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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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来源:易安网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内中有不少耐人寻味的新亮点,值得一解。
破解防治职业病“三难”“三无”
目前我国职业病处于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直接原因是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三难”现象反映了法规、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责任不到位。“三无”则反映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普遍不重视。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
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怎样求助?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