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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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 政办发〔X〕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提出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乡要素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是贯彻X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加快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和“三变”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农村资源阳光交易,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稳定。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振兴乡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

二、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功能,培育和发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2.坚持依法自愿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在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确保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运行。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

以政府政策支持、行业监管
和业务指导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立足X,面向国内外,建设开放融合、互联互通的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三)目标任务
以西部产权交易所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托,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构建县、镇、村全覆盖的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体系,打造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交易鉴证、资金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功能,实现各类农村及国有产权交易便捷化、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县提供有力支撑。

三、构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一)体系建设
X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镇(办)产权交易服务站及村级信息服务点构成。

X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由X县人民政府和西部产权交易所联合组建的国有控股企业,是为X县农村产权、国有产权及其他各类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与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实行“六统一”运行,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资金结算”。

镇(办)设立服务站。

镇(办)服务站依托各镇(办)农业经营
管理指导站设立,加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牌子,明确专人负责,不增加人员编制,配备必要办公条件。

村(组)设立信息服务点。

可从实际出发,宜村则村,宜组则组,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点”牌子,信息员由镇(办)服务站根据区域行政村设置、资源分布等情况确定。

(二)服务功能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地、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主要功能包括: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申请受理、信息发布、项目推介、受让登记、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出具鉴证书,协助产权变更登记等基本服务;逐步创造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同时发挥交易平台优势,提供集体项目招投标、农村劳动力和农产品信息发布、农业技术推广等其他服务。

村信息服务点主要负责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及标的勘查等;镇服务站主要负责项目受理及审核,协助组织交易等;县交易中心主要负责项目复审、组织交易、交易鉴证、抵押融资等。

国有产权交易由县交易中心直接受理和组织交易。

(三)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场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各类国有产权必须进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农民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产权进场交易,切实保障交易双方利益。

1.农村产权交易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长效经济作物收益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2.国有产权交易包括:企业国有产(股)权;国有企业资产;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

四、产权交易程序
(一)提出交易申请。

由转出方填写申请书,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备齐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县或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核。

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料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并受理。

(三)发布交易信息。

经审核通过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受让登记审核。

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书,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

(五)组织产权交易。

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事先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公开协议、网络竞价、综合评议、拍卖和招投标等。

(六)签订交易合同。

组织成交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公示交易结果。

(七)价款结算。

价款结算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八)出具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五、拓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服务功能
(一)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对农村各类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是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和抵押融资的前提。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资源资产评估机制,通过聘请专家组建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代理等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业务。

(二)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
利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公示、交易鉴证、抵押物处置的功能,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拓宽农民、农村融资渠道。

依托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农业、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并完善农村产权(含动产)抵押操作规程,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

加快设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社会化资本为辅、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缓释基金,完善抵押贷款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机制,提供缓释过桥资金,激发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金融支农规
模。

六、实施步骤
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X年11月)。

制定农村产权市场运行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产权交易各项制度规则,开发产权交易系统,启动全县八个镇(办)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的建设及村级信息服务点的设立。

第二阶段:推广阶段(X年12月)。

依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建立市场化运行模式。

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运行机制,完成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开发,实现网上交易、联网运行,并开展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积极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政策制度,适时开展业务。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X年元月)。

建成全县统一的网络系统和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围绕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各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全面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

进一步完善产权评估、抵押融资、纠纷调处、风险防范等制度体系。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X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
县长任组长,各镇(办)人民政府镇长(主任)、县产权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工作。

县考核办要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纳入年度考核任务。

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交易市场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等产权归属,为农村产权交易打好基础。

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指导镇(办)、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运行。

县金融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政策,指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县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做好产权交易审核审批以及权证变更等相关工作。

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国有、集体产权监管,确保国有、集体产权按规定进场交易。

(三)加强政策保障
全面规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引导和支持各类产权进入市场交易,交易项目能进则进、应进尽进。

农村集体产权、农民集体股权、
国有产权的流转交易必须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禁止私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确保集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和个人产权进入市场,提升产权价值。

相关产权登记和管理部门要加强产权交易的前置审查和登记管理,产权权属的交易变更及抵押融资,必须经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鉴证,防止产权违规交易。

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缓释基金,用于各类涉农产权抵押融资所产生的风险补偿。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镇(办)、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熟悉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知识,关注和监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强化监督管理
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办法,对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规范运行。

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管理,引导产权交易有序进入市场,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国有和集体产权的交易监督,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规交易行为要严肃查处。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要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交易,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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