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的刑事证据规范如何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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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刑事证据规范如何保证刑事诉讼法
的执行-
证明力大小难区分:推定无罪或罪轻
新出台的《意见》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明确对于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对于有明确的无罪或罪轻线索但起诉、侦查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在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意见》的规定,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询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意见》规定要严把实物证据审查关,对于物证、书证因提取、保存、鉴定不当改变原有性状,导致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由举证方承担不力的后果。对于重大、特大案件,DNA鉴定对个人识别及准确认定事实至关重要的,应当要求进行DNA鉴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严把言词证据审查关。对于传闻证据,《意见》规定,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传闻所作的证言无其他证据补强的,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该传闻内容真实的证据使用。这些规定明确了以前证据审查中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特别是询问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求通过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等规定,有利
于保障侦查的程序合。
庭上翻供:有可能得到支持
以前,法官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来排除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定制度,随意性较大。现在,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是否得到支持,有了法定的依据。
《意见》规定,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
1、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
2、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意见》还明确两种情况:证人庭审前多次证言之间存在重大矛盾,需要查明真伪的;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的,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无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材料印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不履职和违法履职:责任人将严处
《意见》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在刑事证据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