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无障碍概念及其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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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无障碍:概念及其实现途径

张世颖

2012-9-28 14:09:03 来源:《山东图书馆学刊》(济南)2010年5期

【英文标题】Information Barrier-free:Concept and Its Realization Way

【作者简介】张世颖,女,1985年生,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内容提要】信息无障碍是指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对于不同的人群应有平等的机会和差异不大的成本。信息无障碍是保证人的信息获取机会公平的基本需要,也是保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进而建设和谐信息社会的根本需要。信息障碍主要包括客体性障碍及主体性障碍。推进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无障碍事业可以从改善客体环境和提高主体能力两方面来考虑。改善客体环境可从制度环境改善和技术环境改善两方面着手,提高主体能力重点是提高主体的经济支付能力和技术使用能力。

【关键词】信息无障碍/客体性障碍/主体性障碍/无障碍对策

1、信息无障碍:概念与意义

1.1信息无障碍的概念

“无障碍”概念发轫于环境规划与建设领域,指周围环境对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不构成障碍,后被引申到信息科技领域,产生了“信息无障碍”(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的概念。联合国“信息无障碍”的定义为:“信息无障碍是指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对于不同的人群应有平等的机会和差异不大的成本”。同时,联合国还具体列出了信息无障碍概念涵盖的四类人群:①身体机能丧失或弱化、已经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对信息使用产生影响的人群;②信息手段使用习惯和通常信息系统设置有差异的人群;③文化习惯和周边信息系统环境有明显差异的人群;④信息使用能力或周边环境条件和通常信息使用环境条件存在差异的人群[1]。中国盲文出版社信息无障碍中心主任何川先生认为,“信息无障碍是指利用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手段,让所有人无障碍地获取信息资源。其核心内容是利用技术手段消除某些生理功能退化或丧失的人群在信息获取、接受过程中的障碍。”[2]

笔者认为,信息无障碍概念的内涵首先可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分别认识。狭义的信息无障碍专门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主体而言,而广义的概念则可以包括任何信息获取和利用者。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因各种因素遇到获取信息时的障碍。按空间划分,信息无障碍既包括物理环境中的无障碍状态,也包括网络环境中的无障碍状态。物理环境无障碍是指任何用户不因建筑设计、距离等原因而造成信息获取或利用上的阻碍。网络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无论健康人还是残疾人,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能访问、理解、

操作网站,并能与网站进行交互,而不论用户使用何种设备配置、网络连接方式、浏览工具和上网辅助技术[3]。另外,从主客体辩证关系上来看,信息障碍主要包括客体性障碍及主体性障碍。客体性障碍主要是由于客观环境所造成的信息获取、使用上的障碍,主要包括技术障碍、政治障碍、经济障碍等;主体性障碍主要是由于信息活动主体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信息获取、使用上的障碍,包括生理/心理障碍、技术能力障碍、经济支付能力障碍等。

1.2信息无障碍运动的意义

(1)信息无障碍是保证人的信息获取机会公平的基本需要。“建设信息无障碍社会”为宗旨的信息无障碍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其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信息获取权利,实现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人人都可以无障碍地获取其所需信息。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其内涵是指信息主体在信息获取活动中的起点和资格的平等,即信息主体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水平、身体条件、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取得信息获取的机会是达到信息获取目标进而实现自我发展目标的前提条件。自由且平等的信息获取权利,是构成人的生存权利的重要方面。任何人都不能维持无食物的生存,也不能维持无信息的生存。对现代人来说,无信息的生存甚至比无食物的生存更难以为继[4]。

(2)信息无障碍是保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进而建设和谐信息社会的根本需要。毋庸置疑,保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

理应成为信息无障碍运动的重要目标。可以说,如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所谓建设和谐信息社会将是一句空话。社会现实表明,由于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弱势人群数量在不断扩大,而不是不断减少,例如在我国,残疾人群和老年人群数字庞大,据统计我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000多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1.34亿,占全国的人口10%左右。信息无障碍运动的开展就是为了促进残疾人群和老年人群能够融入社会的主流当中,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5]。

2、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事业的保障措施

推进和完善信息无障碍事业是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上文提到,造成信息障碍的原因主要有客体性因素和主体性因素两方面,据此笔者认为,推进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无障碍事业可以从改善客体环境和提高主体能力两方面来考虑。

2.1改善客体环境措施

2.1.1制度层面

2.1.1.1推进相关立法

这里所说的“立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政府制定的有关信息无障碍事业的法律或法规,而且还包括有关行业、机构、社会法人组织(包括企业)等制定的有关信息无障碍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我国尚未制定信息无障碍的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这一现实本身表明,推进立法是完善我国信息无障碍事业的当务之急。相比之下,其他一些国家或组织的相关立法早已启动,值得我国借鉴。下表是一些国家政府及机构的无障碍性原则规范[6]。

英国在其《反残疾人歧视法》中明确要求网站必须实现无障碍,如果网站不能让残疾用户进入、网页内容不能让残疾用户获取,就可以断定网站设计违背了《反残疾人歧视法》;美国的“508”法案对政府在采购各类信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残疾人权益保护进行了强制规定,要求从事商业活动的网站必须和一般的商业机构一样遵守美国残疾人法中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并且指定了专门的机构信息技术协调中心(CITA)来负责协助政府机构更好地履行第508条款;日本政府则在制定本国网站信息无障碍标准的同时,要求所有政府网站在采购时必须提出无障碍要求,不支持无障碍网站开发能力的企业不具备应标资格。此外,瑞士等国家以及一些机构组织也纷纷加强了信息无障碍的立法工作,这些工作为信息无障碍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信息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将信息无障碍要求纳入政府采购法规中,保证政府信息获取的无障碍性,明确规定公众的无障碍获取信息权,是切实保障公众平等获取信息的前提,是实现信息无障碍的重要举措。

2.1.1.2加大政府的资金支持

建设信息无障碍社会,无疑需要建设电信、学校、图书馆、电子政务等大量公共信息设施,而建设这些设施,显然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所以,对政府来说,不仅要提供法律保障,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美国要求所有的软件在投入市场被政府购买以前,要确保各类用户使用的无障碍性,软件开发商也要承担软件能够为残疾人平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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