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现状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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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法律法规》结课论文
浅谈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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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燕山大学工程硕士项目管理专业
2013年4月
浅谈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刘扬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不断显现,从而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招投标制度,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问题对策
1招投标制度概述
1.1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招标投标)是招标人对工程、货物及服务事先公开招标文件,吸引多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并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其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并且已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它有效地优化了资源地配置,促成了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形成,推动了我国建设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确立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这是工程招投标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建设项目依法招标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投标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我国招投标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对我国经济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取得了较大地进展,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1规避招标及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严重
工程招标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分解工程来规避招标,或者只是对部分项目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肢解发包。招标人还排斥竞争,由于邀请招标将邀请投标人权利完全赋予给招标人客观上可以为“名招暗定”扫清一切障碍。因此,部分招标人想方设法找借口来“邀请”招标。这使得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此外,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有些招标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给招标问题带来很多问题,甚至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2.2评标不公,缺乏有效办法。
当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一些单位,单以报价高低作为评定的标准,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评标人的产生方式也是依靠社会化选拔,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人都能成为评标专家,部分人涉及的行业、专业有限,专业素质不高,致使评标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导致评标不公。
2.3投标人串标、围标现象。
由于如今基本的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致使某些部门滥用权利,在招投标前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再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或者,投标人私下交易,组成临时联盟,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甚者,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专业围标集团,专门组织一些施工单位投标,中标后再私下交易。
2.4投标人挂靠、工程私自转包分包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甚至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骗标。或者,有的企业中标后,又将工程直接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推卸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给工程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2.5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
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2.6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管理监督乏力。
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
2.7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
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2.8法制仍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3 对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招投标的实质是招标人在市场上通过招投标这一市场竞争方式来选择一家中标人,在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方面以合理低价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招标内容;在土地和国有产权出让方面以合理高价保质按期完成招标内容。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
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3.2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3.3诚信的缺失。
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3.4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3.5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
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