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版单据案例

国际结算第五版单据案例
国际结算第五版单据案例

商业发票制作未落实L/C要求致损案

基本案情

A进出口公司向欧洲某国路易斯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6月13日由B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对有关部分条款规定:“85M/Tons of Frozen Partridge @USD. ×××—per M/Ton net,CIF London,The specifications of goods should conform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contract No.LDO—05345 dated 15th March. 2005…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85公吨冻沙半鸡,每净重公吨×××美元,CIF伦敦。货物的规格必须符合2005年3月15日第LDO—05345号合同规定。……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并经审查未发现问题,于6月28日按时办理了装运。因信用证对商品的规格仅要求符合合同规定,没有具体指定,有关单证人员在缮制单据时,根据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上规格实际检验结果与合同对照,证实符合合同规定时,在商业发票上将其规格表示如下:“Feathers-on, neat and intact,with viscera,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sex,0.5 kg net min. per brace.”(羽毛整洁,带内脏,不分雌雄,每对净重0.5公斤以上)。认为这样既是实际货物规格,也符合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要求。A进出口公司于6月30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7月15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我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格必须符合2005年3月15日第LDO—05345号合同规

定。但你发票上表示:…羽毛整洁,带内脏,不分雌雄,每对净重0.5公斤以上。?

从你方单据上无法证实该规格是否符合2005年3月15日第LDO—05345号合同

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而你方提供的商业发票并未进行正式签

字,却盖以图章代替签名,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

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

A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研究认为开证行所提的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商业发票上规格描述的问题,我商业发票上所表示的规格并没有与合同规定有丝毫的差异,这样既符合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要求,对方完全是无理挑剔。对于签字问题更无道理。A进出口公司于7月18日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你7月15日电悉。对于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所谓单证不符事,我方认为:

1.你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格必须符合2005年3月15日第LDO—05345号合同规

定。但我们买卖双方合同上规定的规格就是…羽毛整洁,带内脏,不分雌雄,每对

净重0.5公斤以上。我商业发票上也是如此描述,事实上说明我商业发票已满足了

你信用证要求。

2.关于商业发票签字问题,你信用证规定提供签字的商业发票,并没有特别指定需要

手签,按UCP500第20条b款关于签字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单据的签字可以手

签、传真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签

字。由此可见签字可以用…印戳?证实方法签字。

因此,我们认为你方所提出的所谓单证不符不能成立,你方应按时付款。”

7月23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回电:“你7月18日电悉。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上的商品规格问题,我银行不管你买卖双方合同对规格是如何规定的,只管你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虽然我信用证对该合同作了援引,我银行与该合同也毫不相关。我银行只管单据的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即我信用证规定货物规格符合合同规定,只要你单据也能证实规格符合了合同规定,这就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即使你发票上所描述的规格事实上是符合合同规定,而从表而上却无法说明它符合合同规定,就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因此我行与申请人均无法接受单据,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A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复电后,组织有关人员与议付行研究,并探讨UCP500有关条文,虽然对方是故意挑剔,但严格说我方单据确实存在着缺点。最后只好通过买方进行工作,以削价方式付款而结案。

思考题

1.试分析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作用。

2.请说明本案中商业发票的正确缮制方法。

3.开证行针对商业发票签字问题所提出的不符点是否合理?

4.如果对单据要求必须用手写签字,信用证应该在条款中做何明确规定?

案例评析

A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对信用证结算的特点缺乏了解,如果单纯从单据的角度来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无形变成单据的买卖。因为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依据的是单据,如果卖方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即使货物不合格,银行也保证付款;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即使货物品质优良,也卖不出钱,本案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对于本案例的货物规格问题,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格必须符合2005年3月15日第LDO—05345号合同规定。”如果在商业发票上也照样表示:“货物的规格必须符合2005年3月15日第LDO—05345号合同规定。”,似乎单证相符,但不列出具体货物的规格,这样缮制的方法实在不成为商业发票,因为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凭证和装运货物各细节的总说明而且规格又是商业发票的主要项目之一。所以A进出口公司的单证人员只好将货物的规格如实地表示在商业发票上,误认为这样既满足了商业发票的要求,又与合同一致,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正确的缮制方法应该这样表示:

“Specifications of goods:

Feathers-on,neat and intact, with viscera,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sex, 0.5kg. net min per brace.

