明监狱党委和领导的工作意图,使监狱党委的决议和监狱领导的指示能被同志们了解和接受,使广大警察职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狱党委的部署上来,鼓舞和激发全体警察职工为监狱事业的健康发展共同奋斗。 〖1〗〖2〗 五、健全了考核制度,完善了考核机制。 严格认真地组织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监狱党委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调整考核重点,及时组织人员对十项目标进行考核,促进了监狱争先创优工作。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自觉接受监督,办事公开透明,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发放、招待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和维修。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坚持按照监狱财务管理规定,公开招标、集体考察、定点供应、依规结算。没有发生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2)第

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2020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2020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XX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省、市政法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美丽xx、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主线,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为载体,以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抢抓新机遇、谋求新作为、实现新突破,为"助力率先发展五大提升工程,实现六区建设升级版"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XX年主要目标任务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xx件以上;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xx件以上;大力推进特殊人群管理创新,确保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90%,帮教率达95%,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下;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民主法治建设成效进一步提高。 一、坚持依法治理,深化法治xx建设 1.推进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建设。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求,以区委、区政府文件印发实施《法治陈仓建设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大普法"工作机制,不断

创新普法宣传方法途径,抓好司法大讲堂、法制教育基地和普法宣讲团等载体,深入实施"xx"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深化'法律六进'。 2、推进板块式普法宣传。督促普法宣传牵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五个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突出抓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有效载体,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年内在全区组织开展一次"中国梦.法治梦.法治的力量"主题演讲比赛。 4、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抓好公共场所普法,在镇街人员聚集场所设立3-5个大型led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借助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普法。 开展"法治电影巡演"活动,推动农村法制宣传多样化,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年"活动,在千渭广场建设1个大型法治文化广场,在xx、xx、xx、xx、xx等镇街建立法治文化街区和法治文化长廊等,培育具有xx特色的法治文化示品牌。 4、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等基层依法治理活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修改完善创建标准,提升创建质量,重点加强对创建示范点培树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创建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切实发挥先进

监狱的个人工作总结

监狱的个人工作总结 伴随着新年脚步的临近,过去繁忙紧张的一年已划上圆满的句点。在各位领导的正确指导下,2011年我部门顺利完成了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一年来,在监狱党委和警培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正确领导和关心帮助下,本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正确的工作思路,以微笑服务为己任,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扎扎实实地做好客房服务工作。现对自己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加强客服中心工作的管理。警培作为鲁南监狱的第二对外窗口;也是接待全国性会议的地方‘我们作为客房部的员工坚持每天对楼层服务质量、效率进行监察;对各种报表进行收集整理,建立了完整的客房服务。严格按制度处理遗留物品,赢得客人好评,从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及控制成本方面对客房加强管理。在硬环境方面,虽然我们的设施差了点,可是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更要努力去给客人创造一个卫生舒适的环境,坚持按标准程序对住客房、退客房,进行布草更换,对杯具、卫生间消毒。在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方面,对客房进行全面清洁,楼道及房间的物品定期清洗;在软环境方面,客房服务员微笑服务,高效热情,细心周到,竭诚为客人营造宾至如归的温馨感觉。 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坚持按制度,按计划进行理论学习。首先不把理论学习视为“软指标”和额外负担,每周党课集中学习;其次是按自己的学习计划,坚持个人自学,发扬“钉子”精神,挤时

间学,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不因工作忙而忽视学习,不因任务重而放松学习。 作为客服人员,我始终坚持“把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工作中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每当遇到繁杂琐事,或者不懂的就虚心请教同事然后积极的、努力的去做。我们始终坚持端正服务态度,以服务为目的。通过在警培的这段时间的积累和学习,我对服务有了进一步的感知。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是最基本的,我不断提醒自己,用“关心、诚心、爱心”去看、去听、去观察。在这里我懂得了许多人情世故也感觉有了展示自己的平台,所以我更加珍惜这份工作。 一年来,为了能积极贯彻我部门提出的“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工作思路,使自己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一边向同事虚心请教,努力学习和借鉴她们的工作经验,一边严格要求自己,对顾客提出的咨询,做到详细的解答;对顾客反映的问题,自己能解决的就积极、稳妥的给予解决,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向上级如实反映,争取尽快给顾客做以回复。 以上是自己对全年工作的总结,但自己深知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工作经验欠缺,实际工作中存在漏洞。二是工作创新不够。三是工作中有急躁情绪,有时急于求成。在下步工作中,我会加以克服和改进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耐心细心解答解决客户遇到的问题,努力学习综合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能,不断的丰富自己,提高自己,我们只有努力学习更多的理论知识和积累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学会过硬本领,才能更好去服务人民,使自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对刑罚执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释

