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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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时点,你了解几个?
收入时点的确认,除了在增值税方面要重点关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时点的确认也很重要。介绍企业所得税收入时点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收入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当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时,小编提醒大家千万要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时点确认方面,有以下三种情形一定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日期,不然很容易因为收入确认不及时或不足额而产生税务风险。
情形一:取得利息收入
案例:因甲生产企业资金周转需要,2017年4月1日A银行与甲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应在2017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不含税)。合同期满后因甲企业资金短缺,直到2018年2月1日A银行才取得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入,A银行于当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A银行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A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17年10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18年2月1日确认利息收入。
情形二:取得租金收入
案例: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所拥有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两年,乙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租金(不含税)。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约支付的租金并确认了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2017年度因乙公司发生亏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甲公司因此也未确认当年租金收入。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因此,甲公司虽然在2017年12月31日未收到租金但也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