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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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法制办主站更新日期:2010-10-14 15:58:04 点击:607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
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期为2006年11月8日。
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指标。
第七条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
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川府函〔2006〕203号文,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违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学校医疗网点增容费等。
第十条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十一条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给移民;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年度发放给移民;学校和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集中居民点的建房调地费交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统筹使用。
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给移民划分建房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
道路工程等建设。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需建房的,其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不需建房的建房调地费交移民个人,;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不在本县区内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
第十三条有房无户的搬迁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搬迁和建房方式确定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要分户建卡,并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第四章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土地开垦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国家审定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地类搭配安排。
第十九条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
第二十条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安排解决生产资料、生产门路或生活来源。
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县区移民部门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
第二十二条生产安置人口参与原征地涉及组土地“两费”结余部分的分配。
第五章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二十四条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二)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房屋出卖、转让、赠予他人的,按原实物调查时人数分配建房用地。
(四)有房无户的建房用地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和相对应类别有房有户的人均面积,通过计算确定。
(五)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县区政府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二十五条搬迁安置人口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集镇建房。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
1、实行统一规划设计,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县区政府安排国土和建设部门进行指导。
2、基础设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3、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集镇建房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原集镇建成区移民户在新集镇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据其房屋在原集镇所处地段按基本对等的原则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建房户代表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土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安置标准和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
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办法。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耕地调整根据规划标准、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调整;林地调整根据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组林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土地调整费用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为26672元/亩、旱地为21104元/亩、林地为10552元/亩。
(四)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费的80%应交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调整的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第三十条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调整,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