The above specifications conform to the stipulation of contract No. LDO—05345 dated 15th March,2005.”

(货物规格:羽毛整洁,带内脏,不分雌雄,每对净重0.5公斤以上。上述规格符合2005年3月15日第LDO—05345号合同规定。)

这样才真正做到了既满足了商业发票的需要,又符合信用证的规定。A进出口公司在本案例中,如果在缮制商业发票时能如上表示,则单证不符就不致于产生,因为货物规格问题是本案例的真正单证不符,而商业发票签字问题是开证行无理挑剔。

根据UCP500第20条b款规定:“单据的签字可以手签、传真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字。”从本条文来看,信用证规定单据的“签字”,银行应该接受使用印戳式的签字或采用加盖“符号”作为有效的签字。但对于“符号”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1号解释,“符号”就是使用在亚洲传统的“印戳标记(Chop m ark)”。

商业发票虽然在结算单据中是一种主要的单据,但它究竟不是物权凭证,所以UCP500第37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毋需签字。”即使物权凭证如提单等,对于签字的问题,在联合国的《汉堡规则》第14条也规定:“提单上的签字,可以是手写、印戳、打孔、盖章、符号或不违反提单签发所在国的法律而使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方法。”

世界各国对单据签字是否可使用图章式签字的问题,认为如果与签发单据的所在国的法律不违背,则可以接受。何况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如果对单据要求必须用手写签字,信用证应该在条款中明确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to be signed by handwriting”。本案例的信用证仅规定: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A进出口公司用图章式的签字已经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所以开证行经A进出口公司7月18日的反驳后,在7月23日复电中只对货物规格的问题继续提出异议,而对商业发票签字的问题已自知理屈,所以复电中只字不提。

所以本案例的单证不符,主要是商品规格表示方法未落实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而商业发票的签字问题却是开证行的无理挑剔。

商业发票是否签字有效争议案

基本案情

M进出口公司向A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期装运货物后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向国外交单。但开证行于3月10日提出单证不符:“你第××××号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不符点:

1.我信用证规定…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 in triplicate?(手签的商业发票一

式三份)你方提交的发票未手签,系用胶皮图章盖的,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2.我信用证规定…Signed Clean Reports in duplicate.?(签字的清洁报告一式二份),我行

所收到的清洁报告系完全影印本。

以上两个不符点,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暂在我行保管,请告处理意见。”

M进出口公司根据开证行的异议,于3月13日发出反驳意见:“你10日电悉。关于你行提出我第××××号单据不符点事,我们认为:

1.对于商品发票签字问题,根据UCP500第37条规定,发票无需签字。说明发票签

字与不签字都可以,何况我商业发票已经盖有胶皮签字图章,所以我们认为商业

发票已经满足要求了。

2.清洁报告影印本问题,据UCP500第20条b款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方法或看来

是用下述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Ⅰ. 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

Ⅱ.复写……。

根据上述规定,所以我方提供的清洁报告完全符合要求,你行应该接受我影印本的单据。”

M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于16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回电如下:“你13日电悉。我行认为:

1.关于商业发票签字问题,你方所引证UCP500的条文是断章取义。UCP500第37

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意即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必须依照信用证办理。我信用证规定:…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 in

triplicate’(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则必须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手签才能符合信

用证要求,否则就是单证不符。

2.对于…Signed Clean Report in duplicate?(签字的清洁报告一式二份)影印本问题,

UCP500虽然允许正本单据可以使用影印本,但我信用证既然已规定必须提供已签

字的清洁报告,你方即使以影印本作为正本,但应该在影印本上进行实际的签字才

符合我信用证规定签字的清洁报告,影印本作为正本单据其签字不能与文件在一起

也影印。

根据以上所述,单据的不符点是存在的,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M进出口公司又与买方A贸易公司几次洽商均无效果,最终以削价处理而结案。

