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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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 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 定产地。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
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 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 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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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
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 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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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
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 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 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 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
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 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 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 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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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
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 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如:行业标准QB/T 2062 <<贵金属首饰>>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Q/ZRY001-1999(明牌首 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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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 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 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 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 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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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
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 标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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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金银饰
品标识应当清晰、 牢固、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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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八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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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饰品分类
发饰(簪、钗) 耳饰(耳环、耳钳、耳坠、耳插) 项饰(项链、项坠、孩儿锁、项圈) 手饰(戒指、手镯、手链) 足饰(脚镯、脚链) 铃镯 服饰(领花、领带夹、胸花、袖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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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
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 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 合同的要求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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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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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
合格证书 合格印章 合格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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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
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 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金银饰品的产地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 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
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
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 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 印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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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九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
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
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 企业的名称、地址;
5)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 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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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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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
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 的金银饰品。
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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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QB/T1689—1993 贵金属饰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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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饰品
首饰:贵金属材料制成供人佩戴的饰物。 摆件:贵金属材料制成的日用工艺摆设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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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
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 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 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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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
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 金制成的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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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
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 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 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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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
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 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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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
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 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 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 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
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 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 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 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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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
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 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如:行业标准QB/T 2062 <<贵金属首饰>>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Q/ZRY001-1999(明牌首 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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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 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 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 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 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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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
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 标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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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金银饰
品标识应当清晰、 牢固、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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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八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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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饰品分类
发饰(簪、钗) 耳饰(耳环、耳钳、耳坠、耳插) 项饰(项链、项坠、孩儿锁、项圈) 手饰(戒指、手镯、手链) 足饰(脚镯、脚链) 铃镯 服饰(领花、领带夹、胸花、袖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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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
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 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 合同的要求标注。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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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
合格证书 合格印章 合格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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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
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 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金银饰品的产地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 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
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
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 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 印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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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九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
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
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 企业的名称、地址;
5)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 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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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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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
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 的金银饰品。
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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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QB/T1689—1993 贵金属饰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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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饰品
首饰:贵金属材料制成供人佩戴的饰物。 摆件:贵金属材料制成的日用工艺摆设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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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
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 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 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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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
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 金制成的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