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借鉴】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机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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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对于罪犯实行监禁、改造、管理和教育的职能,这一系列职能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不再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守法公民。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构建小康社会,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监狱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作为社会主义监狱,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中国的监狱工作已经从当初的以镇压反革命为主,逐步过渡到对罪犯教育改造。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监狱工作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相比,监狱工作的发展是缓慢的,无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监管改造理念上,都是滞后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好的实现监狱的职能,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政治文明,更好的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一套适合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刑罚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试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入手,分析研究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所在,对解决制约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因素从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尝试回答“中国监狱工作将要走向何方?未来的监狱究竟是什么样子?”这一命题,对监狱发展建设实现法制化、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监督保障化等进行探索,并就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作一展望,以就教于理论专家与监狱实际工作者同仁。

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成立与发展大致可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劳改工作创建时期:1949年10月——1954年8月。建国初期,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和《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要求在全国迅速大规模组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产物。

第二阶段:整顿集中时期:1954年9月——1966年4月。监狱同一划归省级直属后基本固定下来。劳改工作建立了各项劳改工作法律、法规,使其走上了正轨。

第三阶段:遭受破坏时期:1966年4月——1976年10月。文革国家的各项正常工作都遭到破坏,监狱工作也是同样,在文革中砍掉了部分监狱。

第四阶段:恢复整顿时期:1976年11月——1981年7月。恢复工作包括:恢复了部分监狱、整顿机构、调回人员。

第五阶段:监狱发展的新时期。1981年9月——至今,1983年严打后,又根据需要新建了一批监狱。1983年8月改属司法部管理。

作为监狱工作的指导方针,也就是对罪犯的改造方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伴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的目标和改造质量标准也不断地变化和完善。1949年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出了要把罪犯改造成“新人”的标准;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标准;1992年《中

国改造罪犯白皮书》再次确立“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改造质量标准;1994年将“守法公民”的罪犯改造标准正式写进《监狱法》,由此最终确立了罪犯改造的目标标准。

在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手段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提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劳动改造是基本手段。

第二阶段、80年代初,由于押犯构成发生了变化,提出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都是基本手段。

第三阶段,“严打”以后,进一步提出监管制度即是改造罪犯的前提条件,也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改造罪犯的三个手段。

我国监狱过去60年来在罪犯改造方面成绩卓著,罪犯改好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重新犯罪率为6%-8%。

(二)、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现状

1、押犯构成:自“严打”以来监狱押犯一直居高不下,现有押犯比80年代初增加了一倍,押犯构成发生了两大变化:

(1)反革命罪犯减少,但其能量不可低估,改造难度增大

1980年全国在押反革命犯占押犯总数的13、35%。1984年占1.19%;1989年占0.51%。反革命犯总量和比重都减少了,但其反革命的能量不可低估,尤其反革命的思想与社会上国际国内的敌对势力息息相关,改造难度增大了。近10年来的反革命犯,除少数是境外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外,主要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改革开放的社会条件下,新生的反革命分子。国际帝国主义势力加紧实行“和平演变”战略,加紧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国内仍将长期存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仍将长期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的社会条件,存在着继续滋生反革命敌对势力的土壤和气候。这些新生的反革命份子是敌对势力的急先锋,有一套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反动理论,有明确的反动纲领。对这些新生的反革命罪犯,能否改造?如何改造?是对监狱机关提出的一个重大的新课题。

(2)新生的普通刑事罪犯总量增加,并有继续增长趋势

第一从犯罪性质看以财产型罪犯增加最快、最多、占第一位。据对1989年全国押犯的一次性调查统计,财产型罪犯占押犯总数的61%。

第二从犯罪方式看,暴力型罪犯比重上升。全国押犯中,1989年比1982年增加一倍多。

第三从罪犯恶习程度看,累贯犯增加很快。1982年,全国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7.34%,1989年上升到8.35%,绝对数上升1.06倍。

重大刑事犯呈上升趋势。“严打”前的1982年,全国在押重大刑事犯占押犯总数的18.16%,1989年上升到24.12%,绝对数增加1.4倍。

第四流窜犯增多,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上海市,1986年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数的

17.14%,1989年上升到22.79%。

二、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法制建设迟滞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治国大略,显然监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已成为当今国家法制整体推进的重要任务之一。但监狱是刑事法机制中最具有封闭性的形式、他对社会生活的反应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国家法制的完善,刑事立法的综合配套,以及刑罚权合理的分配等制度条件都将构成监狱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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