思考题

1.请指出M进出口公司有关单证人员在本案中的失误所在。

2.UCP500第20条b款有关签字的规定认为正本单据可以使用影印(Reprography),

但该条文接着又规定,其签字可以手签(Signed by handwriting)、签样印制(Facsimile

signature)、穿空签字(Perforated signature)、印戳(Stamp)、符号(Symbo1)等。有人认

为以影印签字就是属于其中的“Facsimile signature”范围内,所以连签字也一起与文

件影印的单据是符合UCP500要求,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3.“Facsimile signature”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案例评析

从本案例来看,M进出口公司有关单证人员对UCP500条文的要求没有完全熟悉和理解。UCP500第37条关于商业发票无需签字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商业发票无需签字。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在信用证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以不需签字,但本案例的信用证明确规定要提供的是手签的商业发票,不但要签字而且还要手签方式。M 进出口公司却视而不见,以胶皮图章代替手签,一知半解地认为按UCP500规定商业发票本来还可以不需要签字,我用签字盖章了就已经满足要求了,却末理解UCP500条文是在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需签字。既然信用证明显规定手签的商业发票没有手签当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本案例第二个问题,关于信用证规定清洁报告一式二份,按UCP500第20条c款Ⅱ项规定:如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等,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所以两份清洁报告其中有一份应是正本单据,作为正本单据以影印件提交时,又在信用证规定“Signed Clean Reports”(签字的清洁报告)的情况下,应该另行签章。从M进出口公司在13日反驳开证行的电文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没有完全理解UCP500条文的要求。M进出口公司在电文中曾引证UCP500第20条b款规定,认为正本单据可以使用影印(Reprography),但该条文接着又规定,其签字可以手签(Signed by handwriting)、签样印制(Facsimile signature)、穿空签字(Perforated signature)、印戳(Stamp)、符号(Symbo1)等。有人认为以影印签字就是属于其中的“Facsimile signature”范围内,所以连签字也一起与文件影印的单据是符合UCP500要求。其实不然,“Facsimile”不包括影印在内,“Facsimile signature”的确切含义只能包括电子计算装置或激光打印机或通过机械装置处理的签字。所以本案例在这样情况下的影印件要另行实际签章才符合要求。

对非单据化条款认识不清致损案

基本案情

A.S.进出口公司与某商人成交一笔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款中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 by a steamer is not over 15 years of age,not later than 31st May,2005”(从中国港口至××,装运船只不超过15年船龄,装运期不迟于2005年5月31日)。

A.S.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要求于5月15日装运完毕,5月16日即备齐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经审单后提出,为落实信用证装运特别条款,应提供由轮船公司出具的不超过15年船龄的证明。A.S.进出口公司即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要求出具船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理由是:A.S.进出口公司在托运单(Shipping order)上并未要求如此条款,而且该轮系第一程船,在香港转运,第二程船实际能配载什么样的船,多少船龄的船,目前无法了解。

A.S.进出口公司将上述情况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有关人员认为,如不提供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的证明,明显与信用证不符,最后由A.S进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由议付行于5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及“凭担保议付”。单寄到开证行,开证行于5月23日即提出:“第××××号信用证项下第××××号单据已收到。根据议付行面函(Covering schedule)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单据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于是邀请有关名家对本案情加以分析,经研究认为:在议付当时出具不符点的补偿保证书,“凭担保议付”的作法是错误的。信用证虽然规定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但未规定有关落实该条款的单据。对这种非单据化的条款,受益人可以不予理睬。所以说原单据仍然是单证相符,受益人与议付行自己主动制造了单证不符的说法,向开证行“表提”寄单,请求开证行通融接受,这是错误的。

A.S.进出口公司正准备根据上述分析向开证行申述单证相符的意见时,5月25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称:“5月22日我行接到第××××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根据议付行面函提出单据的不符点情况,我行即与申请人商洽,结果无法接受单据,故我行于5月23日即电告你方不能接受单据。但随后我行经审核单据,发现你方提交的单据中商业发票的商品名称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Canned Bamboo Shoots?而你发票为…Canned Bamboo Shoots Shredded?。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现暂代保管单据。”

