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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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农发[2010]41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30
【实施日期】2010.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10〕4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有效规范种公猪站建设,强化种公猪站管理,提高种公猪精液质量,全面推广生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步伐,健全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促进全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情况,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畜牧业发展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为顺利推进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有效规范种公猪站建设,加强种公猪站管理,提高种公猪精液质量,全面推广生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步伐,健全完善生猪良繁体系,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地址选择
种公猪站应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宜选在地形开阔平整、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空气流通、排水良好、相对独立、母猪集中的地点,距离交通干道、畜禽交易市场、养殖场、屠宰场、村镇居民点、风景区至少1公里以上,水、电、通讯设施完备,水源符合卫生要求并供应充足,具有良好的隔离防疫条件和环保的粪污处理设施及场所。
二、规划布局
(一)规划原则
种公猪站建设应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种猪场建设的规定,按照节约土地、满足生产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
(二)功能布局
种公猪站应划分成生产区、管理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界限明显并设防疫隔离带,各功能区及圈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室或消毒池,内部的净道和污道应分离。生产区应具有种公猪饲养、采精和精液生产、检验及贮存等功能,并配备兽医室;管理区应具有办公、生活、住宿、产品展示及档案存放等功能;隔离区应设置在各个功能区的
下风向,具有病猪隔离、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功能。
三、各类设施建设要求
(一)种公猪舍
1、公猪舍。单列式或双列式,坐北朝南方向,具备通风换气和保温隔热条件,夏季应采用畜舍空调或湿帘,冬季阳光充足。地面要求防滑、易清洗,宜采用半漏缝地板,设有清粪和赶猪通道。
2、公猪栏。成年种公猪单栏饲养,后备种公猪每栏可饲养2头~4头,每个种公猪单栏占地面积10~12m2。
3、运动场。种公猪舍应配备相应的运动场,地面宜干燥、防滑及便于清洗,运动场面积是公猪栏面积的1~2倍。
(二)采精室
采精室应设在种公猪舍旁边,内设采精台、人员安全隔离设施、降温保暖等设施,配置足够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地线,地面平坦、干燥并防滑,占地面积不小于10m2,采精室与精液处理室之间应相连并隔开,墙中间设有精液传递窗口。
(三)精液处理室
精液处理室面积不小于20 m2,须达到无菌室要求,应具备精液生产、检验、稀释处理、分装和贮存等功能,配置足够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地线,应设有更衣、水槽及操作台等辅助设施,室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及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装饰,配备窗帘、空调、通风换气及消毒灭菌等设施设备,室内温度宜控制在18~25℃。
(四)兽医室
兽医室面积不小于10 m2,应长期配备种公猪保健和疫病防治的设施设备和药物,配置足够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