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和标识牌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的印记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印记及标识牌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定委托检验机构。

委托检验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本着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另行制定。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但监督抽查计划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不得进行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与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相应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抽查应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委托检验采用协议或合同的办法。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销售的金银饰品进行逐件检验和进行质量担保,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业送检,不得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除企业委托外,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对金银饰品提供质量合格的挂牌。质量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提供了质量合格挂牌的,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任何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对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强制性检验收费。

第九条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应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加强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其它贵金属、珠宝首饰的质量检验及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