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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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是指为解决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问题,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患者家中设立的治疗病床。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建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以下统称老年居民),因病符合住院标准,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完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严格掌握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标准,患者处方实行单独管理,为家庭病床患者提供完整的治疗方案。要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凡需个人自负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须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并在患者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病案上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发生的以下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在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病床建床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无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病历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无病程记录或无医嘱而违规收取费用的;(六)挂床或冒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向患者收取的不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床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参保患者比较满意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量控制内可适当增加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数量;对管理混乱、服务能力差、参保患者投诉多以及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减少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数量或取消家庭病床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医疗服务协议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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