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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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裁判既判力

一、民事裁判既判力的概念

当一个判决发生效力后会产生以下几种效力:一是对人拘束力。也即判决一旦作出并且生效就对当事人、其他社会主体以及法院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和其他主体不得违背该判决,法院也不得任意撤销和变更。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其所指的对人拘束力仅仅只是对法院而言的,我国学者认为对人拘束力不仅包含对法院的拘束力,还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拘束力。二是对事确定力。判决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它能把当事人的争议在法律上作出定论,从而使当事人停止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实质上的确定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是指法院对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所做出的判决一旦生效,也就对该法律关系做出了决断,当事人不能再就该法律关系再起诉,而且该判决所作之判断对于其他诉也具有防御或攻击作用;形式上的确定力一旦判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就该诉再行上诉以期变更或废止该判决的效力。三是执行力。对于给付判决判决具有执行力,是指该判决一旦生效即能够作为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另外,其他大陆法系的民诉理论认为,除了以上三个效力,判决还具有形成力,也就是说生效的判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由此我们可知,既判力致使判决效力中的一种。大多数观点认为,既判力就是指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标的的裁断对法院和当事人具有的确定力和强制性的通行力。因此,民事裁判既判力就是指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标的的民事裁断对法院和当事人具有的确定力和强制性的通行力

二、既判力理论的历史沿革

既判力理论最开始出现于罗马法时期。在罗马法最开始的程式诉讼中,判决的做出是法院对于事实审理的终点。作出的判决除了能发生执行的效力外,还会发生“既决案件”的效力。也就是说,在诉讼终结后原告不能对同一案件再对被告进行起诉。“既决案件”虽然虽然阻止了原告的好诉,但仍然不能使案件不被再次起诉。因为被告还有可能再次提起诉讼。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发展出“一事不再理”理论,这时对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原被告都不得再次提出诉讼。

后来,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也失去了其往日的光彩,直到十九世纪中叶,“一事不再理”原则才又被重视,继而获得了重生。在此时期,以罗森伯格为代表的法学家对“一事不再理”展开了研究,后来许多日本诉讼法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的行列。这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是一事不再理只是消极地禁止当事人再行诤诉,但却不能说明,判决对法院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和法院不能在同一诉上作出相反的判断。他们都主张用“既判力”这一表述取代“一事不再理”的说法。在二十世纪后,经过德日法学家的不懈努力,既判力理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在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基础理论,是成体系发展完善的理论体系。在大陆法系民诉法学传统理论中的三大基本理论是:诉权论、诉讼目的论以及既判力理论。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既判力理论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351条、第480条、第482条和488条对既判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325条、第326条、第327条规定了既判力及既判力范围的扩张。日本民诉法也有相

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拥有完善的既判力理论,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没有完备的理论体系,但在英美法国家既判力原则却同样重要。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程序正义,他们对程序公正的重视要高于实体正义,因此,他们更强调程序的安定性以及判决裁定的终局性。既判力原则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用来保障判决结果确定的方法。

我国民诉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既判力的概念,但我国肯定生效判决的拘束力,因此,我国对既判力原则还是基本认同的,这些也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得到印证。

三、既判力的作用

为了防止诉讼程序中出现反复诉讼的问题,既判力理论被提出。既判力的作用又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如果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那么后诉法院应当以前诉判决结果为前提,不得与之相违背,当事人在后诉法庭攻击或防守时也不得与前诉判决结果相左。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表现在,如果后诉所涉及的标的与前诉相同,那么法院则无需进行实体审理,可以直接驳回诉讼。也就是说,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就是生效判决对后一诉讼在程序上的约束力。

既判力是针对相同标的的后诉发生效力的,那么既判力发生效力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首先,前诉与后诉的标的相同。前诉中败诉的一方如果再次以相同的请求起诉,那便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如果是前诉中胜诉的一方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这时就要考虑,胜诉一方在后诉中还是否有诉讼利益。

四、既判力的成立条件

一个判决要产生既判力,就应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终局判决。

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相对应,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是指法院对起诉或上诉案件作出结束该审级审判的判决。就一般情况而言,发生既判力的前提是确定的终局性判决。终局判决因不同标准可以由不同的分类,比如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在审判决还可以分为部分判决和全部判决。除此之外还有裁定或裁决、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调解笔录等可以和终局性判决发生同样的效力,因而也具有既判力。

2、前诉和后诉当事人相同或有相同的当事人关系。

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只能约束相同的当事人。如果出现不同的当事人,既是既判力发生的其他条件都符合也不能根据既判力驳回诉讼。另外,受到既判力约束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先诉中的实际当事人,但他们与实际当事人如果存在充分的权益一致性即可受到先诉判决的约束。

3、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原因必须相同。

既判力的发生需要具备“三同性”,除了上面提到的相同当事人之外,还要求具备相同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原因。所谓诉讼标的,是指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并由人民法院来确定的请求事项。诉讼标的的判别标准不同就可能对前后诉的标的是否相同做出不同的判断。

既判力要发生作用还要求前后诉的请求原因也要相同。依法国民法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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