A.S.进出口公司即查核原单据留底,发现发票的品名比信用证多了“Shredded”,这就是说,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为“竹笋罐头”,实际货物的品名为“竹笋丝罐头”。A.S.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当时认为信用证品名是属统称,发票和其他单据是按实际货物名称出具,并未超出信

用证规定范围。如果按信用证规定品名出具单据,我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只能按实货名称出,不会同意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出证,又会造成单与单之间的不一致,所以当时才按实货名称制单。

A.S.进出口公司最后于5月26日立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补寄正确的发票,同时向开证行申述关于装载不超过15年船龄的所谓不符点的异议。

6月2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5月26日补寄来第××××号信用证项下更正发票,虽然已收到,但你方于本信用证规定5月25日前交单有效期之后寄单,该证已过期失效,我行无法处理信用证超过有效期后寄来的单据。单据仍在我行暂时代保管,速告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十分为难,因为信用证已过期失效,补寄去发票也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只好同进口商商洽,以降价10%而结案。

思考题

4.什么是“非单据化条款”?

5.银行对非单据化条款是否应予理会?

案例评析

红海、波斯湾等一带国家由于港口经常拥挤,拖延卸货时间,延长船舶周转期,许多船公司均愿意派旧船到上述国家的港口卸货。所以上述国家来证经常规定装运船只为不超过15年船龄的新船。一般信用证这样规定:“The Bills of Lading or shipping agent?s certificate must certify that the carrying steamer is not over 15 years of age.”(提单或运输代理人出具证书必须证明装运船只不超过15年船龄)。上述条款则必须在提单上证明或由船方代理人单独出具证明书予以证明,否则就是单证不符。而本案例的信用证只规定装运船只须由不超过l 5年船龄的船只装载,并未规定在提单上证明或单独出具证书证明该条款。根据UCP500第13条c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列有一些条件,但并未叙明应予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这些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所以非单据化的条款可以不予理睬。

本案例的A.S.进出口公司本来就是单证相符,可以照常议付,而议付行及A.S.进出口公司没有掌握UCP500第13条规定的精神,却将单证相符的单据自己先安上“单证不符”的罪名,出具补偿保证书,采取“凭担保议付”方式要求开证行通融接受,使人啼笑皆非。

开证行对单据是否接受应完全以单据为依据,所以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开证行首先必须在接到单据后立即全面审核单据,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为依据来确定是否接受单据或拒受单据。不能仅依据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而匆匆提出拒付通知。所以开证行的错误在于提出拒收单据仅凭议付行的面函,自己没有在审核单据是否确实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之后提出,这是错误之一。由于这一点错误作法,又产生第二点错误。先提拒收单据的通知后才审核单据又发现另一不符点——发票品名与信用证不符,又再次向议付行和受益人提

出,造成二次提出,这又违背UCP500规定凭以拒收单据的不符点必须全部一次提出。开证行分二次提出应属无效。这是开证行错误之二。A.S.进出口公司也未掌握这个规定,反而又通过议付行补寄更正发票,这意味着接受开证行第二次提出的不符点,说明A.S.进出口公司完全不熟悉UCP500条文。

其实开证行经A.S进出口公司于5月26日补寄发票的同时申述了非单据化条款的无效异议后,开证行于6月2日来电对此只字不提,又以信用证过期为借口,坚持不接受,以达到拒付的目的。这说明开证行对我方错误地提出“凭担保议付”心中有数,并利用我方的错误,在未审核单据前急不可待地发出拒收单据的通知。

从本案情来看,A.S.进出口公司本身工作有很多缺点。信用证规定必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装运,理应在租船、配舱的托运单(Shipping order)上明确标明,以便船方或其代理在配船时掌握。本案例信用证由于巧合属于非单据化条款,如果信用证明确要求提供船方证明文件,A.S.进出口公司不在托运单上标明,仍然是个大事故。

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名称与实货不一致,在审查信用证时理应提出研究,必要时(如商检证书不能按信用证错误品名出证)则提出修改信用证,如果不修改,则所有单据就要将错就错地全按信用证要求出具。A.S.进出口公司既不修改信用证又不按信用证规定出单,等于特意制造事故。

