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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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鼓楼区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能级,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争创首善之区、建设幸福鼓楼”为目标,按照省会城市标志区和现代化滨江城区的功能定位,以优化政策、服务、环境为主线,以培育成长型优势民营本土总部、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为重点,通过3-5年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市前列、全省首位,把鼓楼区建设成为苏南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规划引导、协调发展、政策扶持、资源倾斜等方面的力度,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软硬件环境。

——坚持高端引领,集群发展原则。鼓励和扶持处于龙头地位的总部企业,依靠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优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实现集群、集约、集聚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原则。按照七大产业功能板块规划布局,重点发展成长型新兴产业,整合转型优势发展产业,充分体现区域总部经济特点,推动“特色明、业态优”的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

——坚持壮大总量,调整结构原则。在促进总部企业数量、规模、税收等各项指标增长的同时,注重与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相一致,形成总部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

三、发展目标

(一)发展定位

实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发展总部经济,提升功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集聚的密度和能级,使鼓楼区成为全省总部集聚强、辐射面广、信息和资源等服务能力最具综合竞争优势的区域之一。积极培育本土总部企业,形成独特的本土总部企业品牌。大力引进跨国公司、亚太区、中国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等区域性总部以及国际采购中心、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技术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性管理机构入驻鼓楼。加快完善功能配套,构建区域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区内总部企业资源共享合作机制,培育适合总部经济生长的土壤环境。

(二)发展目标

——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十二五”末,累计引进(培育)总部企业30家。到2020年,累计引进(培育)总部企业50家。

——总部经济税收贡献明显提高。“十二五”末,实现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度年均增长达18%以上。到2020年,力争达到20%以上。

——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明显改善。新建和改造完善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高标准总部大楼等总部经济发展载体,形成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鼓楼区总部企业分为成熟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类,认定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受理。申请鼓楼区总部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鼓楼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鼓楼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

(三)企业承诺注册地址不迁出鼓楼区,并履行在鼓楼区纳税的义务。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财务结算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申请成熟型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总部或下属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满足下列条件:总部或下属企业上年度“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同比增幅超过30%。

对于经核实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鼓楼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要求填写《鼓楼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上述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资料审核: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工商、税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

(三)社会公示: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证实,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

(四)结果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报请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通过鼓楼区政府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并通知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份受理申报,5月份审核公示,6月底完成认定工作。

六、政策扶持

(一)自2014年度开始,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鼓楼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在鼓楼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扶持本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每年10月份制定当年专项资金方案,报请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

(二)经认定为鼓楼区总部企业,可申请10万元认定奖励,每年可给予区属学前教育或九年制义务教育名园、名校就学指标1名。

(三)经认定为成熟型和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及在鼓楼区纳税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所产生的“三税”贡献度给予奖励。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鼓楼区新成立并在3年内申报成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40%核定。总部企业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的,再按增量20%给予奖励。新设立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3、经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两年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80%核定。

对每年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上一年度增量和增速排名全区总部企业前3名的企业,参考其税收贡献度,由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1-2名)给予一定奖励。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如下奖励或补助:

1、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三年内以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用于首次购房补贴。

2、在鼓楼区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书面承诺。

3、在鼓楼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按企业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给予30%房租补助。同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助。以上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书面承诺。

(五)对于按《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意见》(宁政发[2012]194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位于辖区内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六)以申报日期为界,新注册(或迁入)鼓楼区不满36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视为新迁入总部企业。本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

(七)经市、区两级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但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在优惠政策中选择其一。

(八)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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