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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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7.03.31

【分类号】502

【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号

【文题】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在农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取水的;

(三)其他零星少量取水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湖泊,水资源费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依照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在本办法附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征收标准。

第七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取水设施的实际取水量计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量水设备。无量水设备的,可以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季末10日内到指定的征收单位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一)省辖市、地区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40%,自留60%;

(二)县(市)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20%,上缴地、州、市20%,自留60%;

(三)自治州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35%,自留65%;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15%,上缴地、州、市15%,自留70%。

第十一条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将前半年所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省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提留的水资源费,应当分别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跨年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使

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水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水的供求计划和其他水资源管理

的基础工作;

(二)水资源保护的研究和管理;

(三)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和装备;

(四)节约用水措施的研究和推广;

(五)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水法制宣传;

(七)奖励在水资源管理、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或者不按本办法的规

定上缴和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资源费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取水,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缴水资源费的;

(二)改装、使用不合格量水设备的;

(三)拒绝接受水资源费征收部门检查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办理。

第十七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过水费的不适用

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征取││││

│收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标水││││

│取水类别准源││││

├───────┼──────┼──────┼─────┤

│工业取水│2~4 │3~5 │4~6 │

├───────┼──────┼──────┼─────┤

│生活取水│1.0~1.5│1.5~3 │2~4 │

├───────┼──────┼──────┼─────┤

│水力发电取水│0.1~1 │0.2~1.5│1~2 │

├───────┼──────┼──────┼─────┤│火力发电取水│0.2~1.5│0.5~2 │0.6~2.5│├───────┼──────┼──────┼─────┤│其他取水│1~4 │2~6 │4~8 │└───────┴──────┴──────┴─────┘单位:水力发电取水为分/千瓦小时,其余类别取水为分/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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