讷南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2009

讷南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2009

讷河市司法局 讷南司法所二0一一年工作要点 2011年我镇的司法行政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精神,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管理、整体推进,扎实开展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2009年我镇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如下: 一、着重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按照黑司通〔2002〕46号文件通知及《黑龙江省县(市)区司法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快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进程,全面落实“组织机构健全化、队伍管理制度化、业务工作目标化、软件建设科学化、硬件建设现代化”的建设标准,强化司法所管理机制,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阵地和窗口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人民调解工作 1、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现有镇和村、

号)及《齐齐哈尔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创建工作。镇必须确定3个以上示范村调解委员会。以点带面,加快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达到“四规范”、“六统一”标准。 4、积极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方案,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治理,注重材料积累,严禁跑皮子、流于形式,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5、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抓好调解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政治、文化知识及专业技能的培训,在实践中逐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6、健全协作机制。贯彻落实黑高法发〔2005〕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按照黑司通〔2004〕5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业务指导,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监狱干警述职报告

监狱干警述职报告 篇一:监狱警察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 从20年10月11日来到监区,到现在马上就三个月的时间了,近三个月来,在监狱党委、各位领导特别是二监区领导、同事的关怀与帮助下,我得到了迅速的成长,逐渐向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转变。回顾这三个月来的点点滴滴,我的心中充满了感激,在这里向大家阐述我个人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概况。 首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尽快实现角色转变。 作为一名理工类院校的毕业生,警察、监狱,对我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事物,对监狱警察更是一无所知,所以来到二监区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业务知识。作为一名新警察,一名年轻党员,我深知自身肩上担负的责任与压力,所以我十分努力的去抓紧学习业务知识,力求把基础打扎实,方便日后工作的开展。按照监狱与监区的安排,在老干警的传帮带下,我开始慢慢进入角色。从加分扣分到减刑假释等法律条文,我把所有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几乎都看了一遍。 其次,做好本职工作,协助领导、同事完成各项任务。 三个月里,我积极的协助监区领导、同事开展工作,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作为一名包组干警,我深知,罪犯思想稳定,是监管安全的前提。为了确保监管安全无事

故,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我努力做到对承包罪犯深入了解,其他罪犯有一定了解,积极参加监区敌情分析会;积极向老干警学习分析敌情方式方法,学习如何应对抗改犯、顽固犯等。日常管理中,我对监狱监区的监管制度的执行不打折扣,确保监管安全的万无一失。 第三,廉洁自律,规范执法。 在工作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做到规范执法,文明管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各种规定,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最后,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回顾这几个月的工作,我虽然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与不足,比如业务工作不够熟练,需要经常翻阅文件或者向老干警请教;对罪犯的谈话协调不够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学习,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有决心继续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有信心将自己的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为监狱的安全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篇二:监狱监区指导员的个人年终述职报告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摘要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empirenews.page--]2、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拥有减刑的裁定权。但事实上,具体办理减刑案件的审判人员既对罪犯的原判决的形成过程不太清楚,也对罪犯的实际改造状况不太清楚,法官代表法院行使的裁定权基本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需要。这种不太科学的运行机制,必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合理。这对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必然产生诸多消极的影响。站在监狱的本位主义立场,为了便于管理,肯定希望加大减刑幅度和比例,甚至积极要求推行减残刑制度。法院站在监狱应为社会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的法理精神及公众心理立场自然不会认同监狱的思路,双方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就十分突出了。3、现行减刑制度没有设置相应的减刑裁定撤销制度,只要送达即生效不可更改,对罪犯的稳定改造和出狱后的思想自制的连续性均无有效制约,往往造成减刑前拼命干,减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监狱 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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