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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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在役生产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技术协议甲方:电厂乙方:电厂

一、项目概况

根据《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程要求,电厂5、6号机组37台在役生产用压力容器已到定期检验周期,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37台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经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二、标准依据

2.1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NB/T 47013-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4)《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5)《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2 参考标准

(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

612-2017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

(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2016 (4)《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2013

(5)《压力容器》GB150.1~150.4-2011

(6)《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12

(7)《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2006

(8)《热交换器》GB151-2014

(9)《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

(10)《电力设备金属光谱分析技术导则》DL/T991-2006 (11)《无损检测接触式超声脉冲回波法测厚方法》GB/T11344-2008

2.3 其他相关规程、标准及有关合同条款。

三、检验范围

本次检验为电厂5、6号机组37台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范围如下表所示:

四、检查项目及技术要求

4.1 资料审查

检验前应审查以下资料:

资料审查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时状况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没有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变更的,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

资料审查发现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未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应当停止检验,并且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

4.2 现场检验

4.2.1 宏观检查

宏观检验主要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测量工具)检验压力容器本体结构、几何尺寸、表面情况(如裂纹、腐蚀、泄漏、变形),以及焊缝、隔热层、衬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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