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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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

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

(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

服务。

申请人通过服务系统确认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服务系统确认的自主申报名称。

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服务系统,开放商事主体名称库,制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附件)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遵循自愿申请、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国家、社

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服务系统(网址:/qcdzhdj/nameapply/)进行商事主体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择判断、自主填写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根据服务系统的提示,如实填报商事主体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信息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服务系统对所填报的名称自助查询比对以下事项:

(一)是否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

(二)是否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

(三)是否与佛山市各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或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四)是否与已获得上级登记机关登记、核准或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以及《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服务系统协助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进行查询

比对,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依条件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

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的,提示申请人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反馈名称依条件通过的,提示通过的条件,且申请人确认符合通过条件并同意承担使用责任后,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反馈名称不予通过的,提示申请人不能自主申报通过。

第十一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不存在名称禁用、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并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服务系统提示通过条件。

申请人确认符合通过条件,且承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并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申请人不予确认的,不能确认自主申报通过。

第十三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或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服务系统

反馈名称不予通过并告知理由,申请人不能确认自主申报通过。

第十四条确认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保留期为30天。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

申请人应当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

除申请人外,确认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企业登记。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名称保留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时,还需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不侵犯他人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在先合法权益;

(三)承诺出现名称争议纠纷的,愿意通过自愿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

(四)承诺按照争议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已确认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申请人未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登记申请的,在保留期内可以撤回。

第十七条已确认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申请人在名称保留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按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属于依条件确认自主申报通过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按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该名称符合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准予企业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但确认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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