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课件(PPT 5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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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
主要内容
一 二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企业审核要求
重点企业审核要达到的目的 验收程序和要求
四
五
什么是清洁生产?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总结了各国开展的污 染预防活动,并加以分析提出后,提出了 清洁生产的定义,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 认可和接受,其定义为: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 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 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 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 的服务中。
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清洁生产审核有两种
自愿性审核: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的自我审核。
(合格企业)
强制性审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应实施的必要审核。
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中所说的重点企业?
“第一类重点企业” ,即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 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简 称“双超企业” 。 “第二类重点企业” ,即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企业,简称“双有企业” 。国家环保 总部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 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使用《名录》中物质的 企业,应当优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具体要求
一
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 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 造业等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 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 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
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 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号)第三条对(二)款规定 “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 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 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修正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
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 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清洁生产的涵义
清洁生产的内容包括清洁的产品、清洁的生产过 程和清洁的服务三个方面。从上述清洁生产的含 义,我们可以看到,它包含了生产者、消费者、 全社会对于生产、服务和消费的希望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 有毒原材料,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 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 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 第十二条规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 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环境保护部负责落实)”。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 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 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 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 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环境保护部等部 门关于加强重金属 污染防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9]61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 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 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 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 号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 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 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法律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规定》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 《规定》要求省环保部门要公布两类企业的名单。
名单内企业要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并进行清洁生产 审核。
对于不听劝阻和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企业,要依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对审核结果的评审验收 监督企业按照审核报告的方案实施清洁生产。 程序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
三、具体要求
二
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 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 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 》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 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胡锦涛总书记批示: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和综 合利用,夺取环境整治 的新成绩
政策背景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 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 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 通知》国发[2009]38号
《国务院关 于印发节能 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 [2007]15号
党中央 国务院 高度重视 清洁生产
主要内容
一 二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企业审核要求
重点企业审核要达到的目的 验收程序和要求
四
五
什么是清洁生产?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总结了各国开展的污 染预防活动,并加以分析提出后,提出了 清洁生产的定义,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 认可和接受,其定义为: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 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 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 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 的服务中。
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清洁生产审核有两种
自愿性审核: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的自我审核。
(合格企业)
强制性审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应实施的必要审核。
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中所说的重点企业?
“第一类重点企业” ,即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 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简 称“双超企业” 。 “第二类重点企业” ,即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企业,简称“双有企业” 。国家环保 总部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 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使用《名录》中物质的 企业,应当优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具体要求
一
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 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 造业等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 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 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
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 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号)第三条对(二)款规定 “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 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 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修正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
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 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清洁生产的涵义
清洁生产的内容包括清洁的产品、清洁的生产过 程和清洁的服务三个方面。从上述清洁生产的含 义,我们可以看到,它包含了生产者、消费者、 全社会对于生产、服务和消费的希望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 有毒原材料,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 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 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 第十二条规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 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环境保护部负责落实)”。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 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 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 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 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环境保护部等部 门关于加强重金属 污染防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9]61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 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 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 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 号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 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 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法律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
《规定》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 《规定》要求省环保部门要公布两类企业的名单。
名单内企业要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并进行清洁生产 审核。
对于不听劝阻和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企业,要依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对审核结果的评审验收 监督企业按照审核报告的方案实施清洁生产。 程序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
三、具体要求
二
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 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 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 》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 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胡锦涛总书记批示: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和综 合利用,夺取环境整治 的新成绩
政策背景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 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 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 通知》国发[2009]38号
《国务院关 于印发节能 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 [2007]15号
党中央 国务院 高度重视 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