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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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

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

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此外,总统在提名美国联邦法官前,除特殊因素外,主要考虑如下几点:1、客观的职业业绩(包括司法经验);2、政治上的“可用性”(availability);3、理念上的“适宜性”(appropriateness);4、被提名人的个人魅力;5、地理、信仰、种族、性别及其他社会和政治背景。

(二)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选任方式

美国的联邦法院是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组成,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行政任命的,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采取任命制的方式遴选法官。在美国,有权提名法官候选人的是总统,而任命则须参议院批准。具体来讲,总统是通过司法部长来提名法官候选人的,例如在1977年,卡特总统成立了美国上诉巡回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挑选候选人的工作。该委员会必须有有关州的律师参加,有律师和非律师的代表,并对每一个法官空缺提出几个候选人。

在提出法官候选人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审评。该常委会就法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官任职资格进行审批,该委员会的评价分为五种,即极为合格、很合格、合格、不合格和年龄不合格。评议的结果将交美国司法部部长。该常委会对候选人的评价虽然对总统没有强制约束力,但确实法官遴选工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该委员会就总统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参议院批准。参议院设有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是否同意总统提名的法官候选人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须就各法官候选人向上述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咨询。参议院同意总统的提名后,候选人才能被最终任命为法官。

二、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

相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而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在任职资格方面较为宽松,但一般也须遵守上述三原则,即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然上述三项原则中除了第一项原则外的两项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美国许多州采用选举制选任法官,因而导致一些乡镇法院的有些法官没有法律背景,更没有当过律师。据美国律师协会统计,1988年全美州法院系统的法官有2.7万人,约有1.7-1.9万人原来不是律师。

当然,无论是遴选联邦法院法官,还是遴选州系统法院法官,候选人都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候选人正直品行;2、候选人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以及

在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3、候选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4、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的司法品行,包括基于常识的判断力、同情心机智和理解力等;5、勤勉守时,并具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6、候选人应是一个廉洁奉公的人,并热心公共实业。

(二)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选任方式

由于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因而州法院系统遴选法官的方式既有任命的方式,也有选举的方式,在实践中,还产生了一种吸收两者优势的“密苏里方案”。

(1)任命制

在美国实行任命制的州里,当法官名额出现空缺时,有志成为法官的人将主动向州长的法律顾问室提交正式的应聘书,这样法官遴选程序便启动了。应聘书提交到州长的法律顾问室后,由当地律师协会的相关律师进行第一道筛选,审查候选人提交的履历表。没有被淘汰的海选候选人将接受包括实务经验、社会经验等长达25页的问卷。问卷调查结束后,相关工作人员将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最终一个法官职位确定4到5名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立后,当地律师协会将就正式候选人进行评价。州长最终将获得律师协会肯定性意见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州上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审查。州上议院的司法委员会通过听证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候选人得到司法委员会的确认后,州上议院将就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定。再得到州上议院承认后,候选人将最终被州长任命为法官。

(2)选举制

选举制分为普选制和州议会选举制。所谓普选制是指通过选民投票的方式遴选法官的制度。在实行普选制的州里,法官候选人必须直接面对选民,获得一定的票数才能当选为法官。在普选制中,法官受政党的影响十分明显,其要成为法官候选人则必须获得某一政党的提名。在实行议会选举的州里,候选人能否成为法官须经过议会的选举,只有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人才能当选为法官。

(3)密苏里方案

密苏里方案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遴选法官的方式。这一方式一方面避免了任命制中法官的提名权完全把持在州长的手里的弊端;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选举制中候选人受政党影响极大的弊端。根据密苏里方案,由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州律师公会选举的3名律师(3个上诉法院各一位)、州长任命的来自3个上诉管辖区的3个居民组成法官提请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掌握法官的提名权。当法官出现空缺时,该委员会将就每一个空缺的法官职位提出3名候选人。州长在大选之前从3名候选人中任命一位为法官。在下一次大选中,选民将决定该法官的去留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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