A.S.进出口公司单证管理工作也有问题。目前各外贸公司多数没有单证专职复核人员,即使人员不足也要互相交叉复核,严格把关,做到差错不出门。如本案例这样明显的单据品名与证不符,其单据管理工作如何则不言而喻。

不熟悉掌握UCP500条款也是这次产生事故的一个主要的原因。以发票品名与证不符为例,UCP500第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其他一切单据可对货物描述使用统称。……”而A.S.进出口公司并非因疏忽而是特意决定采取与证不符品名出单,说明 A.S.进出口公司对单证知识掌握太少。当然 A.S.进出口公司不熟悉UCP500条款是不应该的,而议付行作为专业部门不但在审单时未审查出来,并且对15年船龄问题不同意议付,又指使A.S.进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凭担保议付”方式寄单,议付行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国际结算单据习题

国际结算单据习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三.是非判断 ? 1 只有掌握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才能保证对有关货物的控制权。Y ?2清洁提单即要求提单本身纸张完好整洁,所填写的内容无任何 涂改或不洁之处。N ?3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以利结算的 进行。N (记名,指示;特别) ?4运输单据上“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将预付”之类的记载不能 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据。Y ?5凡运输单据,均为承运人的货物收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 输契约的证明及所运输货物的物权凭证。N (提单) ?6不洁提单上的不良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注过来的。Y ?7海运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只要不与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描述相抵 触,可以使用货物全称。Y 8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指既不填收货人、又不加背书的 提单。N 9 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都是物权凭证,都可通过背书转让。N ?10一项合同项下的货物,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装运即使是先后在?不同港口装船也不能认定为分批装运。Y ?11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都要求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Y ?12 水渍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各种因水浸湿、淋湿或沾 ?湿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损失,负赔偿责任。N ? (水是引起的货物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

?13 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中,只要投保了一切险,则运输途中无论 ?货物遭受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付,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 ?利益不受损失。N ?14一般附加险中包括锈损险。由于钢材、铁丝等物品很容易锈蚀。 因此,保险公司在接受这类商品的运输保险业务,以提高保 险费率的方式来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N ? 15被船公司加注而成为“不洁提单”者,无法转化为清洁提单。 ?同样,船公司出具的收妥备运提单,也无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N 16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战争险,并不包括由核武器引起的货物损失。Y 二单项选择 ?1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被理解为( C )。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C货物完成装船的日期 ?2下列单据中,只有( B )可用来结汇。 ?A铁路运单副本 B铁路运单正本 C大副收据 ? 3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B )。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B.必须对全程负责 C只对最后一程负责?4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是否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则应理解为( C )。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 B.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 ?C既可以分批装运也允许转运 D既允许转运,也允许分批装运

国际结算试卷题目及答案

判断 1、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因此在受益人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在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受益人付款。 2、每张正本提单都有相同的提货效力,因此只有控制全套正本才能真正控制提货权 3、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O/A、D/A、D/P等结算方式 4、一张连续背书的汇票,若其中一人在其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则这张汇票的持票人就丧失了在被拒付情况下的追索权 5、保理融资属长期融资,主要适用于资本型货物贸易的融资需求 6、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行或担保行和受益人 7、出口商使用福费廷业务导致进口商会承担较高的货物交易价格 8、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该是受益人所在地 9、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择它认为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10、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对国际结算分类,其中侨民汇款、旅游开支、服务偿付等属于有形贸易结算 11、在福费廷业务中,无论是使用出口商签发的汇票,还是进口商签发的本票,都应要求进口方银行对有关票据的付款提供担保 12、保兑信用证,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对出口商极为有利 13、所谓转汇行,是指接受汇出行委托,将款项转汇给收款人的银行 14、若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票据,则丧失使用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15、在托收方式下,信托收据实质上是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16、福费廷业务通常金额巨大,付款期限长,贸易双方都是大型进出口商 1-5FTFFF6-10TTFFF11-16TTFTTT 单选 1、当前,业务覆盖面最广的银行间电讯网络是() A 、CHAPS B、SWIFT C、CHIPS D、TARGET 2、以下不属于出口商审证的内容的是() A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B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C价格条件的完整性 D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3、票据背书是否合法,以()地法律解释 A出票地 B交单地 C付款地 D行为地 4、一信用证规定应出运2500台工业用缝纫机,总的开证金额为USD305000,每台单价为USD120,则出口商最多可发货的数量和索汇金额应为() A、2540台,USD304000 B、2530台,USD303600 C、2500台,USD305000 D、2500台,USD300000 5 一项福费廷业务中,从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交易合同后,至出口商依其与包买商签订的福费廷协议向包买商贴现的一段时间称为() A选择期 B宽限期 C.承担期 D.协商期 6 以下关于托收指示中说法错误的是() A.是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 B.是托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 C.是托收行制作的 D.是代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 7 .一般而言,在常年定期、定量交易的情况下,()最合适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精选1

