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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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版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2014年05月13日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5月12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于日前出台。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医前救助标准上均有新的调整。
救助对象新增了社会散居孤儿,将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明确了享受医疗救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为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范围方面,新增了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救助。同时,明确了救助标准,即按照皖卫农〔2010〕34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在医前救助的标准上,对于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原来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改为非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齐齐哈尔市医疗救助新政策出台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东北网齐齐哈尔12月10日讯从齐齐哈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医疗救助部获悉: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医疗服务资源,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市于近日印发了《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新的实施方案中,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救助对象范围有所增加
《实施方案》中,增加了“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这一类新的救助对象。
自2014年1月1日起,本辖区内不只是低收入群体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理解此项具体内容。
医疗救助比例有所提高
2014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均应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统筹范围内或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各区(含梅里斯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90%,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
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
大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题目:社会救助政策来源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应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及市民政局认定的因突发事件或重病、重残,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后续治疗困难和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低收入的家庭成员。
申请、审批程序:
“一站式”医院救助:
1、市民政局委托“一站式”医院:即大安市中医院、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到定点医院(本市)就医的救助对象,必须到就医医院医疗救助窗口登记。
2、需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应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窗口办理手续,并提交医保卡或新农合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经核对确认后,方可入院治疗。并在医院即时结算。到外地或上级医院就医的按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诊规定办理。不需再到民政局办理转院(住院)手续;出院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理的,民政局医疗救助就给与报销;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受理的,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非一站式” 医院(转诊、急诊、急救)医后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经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1份;
2、救助对象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和邮政储蓄个人存折复印件一式3份(说明:身份证正反面与邮政储蓄存折复印在一张A4纸上。邮政储蓄存折开折实行定点:大安市第一医院对过邮政储蓄银行大安支行;龙腾小区楼下邮政储蓄龙腾支行;安广镇龙泉市场对过镇政府北侧邮政储蓄安广市场支行。此折可通存通兑。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代办人需带(患者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办理。此折可长期使用。);
3、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历1份;
5、医疗机构收据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参保(参合)的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据原件或加盖经办部
门公章的结算单据复印件1份;未参保(参合)的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院结算票据原件及县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原件1份;
7、市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办理电话:5214056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展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建构问题思考
2013年11月27日 09:24 来源:《学习与实践》(武汉)2011年7期作者:张银唐斌尧字号【作者简介】张银,济南大学法学院;唐斌尧,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山东济南 250022)。
【关键词】城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发展型社会政策
医疗救助(medical assistance)是指政府通过提供财务、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以及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群,或者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改善目标人群健康状况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①从17世纪初英国颁布济贫法至今,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了符合本国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医疗救助制度成为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均实行医疗补助,为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体提供津贴、实物及服务形式的社会援助。针对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发达国家还普遍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针对因病致贫群体的临时或应急性救助措施。尽管这些国家的医疗救助在具体制度规定上有所不同,但都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医疗救助制度所覆盖的人群为特定困难人群;第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也包括社会募捐和特别捐税补助。②我国从2005年开始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2月,由民政部、卫生部、劳动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用两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09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现有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状况和特点
济南市现有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它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通知》中明确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救助的优惠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还明确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