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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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充分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刻苦专研、勇于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其延续分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解决集团公司在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组织的技术攻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效果。

(二)研发的新产品满足市场需求,为集团公司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情报、标准化、计量、自动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节能降耗、设备故障诊断等方面所作的创新工作。

(四)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技术改造等方面所实施的创新工作。

(五)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立集团级科学技术奖,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评审;设立子公司级科学技术奖,由集团驻子公司法律事务处负责组织评审,并择优推荐为集团级科学技术奖。上述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子公司级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按照《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级科技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子公司申报集团级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颖性: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首创或在原有基础上,有实质性创新

及科技进步内容。

(二)可靠性:经过半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确认切实可行,能够正常应用和推广。

(三)效益性:成果实施后,能够为集团公司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设知识产权处,对集团和子公司科技成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工作精神,制定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规划,并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负责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河北钢铁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鉴定和奖励工作。

(三)负责省(部)、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鉴定、申报工作。

(四)负责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

(五)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驻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科技成果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子公司级科学技术奖的征集、鉴定、评审及奖励工作。

(三)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做好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四)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做好科技成果的省级鉴定及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公司科技成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六)承担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交办的其它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科技成果归属

第九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产权归其子公司所有。

第四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将于每年8月征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各子公司应于10月底,按要求将上一年度完成的科技成果,报集团公司驻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知识产权科。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成果时,各子公司应对成果的创新内容进行审查,符合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应优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成果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立项背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创新点和保密要点等。

第十三条对于子公司内部一个以上单位完成的成果,申报科技成果时应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申报协议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驻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知识产权科对征集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子公司专家进行专业组评审,提出参加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建议,报请子公司级主管技术领导批示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处对各子公司申报的科技成果按专业技术领域分组,组织鉴定及评审。

第十六条集团科技成果的评审结果将在《河北钢铁报》及各子公司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15日内无异议者,评审结果的有效性得到最后确认。如有异议,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将科技成果的评审结果、公示结果及奖励方案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有关技术资料严格保管,对有保密内容的技术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级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向各子公司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奖励等级及金额:

(一)特等奖:奖励金额20万元,发主研人1—15名奖励证书。

(二)一等奖:奖励金额5万元,发主研人1—9名奖励证书。

(三)二等奖:奖励金额2万元,发主研人1—7名奖励证书。

(四)三等奖:奖励金额1万元,发主研人1—5名奖励证书。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级科技成果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奖金分配由各子公司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按项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集团公司提取奖励金额的10%用于科技成果评审及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如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的评审资格,并对有关责任者通报批评。

第六章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成果的推广应用可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有偿转让集团和子公司科技成果应按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或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转让集团及子公司科技成果,一经发现,追回其转让收入,并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子公司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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