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 Y,金额不一致。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分析: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 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1996年1月,B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⑴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⑵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⑶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国际结算单据及其审核练习题

第七章国际结算单据及其审核

AMOUNT CURRENCY USD AMOUNT AVAILABLE WITH/BY BANK OF CHINA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DRAFTS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EE THE ROYAL BANK,TOKYO PARTIAL SHIPMTS ALLOWED TRANSSHIPMENT ALLOWED LOADING IN CHARGE HAIKOU PORT, CHINA FOR TRANSPORT TO… OSAKA PORT, JAPAN LATEST SHIPMENT GOODS DESCRIPT. ?LADIES GARMENTS AS PER S/C PACKING:10PCS/CTN ART NO. QUANTITY UNIT PRICE STYLE NO. ROCOCO 1000 PCS USD STYLE 1000 PCS USD CIF OSAKA SHIPPING MARK: ITOCHU/OSAKA/NO,1-200 DOCS REQUIRED? ?*3/3 SET 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WITH FULL NAME AND ADDRESS).

COMMERCIAL INVOICE To:Invoice No.: Invoice Date: S/C No.: From: To: Letter of Credit No.: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7、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8、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9、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2015年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招聘公告

2015年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招聘公告 【导读】安徽中公金融人为考生提供银行各大银行校园招聘、社会招聘公告,准考证打印入口,笔试时间,面试通知,体检录用时间等,更有免费备考资料、笔试面试试题,面试问题,试题真题,视频,金融常识、时事新闻、常见问题等,考生及时关注安徽中公金融人官网! 特别提醒: * 请点击左侧招聘职位栏展开菜单,查看具体招聘职位。 * 每位应聘者最多可申请3家机构,包括总行直属机构3家,境内分行17家,附属公司1家;每家机构只可申请1个职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是中国银行负责国际结算单证业务集中处理的总行直属机构,分别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中心。单证中心根据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对所服务分行的国际结算单证业务进行集中操作与处理,确保通过国内外分行向客户交付规范、标准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对相关业务的操作质量、处理效率负责。 业务员 招聘人数及工作地点 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23 人北京 单证处理中心(广州):3 人广州 单证处理中心(上海):7 人上海 岗位描述: 按照我行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有关国际惯例,结合业务实际,在授权范围内完成具体操作;处理日常业务所涉及的查询、账务统计、对外函电联系等工作;解答TSP业务问题,负责准确及时地收集和反馈TSP需求信息;保证业务处理的质量、服务和效率;配合直接上级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招聘条件: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春季招聘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要求: 1、国际贸易、国际金融、金融学、英语等专业优先,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专业有少量需求;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一、单项选择题 1、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的承运人其责任是( B )。 A、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B、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C、只对第二程运输负责 D、只对第一程与第二程交接部分负责 2、在下列单据中,惟有( D )是物权凭证。 A、航空运单 B、铁路运单 C、公路运单 D、海运提单 3、在CFR贸易条件下,信用证不要求其受益人提交( C )。 A、发票 B、提单 C、保险单 D、装箱单 4、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被理解为( C )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C、货物完成装船的日期 D、信用证下的交单日期 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商业发票必须有信用证受益人开具,必须以(B)为抬头。 A、开证行 B、开证申请人 C、指定付款行 D、议付行 6、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商业发票的( C )价格为基数,再加上适当的加成计算得出。 A、FOB B、CFR C、CIF D、FAS 7、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进行转让的提单是( C )。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空白提单 8、以下关于海运提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是货物收据 B、是运输合约证据 C、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D、是物权凭证 9、在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三种主要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低的险别是( C )。 A、A条款 B、B条款 C、C条款 D、D条款 10、信用证规定贸易条件为CIF,海洋运输,提单上对运费的表示应为( A )。 A、运费预付 B、运费到付 C、运费应预付 D、运费可到付 11、在出口结汇时,由出口商签发的、作为结算货款和报关纳税依据的核心单据是( C )。 A、海运提单 B、商业汇票 C、商业发票 D、海关发票 12、根据《UCP600》规定,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理解为( B )。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C、货物装运过程中的任何一天 D、运输合同中的装运日 13、信用证规定不迟于2013年3月底装运大约10000条丝巾,单价为4美元/条,总金额为40000美元,出口商最多应装运( B )条丝巾。 A、11000 B、10000 C、10500 D、9500 14、信用证所规定的信用证金额、单价及商品的数量单位,其前面如有“about”字样,允许的最大差额为(A )。 A、10% B、5% C、8% D、15% 15、如果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商业发票的开立人和抬头分别是(A )。 A、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开证申请人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讨论 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讨论 3.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国际结算单证填制

