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林业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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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大兴安岭林业体制历史沿革

1964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决定以会站的方式开发大兴安岭林区。同年8月10日,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成立,由会站指挥部和所在省区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领导;指挥部党委也是特区党委,由林业部直接领导。

1965年1月和3月,林业部、国家经委先后批准成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按照林业部拟定的《开发方案》,均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法。

1970年国家对大兴安岭林区区划进行了局部调整,将特区革委会(特区政府)变为地区革委会(地区政府),行政由中央直属变为省属,鄂伦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呼玛县划归大兴安岭管辖。

1979年,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将鄂、莫两旗划出大兴安岭地区,将大兴安岭林管局变为林业部直属企业,并将行署与林管局分开,县区局仍然合一。1981年5月14日批准从呼玛县分出塔河县和漠河县,两县分别与塔河林业局和西林吉林业局政企合一。

1987年,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兴安岭林区管理体制在“维持加格达奇、松岭两地的行政区划不作变动、林业部所属大兴安岭林管局现有的经营管理范围不做变动、各方面原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原则上也不作变动”的“三不变”原则下,实行政企分开,成立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委托黑龙江省代管,但由于一些历史形成的实际问题仅靠自身难以解决而没有落实,仍然实行行署与林管局政企分设、合署办公、领导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

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为全国56家首批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1996年3月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同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正式挂牌。但由于当时无法实现政企分开,林业集团公司并没有按照要求规范运作,继续与行署合署办公,对省称林管局,对国家林业局称林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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