试卷六 上海金融学院 20 —20 学年度第学期 《国际结算》课程代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 班姓名 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 (集中考试考试形式:闭卷考试用时: __120_ 分钟) 试题纸 一.单项选择题。(1%×20=20%) 1、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A.开证行 B.通知行 C.议付行 D.开证申请人 2、一般来说,保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的责任是()。 A.在议付行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B.在开证行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C.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D.在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时,承担付款责任。 3、可转让信用证下办理交货的是()。 A.第一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中间商 D.第二受益人 4.以下贸易术语中,出口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在出口国装运港的船上交货的是()。 A. DES B.FOB C.CIF D.CFR 5、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相同点说法正确的是()。 A.两者形式相似; B.两者适用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相同; C.两者融资作用相同; D.两者性质相同。 6.CHAPS是:() A.美元国际支付系统

B.英镑票据清算系统 C.传递银行间金融交易的电讯系统 D.欧元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大批量实时清算系统。 7、()是一类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A.即期付款信用证 B.预支信用证 C.对开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8. 按照“UCP500”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是( )。 A . 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 B . 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 C . 收到单据后的8个工作日 D . 收到单据后的10个工作日 9. 以下当事银行中( )对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之后享有追索权。 A. 议付行 B. 开证行 C. 保兑行 D. 付款行 10.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 A.招标国政府 B. 招标人 C. 投标人 D. 中标人 11、卖方或承包方(申请人)委托银行向买方(受益人)出具的,在不能履行调 试或保修期内的义务时保证退还保留金的保函,称为()。 A.维修保函 B.履约保函 C.保留金保函 D.预付款保函 12.保单显示“投保水渍险”, 表示其中包括( )承保的范围 A. 平安险 B. 战争险 C. 一般附加险 D. 特殊附加险 13. L / C的开证金额为JPY40,000,000. 发票的CIF价为JPY39,995,000. L / C规定受益人应按照110%的发票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 当时汇率为USD1=JPY132. 则保额为( ) A . USD349,960 B JPY44,000,000 C .JPY43,994,500 D .USD350,000 14.出口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的结算方式是: A.D/A 托收 B.预付货款 C.远期信用证

国际结算 汇票案例题库

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问: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案例二]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后来,华洋贸易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问:工商银行是否应该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答案

案例分析: 1.我外贸企业应向代收行索取货款。在出口商未曾主动提出,而是代收银行同意进口商 的“凭信托收据借单”要求时,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负责。 (这是代收行违反托收规则,私自放单给付款人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即要求代收行承担赔偿责任。) 1. 不能。因为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根据UCP500,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9月13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10月4日交单。因此在10月5日交单银行可拒付。 银行拒付的理由应该不能成立; 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21天; 也就是说,A公司于9月13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按照21天的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21天)A公司应该是10月4日向银行交单议付; 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A公司可以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交单议付; 所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能得到货款。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8月9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8月30日交单。因此在8月28日交单银行不可拒付。) 3. (大豆)由于信用证中没有像合同一样写明允许10%的数量增减,如果我方 按发货数量制单将造成单证不符,不能安全收汇。 4. 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两个教训:(1)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不 应在收到简电本时就发货。(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双方在做合同时,必须仔细审阅,开证日期是应该规定上的,可以是个时间段,比如装运前或签合同后一周内开证。 2,2,外方开来信用证后,必须将信用证与合同仔细核对,对于信用证的每条规定都要认真阅读,发现不符,及时要求修改。 (银行拒绝付款是正当的行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作为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的简电通知同时,提醒买方及时开来信用证,并在收到信用证后安排装运。另外收到信用证后注意审核,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单据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单据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描述商品的细节,支付条件和交货条款,并详细列明应付款项。发票通常是由卖方提供。 如果我们研究了单据样本,我们就可以了解发票上会出现以下主要内 容: 1) 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 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3) 业务编号,出具的时间和地点。 4) 交货条款 5) 运输标志。注意此项应和提单或空运单上标注一致。 6) 货物描述。 7) 运费和保费的费用清单。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卖方提供此信息 8) 货物的数量。 9) 进口商应付的总金额。 10) 出口商的签字。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除非信用证有要求,否则发票可以不签字。 2.运输单据 A.海运提单 i.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有四项主要作用: ?海运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所有合同的内容都体现在提单上(除了简式/空背提单)。 ?海运提单是运输公司出具给发货人的货物收据。如果提单上没有货物受损的批注,则该提单是清洁的。 ?海运提单是准流通单据。如果转让人是合法取得单据的,那么得到已背书提单的受让人就合法得到了提单的权利。 ?海运提单是远洋运输的货物的物权凭证。仅在提交了一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港口才会放货。一套正本提单通常有两份或三份正本(提单上会注明正本的份数)。持单人出示任何一份正本提单都可以提到货物,而在确定控制货物之前会要求提供全套提单。为记录之便,船公司常常会出具不加签字的副本提单。这些不加签字的副本不是物权凭证。 ii. 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有很多种,我们在此仅介绍主要的几种。 ?联合运输提单和类似的单据 联合运输提单用来证明货物已从某一内陆地点发运到进口国的港口或内陆的集装箱站。 根据买卖合同的条款,进口商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将货物从港口或内陆的集装箱站运到它的工厂或仓库。 联运提单是类似的单据,用来证明货物发送到某一指定的地点,如进口商的仓库。严格来说,如果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运输的费用,那么在航程中包括海运的情况下应使用联运提单。 ?转运提单 在货物需要在指定的转运港从一条船转运到另一条船时使用此种提单。承运人同样要对运输

国际结算试卷题目及答案

国际结算试卷题目及答案

判断 1、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因此在受益人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在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受益人付款。 2、每张正本提单都有相同的提货效力,因此只有控制全套正本才能真正控制提货权 3、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O/A、D/A、D/P等结算方式 4、一张连续背书的汇票,若其中一人在其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则这张汇票的持票人就丧失了在被拒付情况下的追索权 5、保理融资属长期融资,主要适用于资本型货物贸易的融资需求 6、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行或担保行和受益人 7、出口商使用福费廷业务导致进口商会承担较高的货物交易价格 8、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该是受益人所在地 9、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择它认为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

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10、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对国际结算分类,其中侨民汇款、旅游开支、服务偿付等属于有形贸易结算 11、在福费廷业务中,无论是使用出口商签发的汇票,还是进口商签发的本票,都应要求进口方银行对有关票据的付款提供担保 12、保兑信用证,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对出口商极为有利 13、所谓转汇行,是指接受汇出行委托,将款项转汇给收款人的银行 14、若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票据,则丧失使用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15、在托收方式下,信托收据实质上是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16、福费廷业务通常金额巨大,付款期限长,贸易双方都是大型进出口商 1-5FTFFF6-10TTFFF11-16TTFTTT 单选 1、当前,业务覆盖面最广的银行间电讯网络是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报告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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